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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2005年10月19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12月10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 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 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 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 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 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 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 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1 -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 人员),是指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 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 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 的统一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 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 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 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 构(以下简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 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部质量监督机构和省级交通质监机构以下称质监机构。 第二章检测机构等级评定 第六条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 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 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公路工程综合类设 甲、乙、丙3个等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交通工程和桥梁 -2 - 隧道工程。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水运工程材料类设 甲、乙、丙3个等级。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乙2个等级。 检测机构等级标准由部质量监督机构另行制定。 第七条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 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评定 工作。 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 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第八条检测机构可以同时审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 等级。 检测机构被评为丙级、乙级后须满1年且具有相应的试 验检测业绩方可审报上一等级的评定。 第九条审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 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 (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分 为受理、初审、现场评审3个阶段。 第十一条,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认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 齐备、规范、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 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退还审请人,并说明理由。 - 3 - 所审请的等级属于部质量监督机构评定范围的,省级交 通质监机构核查后出具核查意见并转送部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验检测水平、人员及检测环境等条件是否与所 审请的等级标准相符: (二)审报的试验检测项自范围及设备配备与所审请的 等级是否相符; (三)采用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 (四)检定和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 (五)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六)是否具有良好的试验检测业绩。 第十三条初审合格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初审认为有 需要补正的,质监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直至合格; 初审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及时退还审请材料,并说明理 由。 第十四条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申请人完成试验检测项 自的实际能力、检测机构审报材料与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质 量保证体系和运转等情况的全面核查。 现场评审所抽查的试验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当覆盖申请 人所申请的试验检测各大项目。抽取的具体参数应当通过抽 签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现场评审由专家评审组进行。 - 4 - 专家评审组由质监机构组建,3人以上单数组成(含3 人)。评审专家从质监机构建立的试验检测专家库中选取, 与审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应当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专家评审 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 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六条专家评审组应当向质监机构出具《现场评审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现场考核评审意见; (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分表; (三)现场操作考核项目一览表; (四)两份典型试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质监机构依据《现场评审报告》及检测机构 等级标准对申请人进行等级评定。 质监机构的评定结果,应当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 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评定结果向质监机构 提出异议,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受理、核实和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质监机构 根据评定结果向审请人颁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 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 当书面通知审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应当为异议人保密。 - 5 - 省级交通质监机构颁发证书的同时应当报部质量监督 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审请书》 和《等级证书》由部质量监督机构统一规定格式。 《等级证书》应当注明检测机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 检测的专业、类别、等级和项目范围。 第十九条《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 《等级证书》期满后拟继续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业务的,检测机构应提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审请。 第二十条换证的审请、复核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等 级评定程序进行,并可以适当简化。在申请等级评定时已经 提交过且未发生变化的材料可以不再重复提交。 第二十一条换证复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 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换证复核的重点是核查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试验 检测项目、场所的变动情况,试验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质 量保证体系文件的执行情况,违规与投诉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换证复核合格的,予以换发新的《等级证 书》。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责令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 整改期内不得承担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试验检测业务。整 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根据实际达到的试 验检测能力条件重新作出评定,或者注销《等级证书》。 - 6 - 换证复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机 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 日内到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停业时,应当自停业之白起15 日内向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等级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等级评定不得收费,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 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六条《等级证书》遗失或者污损的,可以尚原发 证质监机构申请补发。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租借《等级证书》。 第三章‧试验检测活动 第二十八条取得《等级证书》,同时按照《计量法》 的要求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可在《等级 证书》注明的项目范围内,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 第二十九条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 地临时试验室,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业务,并 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应当对工地临时试验室 进行监督。 -7 - 第三十条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 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 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第三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 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 护,定期检定与校准。 第三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提倡盲 样管理。 第三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重视科技进步,及时更新试 验检测仪器设备,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保证档 案齐备,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 范。 第三十五条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 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 第三十六条检测机构依据合同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 验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 第三十七条检测人员分为试验检测师和助理试验检 测师。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由试验检测师担任。 试验检测报告应当由试验检测师审核、签发。 第三十八条检测人员应当重视知识更新,不断提高试 -8 - 验检测业务水平。 第三十九条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 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 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以上检测机 构,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 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 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主要包 括下列内容: (一)《等级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 包、超范围承揽业务和涂改、租借《等级证书》的行为; (二)检测机构能力变化与评定的能力等级的符合性;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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