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1-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 等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实施 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股 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 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 或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适用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 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机构跨 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参照本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 具体规则另行制定。-2-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以下类型: (一)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 (二)信托公司。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四)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五)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 险资产管理公司。 (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是指金融控 股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本办法将控股或 实际控制统称为实质控制。金融控股集团是指金融控股公司 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三条投资方直接或间接取得被投资方过半数有表 决权股份的,即对被投资方形成实质控制。计算表决权时应 当综合考虑投资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可转换工具、可执行认 股权证、可执行期权等潜在表决权。 投资方未直接或间接取得被投资方过半数有表决权的 股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形成实质 控制: (一)投资方通过与其他投资方签订协议或其他安排, 实质拥有被投资方过半数表决权。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投资方具有实际支配-3-被投资方公司行为的权力。 (三)投资方有权任免被投资方董事会或其他类似权力 机构的过半数成员。 (四)投资方在被投资方董事会或其他类似权力机构具 有过半数表决权。 (五)其他属于实质控制的情形,包括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33号——一合并财务报表》构成控制的情形。 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均有资格单独主导被投资方不 同方面的决策、经营和管理等活动时,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 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视为对被投资方形成实 质控制。 投资方在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时,应当书面逐层说明 其股权结构,直至最终的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以及与 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 审查批准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 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控股公司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 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跨部门联合机制。中国人民银行 与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金融机-4-构的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 门与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加强金 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数据共享。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实质重于形 式原则,对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 续、穿透监管,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传递。 第二章设立和许可 第六条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及经认可的法人实质控制 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一)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 总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的,或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少 于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 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 亿元。 (二)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不含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 总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 于5000亿元。 (三)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或受托管理资产 的总规模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5-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如果企业集团内的金融 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的比重达到或超过85%的,可申请专 门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 构成金融控股集团;也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 司的同等条件,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直接申请成为金融控股公 司,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金融资产占集团 并表总资产的比重应当持续达到或超过85%。 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除应当具备《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不低 于直接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二)拟设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本办法规定。 (三)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制度。 (五)有能力为所控股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 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非金融企业、自然人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权不 足5%且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无重大影响的,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6-(一)非金融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股权结构清晰,公司 治理完善。 (二)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 录或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 查或处于整改期间;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负有重大 责任未逾三年的情形;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 执行完毕未逾五年的情形。 (三)非金融企业不存在长期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 破产清算、治理结构缺失、内部控制失效等影响履行股东权 利和义务的情形;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 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通过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取得 金融控股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适用本条前述规定。 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金融控股公司股份,但单一投资 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 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股份合计不得超过 该金融控股公司股份总额的5%。 第九条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申请设立或投资入股成为 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应当在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同时,还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 社会声誉。-7-(二)非金融企业应当核心主业突出,资本实力雄厚, 投资金融机构动机纯正,已制定合理的投资金融业的商业计 划,不盲目向金融业扩张,不影响主营业务发展。 (三)非金融企业应当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和组织 架构清晰,股东、受益所有人结构透明,管理能力达标,具 有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 (四)非金融企业应当财务状况良好。成为主要股东的, 应当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成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 达到总资产的40%(母公司财务报表口径),权益性投资余额 不超过净资产的40%(合并财务报表口径)。 (五)持有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应当具 有履行金融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以 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金融控股 公司股份。 金融控股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经认可的法人的,应 具备的条件另行规定。 第十条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及经认可的法人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 (一)股权存在权属纠纷。-8-(二)曾经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 或金融机构股权。 (三)曾经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或在投资金 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时,有提供虚假承诺或虚假材料行为。 (四)曾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对金融控股 公司或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五)曾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拒不配合中 国人民银行或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监管。 第十一条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 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通过特定目的载体或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避金 融控股公司监管。 (二)关联方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或存在权属 纠纷,恶意开展关联交易,恶意使用关联关系。 (三)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 (四)操纵市场、扰乱金融秩序。 (五)五年内转让所持有的金融控股公司股份。 (六)其他可能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的情形。 第十二条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 资金融控股公司,确保投资控股金融控股公司资金来源真实、-9-可靠。 金融控股公司股东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 资金以及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委托他人 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控股金融机构, 不得对金融机构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不得抽逃金融机 构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合规性实施穿透 管理,向上核查投资控

pdf文档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 1 页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 2 页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1 17:30:10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