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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160.10 X 62 备案号: 团 体 标 准 T/GZSX 034— 2018 T/GZSX T/GZSX 036—2018 盘州水拌酒 Panzhou Rice Wine 2018-09-10 发布 2018-10-01 实施 贵州省食品工业协会 发布T/GZSX 036—2018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 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 任。 本标准由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贵州省食品工业协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盘州市检验检测中心、六盘水红果红米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六盘水 盈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贵州旅游文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盘州市淤泥麻郎垤索玛彝家水拌酒作坊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彩霞、何礼万、罗燕、尚杰、李昉、姚梦嫦、张艳、李红泰、王 玎、龚定旭、李建垚、李精华、王金华。T/GZSX 036—2018 1 盘州水拌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盘州水拌酒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 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 3.1定义的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4 大米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3662 黄酒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盘州水拌酒 以水、大米为主要原料,按盘州地区传统工艺,经清洗、蒸煮、添加曲药发酵、分离、 调配或不调配、包装而成的发酵型米酒。 3.2T/GZSX 036—2018 2聚集物 发酵型成品酒在贮存过程中自然产生的沉淀(或沉降)物。 4 要求 4.1 原辅料 4.1.1 大 米 应符合GB/T 1354的 规定。 4.1.2 饮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3 曲 药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1.4 其 他辅料 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和外观 具有米酒发酵产生的特有色泽,允许包装容器底部有微量聚集物 香 气 具有米酒特有的醇香,无异香 口 味 醇甜,爽口,协调,无异杂味 风 格 具有发酵型米酒风格GB/T 13662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酒精度a /(20℃ % vol) ≥8.0 GB 5009.225 总酸(以乳酸计)/(g/L) ≤12.0 GB/T 13662 β-苯乙醇/(mg/L) ≥20.0 GB/T 13662 铅(以Pb计)/(mg/kg) ≤0.2 GB 5009.12 注:a标签标示值与实测酒精度不得超过±2.0% vol。 4.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 的规定检验。 4.5 食品添加剂T/GZSX 036—2018 3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7 真菌毒素和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1和GB 2758的规定。 4.8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应以每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10份样品,其中 7份作检验样品,另 3份用于留样观察。 5.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酒精度、总酸、 总糖。产品经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 5.3.2 型 式检验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 4.2~4.7 的全部项 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主要原料或加工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 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5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出现不符合本标准 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 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和GB 2758第四章的规定,并醒目 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语。 6.2 包装 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容器进行灌装。瓶口封闭应严密。外包装采用瓦楞T/GZSX 036—2018 4纸箱,纸箱内应有衬垫物和间隔物。箱体上应有明显的“小心轻放”、“易碎”、“切勿倒置”等标识。 6.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避免剧烈振动,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合装运。 装卸时应轻拿轻放。 6.4 贮存 产品存放地点应保持清洁、阴凉、干燥。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合存放。包装 箱叠放高度不宜超过 6层。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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