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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120.10 F 70 备案号:36067—2012 NB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NB/T 20137—2012 代替EJ/T994-1996 核电厂工作人员辐射防护培训规定 Regulation for staff training of radiation protection in nuclear power plants 2012-01-06发布 2012-04-06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NB/T20137—2012 目 次 前言 II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3 基本原则和目标 4 辐射工作人员培训 辐射防护人员培训 管理人员培训 3 6 培训机构 7 培训组织实施 8 考核 9 10 监督检查 附录A(资料性附录) 辐射防护知识培训内容 附录B(资料性附录) 核电厂辐射防护管理体系培训内容 附录C(资料性附录) 辐射防护实际操作.. 10 NB/T20137—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EJ/T994-1996《轻水堆核电厂工作人员辐射防护培训规定》。与EJ/T994—1996相比 除编辑性修改以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核电厂工作人员辐射防护培训规定》; 修改了原规定中培训对象的分类及规定等; -删除了原标准附录A、B; -增加了附录A、附录B、附录C。 本标准由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振红、金心明、王坚、黄华玲。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EJ/T9941996。 II NB/T 201372012 核电厂工作人员辐射防护培训规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辐射工作人员、辐射防护人员、管理人员辐射防护培训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其他反应堆设施工作人员辐射防护培训可参考本标准执行。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佣于本文件, 2. 1 辐射工作人员radiationworker 核电厂从事或涉及电离辐射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 2. 2 辐射防护人员radiological.protectiontechnician 核电厂专门从事辐射安全防护工作的人员。 2. 3 管理人员managementpersonnet 核电厂负责核电安全生产的管理类人员。 2. 4 授权培训training forauthorization 满足某种工作资格认可所需要的培训,核电厂主要有这几种授权培训:基本安全授权培训,岗位授 权培训,专项工作授权培训等。 2. 5 复训 re-training 核电厂根据工作要求相关内容的再次培训。 2. 6 模拟器simulator 培训中专门用于演示和操作训练的模拟装置。这些装置能够代替那些不宜用于教学的系统和设备, 能逼真地模拟与之有关的操作和主要功能。 3基本原则和目标 NB/T20137—2012 3.1辐射防护培训是核电厂辐射防护管理和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控制工作人员受到的电 离辐射照射,避免受到超过职业照射剂量限值的照射和实现辐射防护最优化目标的重要措施。 3.2根据不同人员在岗位上的工作性质及其所承担职责的不同,将受训人员分为三类:辐射工作人员、 辐射防护人员、管理人员。 3.3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对所有涉及辐射照射的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辐射防护培训。各类工作人员 必须按照其工作要求,接受所需级别的基本辐射防护培训和专业辐射防护培训,通过考核合格后获取相 应授权和资质,方能上岗工作,之后每两年内至少复训1次。 3.4根据工作人员从事工作的辐射风险的不同、安全职责要求不同,辐射防护基本授权培训一般可以 分成两级,或者更多级:如果分为两级,则辐射防护一级授权培训对象为工作执行人员、辐射防护二级 授权培训对象为工作负责人员(或上层管理人员)。 3.5通过培训,使得核电厂辐射工作人员、辐射防护人员、管理人员等熟悉或掌握必要的有关辐射危 害与辐射防护的基本知识,增强辐射防护意识,树立正确的辐射防护态度,掌握有关辐射防护的各种工 作措施和方法。 3.6通过培训,使核电厂各类人员理解自觉遵守辐射防护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清 楚自身的辐射防护职责和工作中应遵守的辐射防护行为规范。 