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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3.100.40 D 93 备案号:51724—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3685—2015 代替JB/T3685—1999 回柱绞车 Prop winch 2015-10-10发布 2016-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JB/T3685—2015 目 次 前言.. II 范围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型式与基本参数.. 3 4 技术要求. 5 试验方法. 6 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JB/T3685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JB/T3685—1999《回柱绞车》,与JB/T3685—199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表1中增加了JH口-26型号规格,删除了电动机功率、公称抗拉强度要求; 删除了齿轮精度的要求; 删除了减速器清洁度的要求: 增加了绞车T作制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检验规则中增加了抽样及合格判定规则的要求; 增加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牌的要求; 一产品标牌中增加了产品执行标准编号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编号等内容: 一增加了防锈包装的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T.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矿山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88)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山西新富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徐州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兰俊、刘泉、赵先锋、中卫华、戴小艳、牛斌、张益民。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JB/T1409—1983; JB/T3685—1984、JB/T3685--1999。 II JB/T3685—2015 回柱绞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回柱绞车的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 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及其他矿山井下问柱放顶作业的隔爆型和非隔爆型回柱绞车(以下简称绞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3768—1996声学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 GB3836.1 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GB 3836.2 爆炸性环境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GB/T 4879 防锈包装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13306 标牌 GB/T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1642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20180 矿用辅助绞车安全要求 GB/T25706矿山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MT113—1995 煤矿开下用聚合物制品阻燃抗静电性通用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金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版) 3型式与基本参数 3.1绞车的结构型式为缠绕式,电气型式分隔爆型和非爆型两种。 3.2绞车的型号表示方法应符合GB/T25706的规定。型号表示方法如下: H 0-0 外层钢丝绳最大静张力(×10kN) 隔爆型式(B-一隔爆型,非隔爆型不注) 回柱 (回) 卷扬机类(卷) 3.3绞车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JB/T3685--2015 表 1 JHO-5 JH-8 JH-14 JH-20 JH-26 JH-30 外层钢丝绳墩大静张力kN 50 80 140 200 260 300 容绳量m 80 100 130 170 200 220 卷筒 直径mm 250 400 300 440 520 550 平均速度 m/s ≤0.2 钢丝绳 直径mm 14 16 22. 24 28 30 4技术要求 4.1绞车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应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2绞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GB20180和GB16423的规定。 4.3隔爆型绞车配套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3836.1和GB3836.2的规定。 4.4绞车所有的原材料、标准件、外购件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4.5绞车的易损件和备用件应具有互换性。 4.6绞车的铸件、锻件、焊接件和机加工件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4.7用户使用绞车应符合制造厂提供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4.8绞车各密封处不得有渗漏油现象。 4.9绞车轴承温升不应超过40℃,最高温度不应超过80℃;润滑油温升不应超过35℃,最高温度不 应超过75℃。 4.10绞车整机噪声值不应大于90dB(A)。 4.11 绞车应运转平稳,无异常声响。 4.12 绞车外露转动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 4.13 卷简挡绳板外缘距最外一层钢丝绳的高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5倍。 4.14绞车表面涂漆应均匀,不得有脱落、流痕、裂纹等缺陷。 4.15 绞车工作制应属于低速重载非连续型。 4.16井下使用的绞车,其采用的聚合物制品的阻燃抗静电性能应符合MT113一1995的规定。 4.17 绞车成套供应范围: a)装有电动机的绞车(不含钢丝绳); b)电气设备; c)随机技术文件。 5试验方法 5.1绞车应在额定电压(允差为士5%)下进行试验。 5.2空负荷试验:绞车空负荷连续正、反向运转各15min。 5.3负荷试验:绞车按额定负荷的25%、50%、75%和100%逐级连续加载试验,每级负荷试验5次。 接着进行温度测试。试验距离不应小于5m。 5.4用精度不低于土0.5℃的测溢计测量轴承和润滑汕温度。 5.5用精度不低于土1dB(A)的声级计按GB/T3768一1996规定的方法测量绞车的噪声值。 5.6用准确度不低于2级的测力计测量绞车外层钢丝绳最大静张力。 5.7用准确度不低于2级的测速装置测量钢丝绳的速度。 5.8用直尺测量挡绳板外缘距外层钢丝绳高度,以此高度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判定是否符合2.5倍的 2 JB/T3685——2015 要求。 6检验规则 6.1 绞车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项目见表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内容。 表2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验方法 3.3、4.1~4.6 目测、检具测量等 1 制造与装配 2 外观质量 4.14 日测 3 空负荷试验 4.8~4.11 5.1、5.2、5.4、5.5 4.17 4 成套供应范围 6.2每台绞车须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3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绞车出厂检验合格。 6.4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试制或产品转厂生产; b)设计、工艺或材料等改变而影响产品性能; c)停止生产3年以上又恢复生产;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6.5型式检验的绞车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绞车中随机抽取1台,抽样基数应不少汀3台。 6.6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绞车型式检验合格。若有1项检验项目不合格,应加倍复检不合格 项,复检全部合格则判定绞车型式检验合格,否则判定绞车型式检验不合格。 7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7.1绞车应在适当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牌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牌。 7.2产品标牌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 7.3产品标牌内容如下: a)制造厂名称、地址和商标; b)产品名称和型号; c)主要技术参数; d)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e)制造日期和产品编号; f)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编号。 7.4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T9969的规定。 7.5绞车包装应符合GB/T13384的规定。 7.6绞车外露加.T表面应按GB/T4879的规定进行防锈包装。 7.7绞车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7.8绞车运输应符合陆路和水路运输的规定。 7.9绞车应存放在通风、防潮和防雨(雪)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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