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水文监测资料江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工作,促进 资料利用,充分发挥水文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水量、水质 监测的单位以及其他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汇交水文监 测资料。 水文监测资料是指通过水文站网对江河、湖泊、渠道、 水库的水位、流量、水质、水温、泥沙、冰情、水下地形和 地下水资源,以及降水量、蒸发量、情、风暴潮等实施监 测和水文调查所得资料及其整理分析的成果。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文监测资 料汇交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 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范 围内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流域水文机构 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 1 - 政区域内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省级水文 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下列水文监测资料应当进行汇交: (一)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资 料; (二)地表水水源地,行政区界断面、生态流量控制断 面、干支流控制断面等重要断面的水文监测资料: (三)重要地下水源地、超采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的 水文监测资料,以及其他区域有关地下水的水文监测资料; (四)水库、引调水工程、水电站、灌区以及其他取用 水工程的取(退)水、蓄(泄)水资料: (五)城市防洪排涝、中小河流、山洪灾害易发区及土 壤情的水文监测资料; (六)河道和湖泊水下地形资料,水文调查、水资源评 价资料,水文应急监测资料。 第五条水文监测资料按照资料管理权限向有关水文 机构汇交: (一)流域管理机构所属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资料,向 所在地流域水文机构汇交,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 属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资料,向所在地地方水文机构汇交; (二)其他部门所属测站(断面)的水文监测资料,向 所在地地方水文机构汇交,其中位于流域管理机构管理范围 - 2 - 的,向所在地流域水文机构汇交。 省级水文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汇交的水文监测资 料向有关流域水文机构汇交。流域水文机构接收的水文监测 资料纳入国家水文数据库。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水文监测 资料汇交有协议的,按照协议纳入国家水文数据库。 第六条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建立管理范围内汇交水文监 测资料的单位(以下简称汇交单位)名录,并告知汇交单位 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范围、内容、期限以及接收汇交资料的 水文机构。 第七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水文数据库, 建设国家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平台,统一制定汇交资料格 式等相关技术标准。 汇交单位应当通过国家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平台进 行汇交。不能通过汇交管理平台进行汇交的,通过电子介质 资料、纸介质资料等方式进行汇交。 第八条流域水文机构和省级水文机构应当对汇交单 位的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汇交单位应当依照水文监测规程规范和资料 使用要求,按月份或者按年度汇交水文监测资料。按月份进 行汇交的,应当在次月10日前完成。按年度进行汇交的, - 3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 其他测站(断面)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 因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等需要,对水文监测资料 报送有时效要求的,汇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 第干条汇交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符合水文监测技术规 范的要求,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水文监测资料清单; (二)水文监测资料说明; (三)首次汇交的,还应当提供水文监测站点基础信息 以及革情况,基础信息有变化的,提供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接收汇交资料的水文机构应当自收到汇交 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汇交资料内容和格式核验, 将核验结果告知汇交单位,并向通过核验的汇交单位出具汇 交凭证。 第十二条接收汇交资料的水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妥善存储和保管汇交资料。电子介 质资料应当进行备份,并对备份介质进行安全管理。纸介质 资料的存储环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水文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 要对水文监测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形成水文监测成果。 流域水文机构应当将接收的水文监测资料统一编号,整 理形成汇交资料目录,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予以 - 4 - 公布。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 汇交单位有权使用有关水文监测资料。其他单位和个人 使用水文监测资料的,按照有关资料使用管理的规定执行。 水文监测资料使用时应当注明资料来源。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 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文监测资料汇交情况的监督检查,对 违反水文监测资料汇交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丢去失、毁坏、伪造水文监测资料,或者擅自 转让、转借水文监测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 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住。 第十六条汇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汇交水文监 测资料。未按照规定时间汇交,或者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未 通过核验的,应当限期补交;逾期不补交的,视为不汇交水 文监测资料。 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 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水文监测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对其密级的 确定、变更、解密,以及对资料的汇交、传递、存储、使用 和管理,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司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 5 - 本办法实施前尚未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参照本办法规 定进行汇交。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6 - 本办法实施前尚未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参照本办法规 定进行汇交。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6 - 本办法实施前尚未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参照本办法规 定进行汇交。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6 - 本办法实施前尚未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参照本办法规 定进行汇交。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6 -

pdf文档 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 第 1 页 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 第 2 页 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1 17:30:05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