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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80 F 09 备案号:29112-2010 NB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NB/T 200142010 代替EJ300-1987 核电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 Health surveillance for radiological workers in nuclear power plant 2010-05-01发布 2010-10-01实施 发布 国家能源局 NB/T20014—-2010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3 总则, 5 就业前的健康检查 6 定期健康检查 离岗前的健康检查 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适任性评价 8 9 异常照射情况下的医学处置 10 职业健康随访 11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 12其它.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核电厂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护记录, 8 附录B(资料性附录) 过量照射医学处置记录 16 附录C(资料性附录) 放射性核素内污染医学处置记录, 17 附录D(资料性附录) 放射性核素体表污染医学处置记录, 18 NB/T200142010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参考相关标 准,并结合核电厂职业健康监护的特点编写。 本标准代替EJ300—1987《核电厂辐射工作人员的医学规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EJ300—1987 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EJ300—-1987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明确了核电厂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对职业健康监护机构和医师的资质作了说明,规范了核电 厂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内容; -增加了就业前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突出了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适任性评价; 规范了职业健康档案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修订了部分附录; -将标准名称改为“核电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 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群星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剑影、问清华、白光。 II NB/T200142010 核电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放射工作人员:;核反应堆和相关核设施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也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T164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和医学监督规定 GBZ98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健康监护healthsurveillance 学。 3. 2 健康检查medicalexamination 为评价人体健康状况而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的医学检查。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 在岗期间和离岗时。 3. 3 上岗前健康检查replacementmedicalexamination 对准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进行的健康检查。上岗前健康检查是根据GBZ98的要求,筛 查、过量照射等提供对比和参考;此类检查应着重于评价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及其对预期从事的工作的 适任性。根据GBZ/T164的要求,检查内容除一般详细的医学检查以外,有些特殊岗位(例如核电厂操纵 员)在工作之前特别需要执业心理医师对其进行精神和心理测试,了解其心理健康状况。 3. 4 定期健康检查periodical medical examination 对从事放射作业者,每隔一定时间进行的健康检查。目的是判断放射工作人员对其工作的适任性和 发现就业后出现的某些与辐射有关的效应及其他疾病。 3. 5 授权的医疗机构 designatedmedicaiinstitute 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其为放射工作人员实施医学监护的医疗机构。 3. 6 NB/T20014—2010 执业医师medicalpractitional 依法取得国家执业资格的医师。 3.7 放射工作适任性评价judgmentonworkers'fitnessforradiationwork 为确保放射工作人员的生理和心理健康能够胜任其职责,不致导致误操作,危及人员和场所的安全, 除工作之前和工作期间的一般详细的医学检查以外,有些特殊岗位(例如核电厂操纵员和高级操纵员) 在工作之前特别需要执业心理医师对其进行精神和心理测试,了解其心理健康状况,由有授权资格的医 师根据相应的健康标准进行工作适任性评价,并签发健康证书。 3. 8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recordingsofoccupationalhealthsurveillance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就是职业健康监护的文字和图示等形式的历史记录: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劳动者 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关系的客观记录;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3. 9 职业性照射 occupational exposure 除了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所排除的照射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所产生 的照射以外,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所受到的所有照射。 3. 10 过量照射overexposure 应急或事故情况下,所受剂量超过年职业性照射剂量限值的照射。还可以以全身均匀照射100mSv 为界划分轻度过量照射与明显过量照射。 3. 11 异常照射abnormalexposure 在辐射源失去控制条件下,工作人员或公众中的成员所接受的可能超过为他们规定的正常情况下的 剂量限值的照射。异常照射可以分为事故照射和应急照射。 4总则 4.1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 核电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的目的是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适任性评价,职业健康随访和医学 干预,保证放射工作人员从开始就业直到以后的工作时期内的健康状态与其所从事的工作岗位的需要相 适应;保障职业安全;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为异常照射情况下的医学干预,确认职业性相关 疾病、职业病诊断、劳动能力鉴定、职业损伤法律纠纷等提供基本的健康资料。 4.2职业健康监护机构 核电厂应设置职业健康监护机构,或授权其它医疗机构负责核电厂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承担核电厂职业健康监护的机构应具有相关的资质证书。 4.3职业健康监护医师 核电厂职业健康监护的医师应满足下列条件: a)获得相关的执业医师资质证书和核电厂的相关授权证书; b)熟悉核电厂的职业危害因素、岗位设置、岗位健康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能够进行岗位健康分析,依据岗位健康要求和从业人员的实际健康状况,做出适当的工作适任 性评价: d)具有异常照射情况下医学处置的专业技术和能力。 2 NB/T20014—2010 4.4职业健康监护大纲 核电厂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核电厂职业健康监护大纲和相关的管理程序,明确规定相 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规范核电厂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4.5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内容 核电厂职业健康监护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a)就业前的健康检查; 定期健康检查; 离岗健康检查; 工作适任性评价; 异常照射情况下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置; e) f) 职业健康随访; g)|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职业健康档案的格式和内容参见附录A。 5就业前的健康检查 5.1检查范围 人员的健康检查。 5.2就业前的健康检查内容 5.2.1职业史 包括接触放射性和非放射性职业危害的情况。应了解从业人员过去所从事的职业、接触职业危害的 种类及其防护情况和接触剂量大小等。 5.2.2家族史 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注意询问三代直系亲属遗传性疾病和癌症的发生情况。 5.2.3既往史 包括既往健康状况、传染病史、过敏史、外伤史和手术史等。特别注意对辐射敏感器官和组织的疾 病与功能的询问,如造血系统疾病和影响造血功能的疾病、肺部疾病、皮肤病、眼科疾病和消化系统疾 病等。 5.2.4个人史 出生地及长期居留地,在流行病区居住及生活的情况,以及预防接种史、生活习惯、特殊嗜好、饮 酒和吸烟史。 5.2.5婚姻史、生育史 工作人员的结婚年龄、配偶的职业和健康状况、有无早产和流产史、妊娠胎次,新生儿的健康状况 等。 5.2.6临床检查 原则上同一般性医学健康体检,但应着重检查对辐射敏感的器官或系统。检查过程中要注意精神和 神经系统的情况。肺部检查时要注意影响肺功能的疾患。消化系统和泌尿系统检查时要注意肝、肾功能。 眼科检查时要注意有无眼晶体混浊、部位及程度,要进行视力及色觉的检查。皮肤科检查时要特别注意 暴露部位有无皮肤病。 5.2.7实验室及其它有关的辅助检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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