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2016年4月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8年11月 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 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 区除外)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许 可及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 营许可。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 动。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通用航 -1 - 空经营许可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中国民用航 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辖区内 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遵循下列基本原 则: (一)促进通用航空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 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符合通用航空发展政策; (三)符合科学规划、市场引导、协调发展的要求; (四)保障飞行及作业安全。 第六条开展以下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取得通用航空 经营许可: (一)甲类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石油服务、直升机引航、 医疗救护、商用驾驶员执照培训: (二)乙类空中游览、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 航空探矿、航空摄影、海洋监测、渔业飞行、城市消防、空 中巡查、电力作业、航空器代管、跳伞飞行服务; (三)丙类私用驾驶员执照培训、航空护林、航空喷洒 (撒)、空中拍照、空中广告、科学实验、气象探测; (四)丁类使用具有标准适航证的载人自由气球、飞艇 开展空中游览;使用具有特殊适航证的航空器开展航空表演 飞行、个人娱乐飞行、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航空喷洒(撒)、 - 2 - 电力作业等经营项目。 其他需经许可的经营项目,由民航局确定。 抢险救灾不受上述项目的划分限制,按照民航局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七条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对从事经营性通用航 空保障业务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草,经许可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 件: (一)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购买或者租赁不少于两架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应 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 (三)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 应执照的航空人员; (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 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 (二)审请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予受 -3 - 理或者不予许可,一年内再次审请的: (三)审请人因使用欺骗、贿等不正当手段被撤销通 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后,三年内再次申请的; (四)审请人收到不予许可决定后,基于同样事实和材 料再次提出经营许可审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向企业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 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审请,按规定的格式提交以下审请材 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有效: (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合法占有使用民用航空器的购租合同; (四)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装配的机载 无线电台的执照; (五)驾驶员的执照,以及与申请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 同或者等效证明文件; (六)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投保文件或者等效证明 文件。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通用航空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一)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执行期 - 4 - 满未逾五年的;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三)担住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的其他情形。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住的,终身不得 担任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十二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 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 期限的理由告知审请人。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白 起十日内尚审请人颁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 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 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颁发经营许可证的相关审核材 料报送民航局备案,民航局定期公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情况。 第十三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 (一)许可证编号; - 5 - 满未逾五年的;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三)担住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的其他情形。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住的,终身不得 担任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十二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 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 期限的理由告知审请人。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白 起十日内尚审请人颁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 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 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颁发经营许可证的相关审核材 料报送民航局备案,民航局定期公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情况。 第十三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 (一)许可证编号; - 5 - 满未逾五年的;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三)担住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的其他情形。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住的,终身不得 担任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十二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 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 期限的理由告知审请人。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白 起十日内尚审请人颁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 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 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颁发经营许可证的相关审核材 料报送民航局备案,民航局定期公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情况。 第十三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 (一)许可证编号; - 5 - 满未逾五年的;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三)担住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的其他情形。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住的,终身不得 担任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十二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 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 期限的理由告知审请人。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白 起十日内尚审请人颁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 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 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颁发经营许可证的相关审核材 料报送民航局备案,民航局定期公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情况。 第十三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 (一)许可证编号; - 5 - 满未逾五年的;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三)担住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的其他情形。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住的,终身不得 担任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十二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 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 期限的理由告知审请人。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白 起十日内尚审请人颁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 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 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

pdf文档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第 1 页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第 2 页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1 17:30:11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