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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7月8日池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 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 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 -1- 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 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坚 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 原则。 第四条市和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 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 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测评评 估。 第五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相关风 景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要求做 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 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组 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2 - 公民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遵循公序良俗,积极参与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规范与倡导 第八条公民应当遵纪守法、明礼尚德,做到爱国、敬 业、诚信、友善,遵守文明行为规范,践行社会公德、职业 道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 第九条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老爱幼,互敬互爱,家庭和睦,培养和传承优 良家风; (二)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礼仪,公共场所衣看得体, 言行举止文明,爱护公物; (三)尊崇自然,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分类 投放垃圾; (四)尊崇英雄烈士,尊敬道德模范: (五)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六)尊师重教,立德树人,弘扬社会美德; (七)文明出行,安全礼让,有序停放交通工具; (八)文明旅游,尊重当地凤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 信仰,爱护旅游资源和设施 (九)文明经商,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文明上网,拒绝网络暴力,自觉维护网络秩序, -3 - 不编造、散布虚假和有害信息,不侵犯他人隐私; 十一)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医疗秩序,通 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十二)爱护文物古迹,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革命遗址 遗迹; (十三)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隔离栏,通过路口 或者横穿道路时浏览手持电子设备、嬉闹; (二)非机动军闯红灯、逆向行驶、骑行通过斑马线, 不按规定车道通行; (三)机动车不按规定礼让行人,随意变道、加塞,滥 用远光灯、乱鸣笛; (四)不按规定停放车辆; (五)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 摊设点、出店经营; (六)违规饲养烈性犬,携带犬只外出不束牵引带,不 即时清除犬粪,养犬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七)在禁烟场所吸烟; (八)乱倒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便溺; (九)在城市公园和风景区水域清洗军辆、衣服、拖把 等物品,在禁止区域游泳、垂钓; - 4 - (十)违规私拉电线为助力车、电动车等充电,从建筑 物、构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撒物品; (十一)违规喷涂、张贴、发放宣传品; (十二)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十三)其他应当禁止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文明用餐,拒绝浪费,聚餐使用公筷公勺 (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 性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佩戴口罩; (三)节约公共资源,低碳、环保、绿色生活: (四)保护乡村自然风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优 化人居环境; (五)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六)邻里之间互相尊重,相互帮助,文明相处 (七)移风易俗,厚养葬,生态殡葬、文明祭祀,文 明节俭办理节庆、婚丧事宜; (八)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 (九)其他有益于自然、社会、家庭和谐发展的行为。 第十二条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扶贫、济困、助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赈灾、助学和环保等慈善公益活动; 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十细胞、遗体、人体器管(组 - 5 - 织); (三)采取适当方式实施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见义勇为 (四)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 第三章促进与保障 第十三条市和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组 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社区)、文明单位、文明家庭、 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和道德先进人物评选活动,建立健全文 明行为表彰奖励和道德先进人物的礼遇、困难帮扶制度。 第十四条尊重和关爱见义勇为人员,保护见义男为人 员合法权益,并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尊重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捐献者的捐献意愿, 依法保护其人格权。 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在血液临床使 用方面依法获得优惠待遇。 对慈善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按照规定给 予表彰。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支持依法建立志愿服务队伍,拓宽志愿服务 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志愿服务活 动。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 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的保障。 - 6 - 第十六条支持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场所、设施设立爱 心服务点。 第十七条关爱和尊重残疾人,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 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关爱和尊重老年人,推进养老设施建设,完 善养老服务功能,为老年人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机场、车站、码头、大型商场等应当依照规 定设置母婴室,并配备相应设施。 鼓励医疗机构、公共服务机构、旅游休闲场所等人员密 集场所设置母婴室。 第二十条获得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最美人物、优秀 志愿者等荣誉称号,或者文明行为受到表彰的,按照规定记 入个人档案或者个人信用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 务平台。 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 身边好人、最美人物、优秀志愿者等道德先进人物。 第二十一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积 极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政、交通、 文体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7 - 提供保障。 第二十三条市和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 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公民道德教 育,引导公民参与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培养公民文明素养。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推进文明 校园建设,建立健全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将文明行为规范纳 入学校法治和德育教育范围,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育优良 校、教风、学凤。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民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 林业、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 应当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等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依法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以及其 他组织应当落实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自标责任,对所属工作人 员加强文明行为教育,提升文明素养;对其工作场所、营业 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第二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 当支持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管理规约, 由成员共同遵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议事会、道德评议会、 -8- 红白理事会、禁赌禁毒协会等组织发挥对不文明行为的监督 作用。 第二十八条公民有权劝阻、举报不文明行为。 禁止威胁、悔辱、殿打或者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未经批准 在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 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威胁、 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构成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伺私舞弊的, 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住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 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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