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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沙市西沙群岛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2020年5月27日三沙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6日海南省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西沙群岛爱国卫生工作,促进环境卫生 持续改善,提升社会文明卫生素质,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沙群岛及其海域的爱国卫生 工作。 本市西沙群岛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 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包括健康教育与健 康促进、公共环境卫生管理、城乡环境卫生整治、饮用水安 全保障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属地 管理、科学治理、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 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每年四月为西沙群岛爱国卫生活动月,集中宣 -1- 传和普及爱国卫生知识,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坚持开展爱岛 日活动,鼓励公民自觉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动全社会广泛参与爱国卫生活 动,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工作,运用科 技手段,提高爱国卫生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西沙群岛的爱国卫生工 作。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是市人民 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爱国卫生工作。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是 币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国卫生白常工作。 第八条市爱卫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规范和标准: (三)规划、部署、协调爱国卫生工作; (四)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监督,开展爱国卫生检查: (五)普及爱国卫生知识、动员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 (六)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及相关科学研究; (七)加强爱国卫生信息化建设,推进爱国卫生数据信 息共享; (八)建立健全爱国卫生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2 -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爱国 卫生工作。 第九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市爱 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职责,由市爱卫会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提出,报币人民政府确定。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 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岛长对其管理岛礁的爱国卫生工作负具 体责任。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健康促进与健康 教育的工作体系,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政策、 规划,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 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和宣传。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传染 病流行期间,应当正确引导舆论,做好相关健康教育和疾病 防治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以及网络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卫生知识 宣传和健康教育。 车站、机场、港口、酒店、超市、影剧院、饭堂等公共 场所、公共渔民住房区域应当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健 康教育宣传。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饮用 -3 - 水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定期对供水设施 进行清洗消毒,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排水及污水 处理设施,对污水、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置,防止污染岛礁 环境,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生活 垃圾的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标准投放垃圾。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洋垃圾监控管理制 度,实行海洋垃圾管理部门责任制,安排专门人员定期清理 海洋垃圾,防止污染海岛淡水和海水资源。 任何单位、个人、船舶不得向海洋丢弃和排放垃圾。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岛礁公厕,制 定公厕管理使用制度。岛礁公厕、户厕建设应当符合无害化 厕所标准。 第十七条住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公共卫生和卫生 设施,按照责任区域划分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工作。单位和 渔民住房及周边区域的卫生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位应当制定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实行单位负责 人责任制; - 4 - (二)配备齐全的环卫设施,保障环卫正常需求; (三)道路平整,环境整洁卫生。 第十八条公民应当遵守爱国卫生行为规范,维护公共 场所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椰子壳、纸屑、烟蒂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粪便,随意丢弃动物户体 (四)其他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干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全面组织开展禁烟、控烟工 作: (一)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 (二)禁止未成年人吸烟。 第二十条禁止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 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养犬实行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经公安机 关进行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养犬人应当定期对犬进行健 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携犬出户时,携犬人应当及 时清理犬只粪便。 无人认领的流浪犬由公安机关统一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运送或携带上岛礁的动植物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接受检验检疫,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 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保障公民生 - 5 - 命和公共卫生安全。 第二十三条市爱卫会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 组织、统筹协调西沙群岛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与区域内的老鼠、苍蝇、蚊子、 蟑障螂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二十四条在传梁病疫情爆发、流行时,市爱卫办应 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加强对公共场所的消毒: (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 (四)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护散活动的卫生管理: (六)其他有利于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及 时清除犬只粪便,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由市人民政府环境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携犬人立即清除犬只粪便,并可处以 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对于拒绝、阻碍爱国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执 行公务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恂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 6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本办法未设定处 罚,相关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三沙市其他岛礁爱国卫生管理参照本办 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三沙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 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30日起施行。 -7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本办法未设定处 罚,相关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三沙市其他岛礁爱国卫生管理参照本办 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三沙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 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30日起施行。 -7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本办法未设定处 罚,相关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三沙市其他岛礁爱国卫生管理参照本办 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三沙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 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30日起施行。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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