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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三章应急物资储备与供应 第四章监测、预警与报告 第五章应急处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置 第三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四节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五节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 康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六章联防联控与基层治理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2-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食 品安全事故、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 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始终把人民 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持党委统一领导、 政府分级负责、社会共同参与,遵循依法防控、科学决策、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实施早 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防控救治措施,有效预防、 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工作,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立稳定的公 共卫生事业投入保障制度,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应急救 治体系建设,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和水平。-3-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具体工 作。 第六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市、区人民政府根 据应急响应等级成立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以下简称应急指挥机构),由其统一领导、指挥、组织、 协调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相关决定、命令、公告、通告,并由 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 案。 第七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的监测预警、事件报告、风险评估、预防控制和医疗救 治,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 训。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相关工作。 第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的监测、调查、分析、评估和报告,提出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4-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社会动 员机制,增强全社会公共卫生风险防控意识,动员公众参与 公共卫生安全风险防范,提高社会防护救助能力。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及 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工作。 社区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 作。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与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疗救治的医疗卫生人员以及其 他现场处置工作人员发放津贴补贴;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医疗救治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 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因参加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疗救治工作致病、致残、牺牲人员, 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十一条市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 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 预案以及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分别拟定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5-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编 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明确应对各类各级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体系与职责、监测预警与报告、应急 响应启动与终止的程序、分级响应措施、后期处理、物资保 障、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等措施。 市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的评估结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变 化或者专项应急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专项应急预 案进行修订,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市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专项应急 预案的要求,制定本部门、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 案。 第十三条下列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医疗卫生机构; (二)学校、托幼机构; (三)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 (四)羁押场所、监管场所; (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 (六)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七)口岸、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 交通工具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6-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应 急预案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演练。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 本系统、本行业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演练。 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 织开展本单位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卫生检 验检疫、卫生管理、应急管理、卫生经济、食品安全、心理 学、社会学、法律、新闻传播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并 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专项工作专家组。 专家委员会主要对下列事项提出专家意见: (一)应急预案的拟订和评估;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趋势评估和研判; (三)传染病输入风险分析评估; (四)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和防控措施; (五)应急医疗救治方案; (六)公众沟通、宣传; (七)其他需要由专家委员会提出意见的事项。 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应当作为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 机构及有关部门作出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7-第十六条市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 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的 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和控制措施等。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 力建设,科学配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口岸监测、预防控制、 应急处置的场地和设施。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处置场所设置规划,明确人员安置、隔离医学观察、应急 检验检疫和医疗救治等场所的设置要求和配置标准等。区人 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储备集中安置场所、集中隔离场 所等,并完善日常运营维护和应急管理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 要求预留应急需求转换设施设备,保障常态化防控与应急状 态的快速衔接转换。大型公共建筑应急需求转换设施设备配 置标准由市住房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集中安置场所、集 中隔离场所的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安全生 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场所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 施规划,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制定并发布医疗废物处置应急预 案,明确应急响应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备用设施和运行机-8-制。 第二十条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分级、分层、 分流的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加强应急医疗救治定点医疗卫生 机构、后备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第二十一条应急医疗救治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后备医 疗卫生机构等应当完善应急医疗救治相关设施,配备与应急 医疗救治和转运需求相适应的设备、药品、医用耗材等。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发热、呼吸、 肠道门诊以及生物安全实验室、隔离病房、负压病房、负压 手术室等。 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传染病预检分诊 诊室。 第二十二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公 共卫生职责清单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工作的 监督管理,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与医疗救治工作协同开展。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落实公共卫生职责清单责任制,加强 公共卫生资源配置,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能力。疾病 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技 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建立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等协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队伍、 志愿者队伍等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建设。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建形势研判、流-9-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医疗救治、卫生防护、心理危机 干预、健康教育、公众沟通、社区指导、物资调配等专业应 急队伍。 第二十四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流行病学调 查员管理制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流行病学调查员管理, 建立流行病学调查员应急机动队伍。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配备流行病学调查员。 流行病学调查员应当由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培训并考 核合格的医疗卫生人员担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实发病情况; (二)开展病例的旅居史、密切接触史、活动轨迹等调 查; (三)采集生物、外环境等样本; (四)根据授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采取场所封闭、人 员隔离或者疏散、样本保护等临时应急控制措施,并同时向 卫生健康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医 疗卫生人员继续教育课程。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医疗卫生人员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1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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