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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 (2009年8月13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 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 《关于修改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 ,鼓励在 本市经济社会发展 、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华 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规,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的华侨 、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士 ,可以被授予广州市 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 ,为广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 突出贡献的; (二)为发展本市教育 、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 2 -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 (四)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 ,经 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五)在促进本市与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合作 、 融合发展,增强本市的区域竞争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 (六)在促进本市与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 突出贡献的; (七)在促进本市对外交流与合作 、推动发展国际友好 城市关系、提升广州国际形象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享有较高社会声誉 ,为本 市引进资金 、人才、重大科技成果 ,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 , 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为本市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三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士 ,可以由本 市有关的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推荐为广州市荣 誉市民人选,也可以由本人自荐为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 本市有关的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推荐广州 市荣誉市民人选的,应当经被推荐人同意。 第四条 推荐和自荐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 ,分别由下列 部门受理: (一)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华侨 、港澳同胞的 ,由市- 3 -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 (二)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台湾同胞的 ,由市人民政 府台湾事务部门受理; (三)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外籍人士的 ,由市人民政 府外事部门受理。 第五条 推荐和自荐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的 ,应当向受 理部门提交 《广州市荣誉市民推荐表 》、《广州市荣誉市民自 荐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广州市荣誉市民推荐表 》和《广州市荣誉市民自荐表 》 由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 受理部门在收到推荐和自荐材料后 ,应当征询 有关单位的意见 ,提出初审意见 ,由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汇 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审核确定的荣誉市民人选 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公示后有异议的, 受理部门应当自公示期满三十日内进行调查 ,提出处理建议 , 由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汇总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 ,将有关荣誉市民称号授予的议案报送 市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华侨外事民族宗 教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荣誉市民称号授予议案的具体工作 。 - 4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市人民 政府关于议案的说明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外事民族宗教 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 ,由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 。分组 会议审议后 ,市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外事民族宗教委员会根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关于议案的决定草案, 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决定草案中 的荣誉市民人选逐一表决 ,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 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的决定举行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 ,向荣誉市民颁发荣誉证 书和证章。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十一条  本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一般三年举行一 次。 第十二条  荣誉市民在本市可以享受下列礼遇: (一)应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 议广州市委员会的会议; (二)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 (三)应邀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题调研 、决策咨询等 活动; (四)进出广州有关客运口岸时 ,由有关部门协调查验 单位提供专门通道或者通关便利; - 5 -(五)获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荣誉市 民的沟通和联系 ,通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听取荣誉市 民的意见和建议,宣传荣誉市民事迹。 第十四条  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活动的相关经费纳入财 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市人民政府应 当及时提出荣誉市民称号撤销的议案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二)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相称的行为的。 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中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 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 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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