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网络购头商品七口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 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 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 规定的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 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 条规定退货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 货义务。 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 技术保障。 第四条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 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 -1- 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第五条鼓励网络商品销售者作出比本办法更有利于 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第二章‧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 第六条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 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七条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 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 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 品。 第八条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 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 - 2 - 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第九条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 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 定标准如下: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 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 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 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 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 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第三章‧退货程序 第十条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 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 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第一条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 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退货联 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 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 凭证。 - 3 - 第十二条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 一并退回。 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 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 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第十三条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网络商品销售者 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 商品价款。 第十四条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经营者 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购买商品时采用多种方式支付价款的,一般应当按照各 种支付方式的实际支付价款以相应方式退款。 除征得消费者明确表示同意的以外,网络商品销售者不 应当自行指定其他退款方式。 第十五条消费者采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 付价款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消费者退还商品后应当以相应 形式返还消费者。对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的使用和返还有 约定的,可以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 支付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退款时可以不退回手续费。 消费者购实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被网络商品 销售者免除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在退款时扣除手 - 4 - 续费。 第干七条退货价款以消费者实际支出的价款为准。 套装或者满减优惠活动中的部分商品退货,导致不能再 享受优惠的,根据购买时各商品价格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 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不能 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 运费。 第干九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与消费者约定退货方 式,但不应当限制消费者的退货方式。 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免费上门取货,也可以征得消费者 同意后有偿上门取货。 第四章‧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 他措施,对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 商品进行明确标注。 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 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 日无理由退货。 - 5 - 第二十一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其平台上的 网络商品销售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七日无理由退货各自的 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建立、完善 其平台七白无理由退货规则以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 关制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并保证消费者能够使 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二十三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平台上的 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白无理由退货义务建立检查监控制 度,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及时采取制 正措施,并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或者网络商品销售者所在 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 务。 第二干四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 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购买商 品,因退货而发生消费纠纷或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调解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调解; 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消 费者提供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 效联系方式,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七日无 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 - 6 - 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 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 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 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商品 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和 引导其建立健全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依法履行网络 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第二干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依法 处理消费者有关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公正、公开、 及时的原则,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加强对网 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 法定义务的行政指导。 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的 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存在拒不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同时将相 关处罚信息计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7 -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按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子 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 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 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 (二)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 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 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的: (三)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 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的。 第三十二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 二条规定的,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 规定,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 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违反其他法 - 8 - 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 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予以警告,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网络商品销售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 要求,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 十四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经营者采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 商品,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 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 9 -

pdf文档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 1 页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 2 页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1 17:30:31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