4辐射工作人员培训 4.1辐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进入控制区从事辐射工作的运行、维修、工程改造等工作人员及承包商人 员、或者涉及放射性物质运输、操作等人员。 4.2辐射工作人员入岗前应按照其岗位规定,接受相应的辐射防护授权培训和相应岗位的专业辐射防 护培训,之后至少两年复训1次,且均应通过考核。入岗培训内容(参考附录A、B)涵盖所有辐射防 护授权培训内容,时间不少于1天;复训应侧重现场实践的相关知识(参考附录C),时间为4学时。 4.3培训和复训班级人数设定以每个受训人员都有充分的动手实践机会为原则。 4.4通过培训,辐射工作人员应做到: a)了解基本的电离辐射知识与辐射防护原理,理解电离辐射剂量概念与单位; b)在工作中能应用辐射防护知识和方法,并清楚自已的防护职责,具备核安全文化的知识和自觉 遵守辐射防护规定的意识,树立对待辐射防护的正确态度; c) 了解并遵守有关辐射安全法规、标准及与本岗位有关的辐射防护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 d) 志和声光示警信号; 正确使用辐射防护相关的防护器具和有关的辐射监测仪表; e) 领会并贯彻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了解与掌握减少受照剂量的原理和方法,避免一切不必要的 照射; :g)掌握在操作中避免事故的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方法及处理本岗位事故的必要措施。 5辐射防护人员培训 2 NB/T 20137—2012 5.1辐射防护人员入岗前应接受为期不少于1个月的辐射防护专业知识综合培训。主要课程应包括原 子核物理、核电厂系统与设备、辐射防护原理与原则、辐射防护基本法规和标准辐射剂量学、防护措施、 辐射监测、辐射生物效应、核与辐射应急等(参看附录A、B、C)。经考试合格后由培训单位颁发证书。 5.2辐射防护人员岗位授权培训,应着重掌握辐射防护关注的系统与工艺流程、辐射源项及其控制、 辐射防护措施、辐射监测、工作环境剂量评估与作业辐射风险评估、控制区辐射安全管理、作业程序优 化、岗位或作业的辐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等,以满足他们履行职责的需要。此类每次培训时间不 少于2天,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 5.3辐射防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由核电厂培训机构和辐射防护部门组织实施或由其它具有相应能力的 科研机构、政府管理部门及相关高等院校等承担。除培训考核外,电厂应定期组织受训人员在生产、预 防事故、消除隐患和实施应急对策等方面遇到的实际辐射防护技术与管理问题以及辐射防护新技术新方 法和成功经验等方面进行交流研讨,以共同提高辐射防护的技术与管理水平。 5.4核电厂辐射防护人负应积极掌握最新的国际国内辐射防护技术动态,并学习先进管理经验。 6管理人员培训 6.1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相应岗位的辐射防护培训,并取得授权。除此之外,还应尽可能参加由国内权 威机构或行业协会等组织的辐射防护高级管理培训班或研讨班。 附录B)、潜在的辐射危险、最新的国内外核电辐射事故/事件案例分析、辐射防护技术动态和先进管 理经验等。通过培训明确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促进安全防护目标和防护大纲的制定和执行、强化其辐 射安全意识,提升其在组织生产、预防事故、消除隐惠和实施应急对策等涉及辐射防护方面工作的组织 领导和决策能力。 6.3高级管理培训的考核内容应侧重分析如何提升所管理的核电厂辐射防护水平,如何确定实现防护 与安全目标高层的措施和资源,并定期核实目标是否得以实现。 7培训机构 7.1核电厂应建立专门的培训机构,为核电厂工作人员提供辐射防护培训所需的场地、教学和实验仪 器设备、模拟操作设备和经费保障。 7.2核电厂培训机构负责组织核电厂辐射工作人员、辐射防护人员、管理人员辐射防护基础知识培训 和辐射防护专业培训和考核,辐射防护人员的在岗培训由辐射防护人员所在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考 核。 7.3培训教员应由具有辐射防护专业的理论知识与核电厂辐射防护实际经验的人员担任,同时应有授 课经验。培训教员资格由培训部门审查批准。 7.4核电厂培训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教材编撰、教学计划制定、授课、考试安排和颁证等工作。 7.5承包商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培训由承包商负责,培训大纲应由核电厂培训部门审核批准实施,辐 射防护教员应取得核电厂培训部门教员资格审核批准。承包商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授权由承包商单位负 责人负责授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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