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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1.100.40 G 70 HG 备案号:45370—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T 46612014 纺织染整助剂 无磷精练剂 Textile dyeing and finishing auxiliaries-Non-phosphorus scouring agent 2014-05-12发布 2014-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HG/T 4661—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染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印染助剂分技术委员会(SAC/TC134/SC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传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上虞市嘉利盛助剂工业有 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英珍、沈淑英、沈华丽、谢文革、朱利峰。 H HG/T4661—2014 纺织染整助剂 无磷精练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助剂无磷精练剂的质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标签、包 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纺织染整助剂无磷精练剂的产品质量控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6682—2008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modISO3696:1987) GB/T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HG/T4164—2010 纺织染整助剂 pH值的测定 HG/T4266—2011 纺织染整助剂 含固量的测定 HG/T4267-—2011 纺织染整助剂 离子性的测定 HG/T4440—2012 纺织染整助剂 磷含量的测定 HG/T4447—2012 纺织染整助剂 精练剂 通用试验方法 3要求 无磷精练剂的质量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无磷精练剂的质量要求 项 目 含固量/% 10. 0 pH值 5. 0 离子性 阴或(和)非 磷含量/(mg/kg) ≤ 500 毛细效应/cm 5 4 试验方法 4. 1 一般规定 除非另有规定,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和GB/T6682一2008规定的三级水。 4.2含固量的测定 按HG/T4266—2011的规定执行。 4.3pH值的测定 按HG/T4164一2010的规定执行。 HG/T4661—2014 4.4离子性的测定 按HG/T4267一2011的规定执行。 4.5磷含量的测定 按HG/T4440-一2012的规定执行。 4.6毛细效应的测定 按HG/T4447—2012中6.4和6.5.3的规定执行。 5检验规则 5.1组批 检验以批为单位,在一个生产周期内以同一原料、同一配方、同一工艺生产的无磷精练剂为一批。 5.2抽样规则 5.2.1抽样方法 由批量大小按表2确定样本大小,从批中随机抽取。 表2样本大小 单位为桶或包 批量 ≤15 16~50 51~150 151~500 >500 样本大小 2 3 5 8 13 5.2.2取样注意事项 所采样产品的包装必须完好,采样时勿使外界杂质落入产品中。用取样管从上、中、下部分别采样, 所采样品总量不得少于200g。将采得的样品充分混匀后,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密封良好的容器中, 在每个容器上粘贴标签。注明:产品名称、产品批号、生产厂名称、取样日期、取样地点。一个供检验,另 一个保存备查。 5.2.3出厂检验 无磷精练剂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附合格证明方可出厂。本标准第3章中规定 的含固量、pH值、离子性为出厂检验项目。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无磷精练剂产品符合本标准的全 部要求。 5.2.4型式检验 有下述情况时应按本标准第3章规定的所有要求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最初定型时; b)产品异地生产时; c) 生产配方、工艺及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d)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e)客户提出要求时。 5.3复验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8170一2008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 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取样进行检验,重新检验的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 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产品不能验收。 5.4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按本标准规定检验 后进行仲裁。 2 HG/T 4661--2014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6.1标志、标签 无磷精练剂的每个包装容器上都应有耐久、清晰的标志,标明制造商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标准编 号、商标、厂址、批号、保质期、净含量等。同时应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6. 2 包装 无磷精练剂产品装于塑料桶内或编织袋内,每件净含量为25kg或50kg。其他包装可与用户协商 确定。 6.3运输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避免碰撞,切勿损坏包装。 6. 4 贮存 常温下室内避光密闭贮存,液体无磷精练剂的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固体无磷精练剂的产品保质 期为24个月。超过保质期的产品经重新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时仍可继续使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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