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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大米团体标准 T/SLRA01-2007 舒兰大米 Shulanrice 2007-11-22发布 2007-12-01实施 舒兰市大米协会发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SLRA01-2007 1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根据国家标准GB1354-1986而制定。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舒兰市大米协会、吉林省舒兰市粮油监测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宿洪庆、刘辉、张玉杰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SLRA01-2007 2舒兰大米 Shulanrice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舒兰大米的术语和定义、生产地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 包装、运输和贮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 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354-1986大米 GB2715粮食卫生标准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4404.1粮食作物种子禾谷类 GB/T5009.36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5491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 GB/T5492粮食、油料检验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 GB/T5494-1985粮食、油料检验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法 GB/T5496-1985粮食、油料检验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 GB/T5497粮食、油料检验水分测定法 GB/T5502-1985粮食、油料检验米类加工精度检验法 GB/T5503-1985粮食、油料检验碎米检验法 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17891-1999优质稻谷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83-1988米质测定方法 3术语和定义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SLRA01-2007 3GB1354-1986、GB/T17891-1999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舒兰大米 在第4章规定的范围内,以5.2规定的原料,经加工精制而成的大米。 3.2碱消值 精米在质量浓度为1.4%的氢氧化钾溶液中,30℃浸泡23h米粒的解析程度。 4生产地域范围 “舒兰大米”生产地域范围见附录A. 具体范围是北纬43°51′至44°38′,东经126°24′至127°45′。行政区域包括舒 兰市的朝阳镇、亮甲山乡、白旗镇、溪河镇、法特镇、莲花乡、天德乡、舒兰环城街、铁东 街、吉舒街(含区划前二道乡)、水曲柳镇、小城镇、上营镇、平安镇、七里乡、金马镇、 开原乡(含区划前青松乡)、新安乡共十八个镇、街、乡。地域面积5.5万公顷。 5要求 5.1自然环境 5.1.1日照 年平均日照时间为2400h~2700h。 5.1.2气温 年平均气温4℃~6℃。水稻生长季节平均气温为18℃~24℃,昼夜温差13℃,最大温 差近20℃。无霜期为110天~135天。 5.1.3降水 年平均降水量650mm~682mm。 5.1.4土壤 土壤渗透性好,有机质含量高达3.14%,耕层土壤pH值6.0~7.2。 5.1.5水源 本区域年平均降水量682.6mm,水的硬度为58.7毫克,pH值为6.8。 5.1.6环境空气 本区域大气环境符合国家A级绿色食品的大气标准。 5.2原料 种子应选用通过国家或地方审定的优质水稻品种。种子质量应符合GB4404.1规定。 5.3加工工艺 优质一等舒兰大米加工应有抛光、白米分级等工序。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SLRA01-2007 45.4感官要求 a)舒兰大米应没有异味和活的昆虫; b)米粒半透明,色泽清白有光泽; c)蒸煮时有特有的清香味,口感绵软略粘、香甜,饭粒表面有油光,冷后仍能保持良 好口感。 5.5加工质量 等级加工精度黄粒米 % ≤不完善 粒% ≤杂质(%)≤ 碎米(%)≤ 总量糠粉矿物质总量小碎米 优质一等特等 0.3 2.0 0.200.100.0110.0 1.0 优质二等标准一等 0.3 3.0 0.250.150.0115.0 1.5 5.6理化指标 要 求 优质一等 优质二等 水分(%) ≤ 15.5 15.5 直链淀粉(干基)(%) 16~19 16~20 胶稠度(mm) ≥ 70 65 垩白粒率(%)≤ 15 25 垩白度(%) ≤ 2.0 3.0 碱消值(级) 6~7 6~7 5.7卫生指标 按GB2715规定执行。 6试验方法 6.1抽样 按GB5491规定执行。 6.2色泽、气味、蒸煮品质 按GB/T5492规定执行。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SLRA01-2007 56.3加工精度 按GB/T5502-1985中第1章规定执行。 6.4黄粒米 按GB/T5496-1985中第2章规定执行。 6.5不完善粒 按GB/T5494-1985中第2章规定执行。 6.6杂质 按GB/T5494-1985中1.8规定执行。 6.7碎米 按GB/T5503-1985中第1章规定执行。 6.8水分 按GB/T5497规定执行。 6.9直链淀粉 按GB/T17891-1999中6.5规定执行。 6.10胶稠度 按GB/T17891-1999中附录A规定执行。 6.11垩白粒率 按GB/T17891-1999中6.2规定执行。 6.12垩白度 按GB/T17891-1999中6.3规定执行。 6.13碱消值 按NY/T83-1988中6.2执行,但将6.2.2中1.7%改为1.4%。 6.14其他 其他卫生指标的测定按GB/T5009.36中相关条款执行。 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7.1.1出厂检验 7.1.1.1每批产品出厂时,均应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和 销售。 7.1.1.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加工质量、垩白粒率、垩白度、水分。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SLRA01-2007 67.1.2型式检验 7.1.2.1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时; b)原料、工艺、设备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别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1.2.2型式检验项目为5.4、5.5、5.6、5.7规定的技术内容。 7.2判定规则 卫生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即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感官指标、加工质量指标、理化指标综 合判定不符合规定等级的,可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则判不合格。 8包装、运输和贮存 8.1包装 8.1.1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卫生规定。 8.1.2包装物应清洁、结实,并且牢固缝制或牢固密封。 8.1.3包装净含量应符合JJF1070规定。 8.2运输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3贮存 贮存场所应满足防雨、通风、干燥、清洁、阴凉、无阳光直射的要求,严禁与有毒、有 害、有腐蚀性、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放。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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