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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凤腾山古墓群保护条例 (2020年1月21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 升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展示与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凤腾山古墓 群(以下简称古墓群)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继承中华民族优 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 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古墓群的保护规划内进行保护管理、展示利 用、考古发掘、规划建设、生产生活、经营服务、旅游开发 -1- 或者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古墓群,是指位于自治县下南乡堂八村凤 腾山上的明清墓葬群体。 第三条古墓群保护工作坚持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相 结合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 理的方针,确保古墓群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 完整性。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墓群文物保护 工作的领导。 自治县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古墓群文物保护实施监督 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古墓 群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古墓群文物保护工作 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 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保护经费应当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 增加。保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财政、 审计等部门监督。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古墓 群保护事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墓群的义务,有权 制止和举报损毁、破坏古墓群的行为。 -2 -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古墓群保护活动, 对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 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护规划 第八条古墓群保护范围包括以凤腾山分水岭为界往 东南斜面山坡墓群分布四至范围内,具体坐标点为J1起至 J19再回到J1的闭合圈内。 第九条古墓群建设控制地带包括古墓群东北面至乡 村道路,东面至南晋水库坝前小土坡,南面至水田间的独立 小土坡,西面至保护边线,西北面至凤腾山山脚与乡村道路 交叉处范围内,具体坐标点为J20起至J29连接J5、J4、J3、 J2、J1再回到J20的闭合圈内。 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在 国土空间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下,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古墓群保 护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作为古墓群保护管理和 展示利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 内文物安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自治县文物主管部门负 责制定文物安全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 - 3 - 批准后组织实施:古墓群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古墓群安全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自治县从事文物保护的机构具体负责古墓 群白常保护与管理,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文物保 护员开展白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侵害文物安全 的违法行为,经自治县文物主管部门授权,向造成古墓群及 其附属文物损害的责任人追偿。 第十三条文物维修按照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及时对古 墓群及其附属文物进行修、保养。对墓葬及其附属文物进 行修时,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其设计、施工、监理等 应当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古墓群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确 定的界限,在古墓群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四至边界设置 保护标志及其说明、界桩、围栏和其他保护设施。保护设施 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保护设施。 第十五条在古墓群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放牧、建窑、采石、取土、开矿、毁林: (二)擅自改变墓葬原状; (三)擅自迁移、挖掘墓葬; (四)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墓葬,造成文物破 坏; - 4 - (五)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 事墓葬修、迁移、重建等作业; (六)葬坟; (七)其他影响古墓群安全、历史风貌或者自然环境的 行为。 第十六条在古墓群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古墓群 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实施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因保护设施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在古墓群保护 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在确保古墓群的墓葬本体及其 环境安全性、完整性的前提下,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干十七条在古墓群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污染古墓群及其环境的设施; (二)建设歪曲、损害古墓群真实性的各类人造景观、 景点。 第十八条在古墓群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应当确保古墓群的安全,不得破坏古墓群的历史风貌。工程 设计方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任何破坏古墓群历史风貌 或者自然环境的活动。除古墓群保护和展示设施用地外,不 得增加建设用地规模。 第十九条对古墓群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活动,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报 - 5 - 批手续。 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结束后,应当及时向自治区文物 主管部门提供勘探和发掘情况、出土文物清单和保护意见。 发掘出土的文物及时移交当地博物馆收藏和保护。 第四章‧展示与利用 第二十条制作电影、电视、录像、广告、出版物、音 像制品等需要拍摄古墓群及其出土文物,或者使用古墓群进 行演出的,应当制定文物保护预案,落实保护措施,并接受 自治县文物主管部门以及古墓群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古墓群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古 墓群保护记录档案和电子监测设施,配备监测人员,对古墓 群本体保护状况和周边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可能危及古 墓群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 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 动、损坏保护设施的,由自治县文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赔偿损失,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古墓 - 6 - 群保护范围内放牧的,由自治县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建设歪 曲、损害古墓群真实性的各类人造景观、景点的,由自治县 文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纠正、制止破坏或者危害古墓群安全的生产建 设活动的 (二)未依照古墓群保护规划开展保护工作的; (三)在古墓群保护范围内违规批准葬墓的: (四)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造 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私舞弊或者发现违 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7 - 附件: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风腾山古墓群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 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图 古建 1客3319945平克米 8- 附件: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风腾山古墓群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 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图 古建 1客3319945平克米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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