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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30 SB A12 备案号:52341—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11142—2015 餐饮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 合同的规范要求 Requirement on signing contract between catering service providers andconsumers 2015-11-09发布 2016-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 SB/T11142—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波石浦酒店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唐山鸿宴饭庄、天津月坛酒店有限公司海鲜餐 饮分公司、湖州市南浔丽菁大酒店有限公司、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北京中商华测商业 标准咨询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唐山市商务局、中国烹饪协会、中国饭店协会、 深圳市科谨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效良、张玉兰、黄建琴、潘兴娴、王京红、李孝霖、孙贵良、姜俊贤、宋小溪、 彭爱武、汤庆顺、李家津、戈掌根、焦勇、曾淑君。 I SB/T11142—2015 餐饮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 合同的规范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术语和定义、合同类型、合同条款、合同订立的 基本原则、合同的成立和实施、合同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餐饮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的合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SB/T11070 )餐饮服务企业打包服务管理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餐饮服务经营者 catering serviceproviders 为消费者提供即时烹调加工,销售餐饮制品以及就餐场所、设施等消费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3.2 餐饮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的合同 contractbetweencatering serviceproviders and consumers 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书面、口头等形式与消费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餐饮及其相关服务权利义务 关系的协议。 3.3 餐饮服务格式条款formatcontractsoncateringservice 餐饮服务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 4合同类型 主要分为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其他形式的合同。鼓励和建议餐饮服务经营者尽量使用书面合同, 包括文本、数据电文等。 5合同条款 5.1 应协商的合同条款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1 SB/T11142—2015 a)餐饮消费预定,包括电话、短信、书面、网络等; b)代客存酒、茶叶等。 5.2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a)营业时间; b)店内开展活动的通知,如促销宣传等; c) 临时性的通知,如某个餐厅暂时停止供应; (P 销售餐饮制品菜单,包括但不限于菜品价格、酒水价格; e) 收取服务费的规定; f) 打包服务。 6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6.1所有合同应全面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等的规定。 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3公平公正,不应强制交易。 6.4用语文明、准确、不应产生歧义。 7合同的成立和实施 7.1基本原则 7.1.1经协商后确定的合同应符合GB/T19001一2008中7.2的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尽量满足消 费者的要求。 7.1.2应识别并满足消费者没有明示,但餐饮行业经营要求中应满足的要求。如:食品安全卫生、公共 场所治安管理要求,免费提供必要的餐具、调味品。 7.1.3餐饮涉及食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7.2合 含有格式条款合同的确定与实施 7.2.1原则 7.2.1.1 餐饮服务经营者为了方便消费者就餐选择和保证自身的特色,可在合同中制定相应的格式 条款。 7.2.1.2 2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 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如免除或减轻预定消费中的违约责任等。 7.2.1.3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解释。 7.2.1.4餐饮服务经营者对于格式条款应提前明示并有提醒和告知的义务。 7.2.2营业时间 7.2.2.1应合法合理。 2 SB/T11142—2015 7.2.2.2 2应明确服务提供时间。 7.2.2.3 应在醒目位置明示。 7.2.3 开展活动的告示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开展优惠或促销活动通知应有的名称、内容、起止时间、实施条件、限制条件等; b) 维护消费者人身健康、财物安全的显著提示或告知; c) 应有与开展活动相匹配的宣传文字、图片。 7.2.4 临时性的告示 告示的事宜对已经订立的合同可能产生影响的应与消费者主动协商,妥善解决。不应有损害消费 者合法权益的内容。 7.2.5 销售餐饮制品菜单 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菜品、主食、点心、酒水所有销售商品的名称、规格; 售卖价格,同一品种不同规格应单独标出价格; c) 销售套餐的应明示含有产品种类及数量; d) 宜配有菜品、主食、点心及酒水成品的图片,实物与图片应相符。 7.2.6 服务费收取 7.2.6.1 应合法合理。 7.2.6.2 应明确服务内容和明示收费标准。 7.2.6.3 应在消费前提示。 7.2.7打包服务 应符合SB/T11070的规定。 8合同管理 8.1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8.2应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及时清理更新不合时宜的格式条款内容 8.3 应建立监督执行制度,定人对合同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改正存在问题,合理推进履行 到位。 8.4 应制定完善投诉处理制度,发生争议时及时协调,妥善解决。 -. SB/T11142—2015 - -. 参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6]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 [7]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 [8]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 -. SB/T11142—2015 - -. 参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6]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 [7]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 [8]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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