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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规章 X 司法部发布-1-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2019年4月4日司法部令第144号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 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 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 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进行投诉,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 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 法鉴定人违法违规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 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 鉴定人。司法部规章 X 司法部发布-2-第四条投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投诉人鉴定活 动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 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 合的原则。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和维护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合法 权益。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范围、投诉 处理机构的通讯方式等事项,并指定专人负责投诉接待和处理工 作。 第七条司法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 处理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执 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司法鉴定协会实施行业惩 戒;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 基础上,依法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涉及司法鉴定活动的民事纠纷。司法部规章 X 司法部发布-3-第二章投诉受理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 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 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 政机关投诉: (一)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 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的; (三)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五)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七)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八)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九)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 的; (十)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十一)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司法部规章 X 司法部发布-4-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可以交由设区的 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县级司 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直接处理。 第十二条投诉人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投诉材料。 投诉材料内容包括: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投诉事项、投诉 请求、相关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投诉人的联系方式,并提供投诉人 身份证明、司法鉴定委托书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与投诉事项相 关的证明材料。投诉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并经投诉人签 名或者盖章。 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代理人应当 提供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和投诉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负责处理的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 及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 名称、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住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 姓名或者名称、投诉事项、投诉请求、投诉理由以及相关证明材 料目录,投诉的方式和时间等信息。 第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发现投诉人提供 的信息不齐全或者无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司法部规章 X 司法部发布-5-起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补充。书面告知内容应当 包括需要补充的信息或者证明材料和合理的补充期限。 投诉人经告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充的,视为投诉人放弃 投诉。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 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二)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 机关等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是否采信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三)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四)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标准、技术操作规范的 规定有异议的; (五)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 第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查投诉材料,对投诉材 料齐全,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并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当受理; 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不予受理 并说明理由。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已经按照前款规定作出不予受理 决定的投诉事项,投诉人重复投诉且未能提供新的事实和理由 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投诉材料齐全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司法部规章 X 司法部发布-6-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 诉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但延长 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时间和理由书面告 知投诉人。 投诉人补充投诉材料所需的时间和投诉案件移送、转办的流 转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 第三章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全面、客观、公 正地进行调查。调查工作不得妨碍被投诉人正常的司法鉴定执业 活动。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 机关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应当要求被投诉人说明 情况、提交有关材料,调阅被投诉人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 向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情况、收集证据;并根据情况,可以组织 专家咨询、论证或者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必要时,应当制作调查 笔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不能或者拒绝签字、盖章的,司法部规章 X 司法部发布-7-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有关情况。 调查人员应当对被投诉人及有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据和有 关材料进行登记、审核并妥善保管;不能保存原件的,应当经调 查人员和被投诉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确认,并签字或者盖章后 保留复制件。 第二十条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投诉处理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开展调查工作。 接受委托的司法鉴定协会可以组织专家对投诉涉及的相关 专业技术问题进行论证,并提供论证意见;组织有关专家接待投 诉人并提供咨询等。 第二十一条被投诉人应当配合调查工作,在司法行政机关 要求的期限内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伪 造的材料或者隐匿、毁损、涂改有关证据材料。 被投诉人为司法鉴定人的,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配合 调查。 第二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第 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可以终止 投诉处理工作,并将终止决定和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投 诉。但是,投诉人能够证明撤回投诉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司法部规章 X 司法部发布-8-第二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的 违法违规行为仍处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当责令被投诉人立 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对投诉事项的调查结 果,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被投诉人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 (二)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 期整改等处理; (三)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 理,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涉嫌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自律规范的,移交有关 司法鉴定协会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的,应当自作出投诉受 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 限内作出处理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时间和理由书面告司法部规章 X 司法部发布-9-知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 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以及不服处理结果的救济途径和期 限等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对于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被处罚、处 理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通报委托办案机关 和相关司法鉴定协会,并向社会公开。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前款中的投诉处理结果记入被投诉人 的司法鉴定执业诚信档案。 第二十八条投诉人、被投诉人认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投诉处 理结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第二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 诉处理工作档案,并妥善保管和使用。 第三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被投诉人履行处罚、处理决 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应当责 令其限期整改。 第四章监督司法部规章 X 司法部发布-10-第三十一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 机关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有违法、不当情形 的,应当及时责令改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上报纠正情 况。 第三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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