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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2013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根据 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 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 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 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 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 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 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 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 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数据电文税收 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 -1 - 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四条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 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 收票证。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 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 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六条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 收单位名称、开具白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 (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七条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 报查联。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 证或备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税务 机关可以根据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确定除收据联以外的税收 票证启用联次。 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的税收票证管理 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设计和确定税收票证的种类、适用范围、联次、 内容、式样及规格; - 2 - (二)设计和确定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种类、适用范围、 式样及规格: (三)印制、保管、发运需要全国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 刻制需要全国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四)确定税收票证管理的机构、岗位和职责; (五)组织、指导和推广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六)组织全国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七)其他全国性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九条省以下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做好本行政 区域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税收票证印制、领发、保 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 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 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四)组织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五)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条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在代扣代缴、代收代 缴、代征税款以及代售印花税票过程中应当做好税收票证的 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妥善保管从税务机关领取的税收票证,并按照税 - 3 - 务机关要求建立、报送和保管税收票证账薄及有关资料; (二)为纳税人开具并交付税收票证: (三)按时解缴税款、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四)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税务机关的收入规划核算部门主管税 收票证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设立主管税收票证管理 工作的机构;省、市(不含县级市,下同)、县税务机关收 入规划核算部门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税 收票证管理人员;直接尚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 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发放税收 票证并办理结报缴销等工作的征收分局、税务所、办税服务 厅等机构(以下简称基层税务机关)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 岗位,由税收会计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税收票证管理岗 位和税收票证开具(含印花税票销售)岗位应当分设,不得 一人多岗。 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 应当由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 税收完税证明、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印花税专用税 - 4 - 收票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 第干三条税收缴款书是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税务机 关、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代售人据以征收、汇总税款的税收 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由纳税人、税 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银行传递,通过银行划 缴税款(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除外)到国库时使用 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1.纳税人自行填开或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据以在银行 柜面办理缴税(转账或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 2.税务机关收取现金税款、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代征 代售人代征税款后开具,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税款汇总缴入 国库; 3.税务机关开具,据以办理“待缴库税款”账户款项缴 入国库。 (二)《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纳税人以现金、 刷卡(未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 税款时,由税务机关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代 征人代征税款时,也应开具本缴款书并交付纳税人。为方便 流动性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本缴款书可以在票面印有固定 金额,具体面额种类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但是,单种面额 不得超过一百元。 - 5 - (三)《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扣缴义务人依 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时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 纸质税收票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 开具了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 他凭证的,可不再开具本缴款书。 (四)《税收电子缴款书》。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代征代售人的电子缴款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 统发送给银行,银行据以划缴税款到国库时,由税收征管系 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第十四条,税收收入退还书是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 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收入退还书》。税务机关向国库传递,依法 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 (二)《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税务机关通过横尚联网 电子缴税系统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由税收征管 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开具 并向国库传递或发送。 第十五条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是由税务机关 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或 者证明该纳税人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已缴纳增值 税、消费税的纸质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 6 - (一)《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由税务机 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 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纳税人以银行经收方式,税务收现 方式,或者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消费税时,均使用本缴款书。纳税人缴纳随出口货物 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其他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当根据 缴款方式,使用其他种类的缴款书,不得使用本缴款书。 (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已经缴纳出口货物增值 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 为证明所售货物完税情况,便于其他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到税务机关换开的纸质税收票证。 第十六条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或印花税 票代售人在征收印花税时向纳税人交付、开具的纸质税收票 证。具体包括: (一)印花税票。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 的有价证券。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可以购买印花税票贴花缴 纳,也可以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采用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 的,应当将纸质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粘贴在应税凭证 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专用章。 (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务机关和印花税票代售 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一并开具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纸质凭证。 第七条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 -7 - 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 证。其适用范围是: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联网 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 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 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 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 要重新开具的: (四)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 凭证情形。 税务机关在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 的条件下,可以开展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工 作,具体开具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八条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是指税务机关印制税收 票证和征、退税款时使用的各种专用章戳,具体包括: (一)税收票证监制章。套印在税收票证上,用以表明 税收票证制定单位和税收票证印制合法性的一种章戳截。 (二)征税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 - 8 - 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销售凭证》等征收凭 证时使用的征收业务专用公章。 (三)退库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业务,开具 《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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