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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西省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 (2001年6月1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20年3月25日 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 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章 展示与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寸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延安革命旧址的保护,发挥革命旧址 在传承红色基因、弘扬延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延安革命旧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 适用本条例。 -1-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延安革命日址,是指延安市行政区 域内已被登记公布为不司移动文物,见证中国共产党团结带 领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历程,反映革命文化的遗址、遗迹、纪 念设施。包括: (一)重要机构和重要会议旧址、遗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 (三)重要事件、战役及重大战斗遗址、遗迹: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烈士墓地: (五)其他见证革命历程、反映革命历史的重要遗址、 遗迹、纪念设施等。 第四条延安革命旧日址保护工作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 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全面整体保护, 统筹推进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革命旧址本体与周边环境保 护相结合,确保革命旧址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 延续性。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延安革命旧址保护、管理 和利用工作的重大问题。 延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 日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延安革 命旧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对延安革命旧址保护给予经 - 2 - 费支持。 延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革 命日址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延安革命 日址保护、管理和利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延安革命旧址保护、管 理和利用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延安革命旧址的保 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延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旧址保护、管理和利用 的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延安革命旧址 保护有关工作。 第八条延安革命旧址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日常维护义务,支持、配合延 安革命旧日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延安革命旧日址思想 内涵和时代价值的研究阐释,弘扬革命传统,传承革命文化。 禁止歪曲、丑化、渎、否定延安革命旧址承载的革命 历史和延安精神。 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延安革命旧址 的义务,对侵害延安革命日址的行为有权向文物、公安等部 门举报。 -3 -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赠、 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延安革命旧址的保护。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延安革命旧址抢救、 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 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三条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延安革命旧址 纳入全省革命文物名录,向社会公布。 延安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 延安革命日址普查和专项调查,做好认定、记录和建档工作。 对列入革命文物名录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其历史价值和现状,依法审报或 者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四条,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延安革命旧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设置保护标志和界碑,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 定专人负责管理。 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旧址,延安市、县(市、 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制定保护措施,并公 告施行。 王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拆除延安革命旧 - 4 - 址的保护标志和界碑。 第十五条核定公布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延安 革命旧址,应当依法编制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核定公布为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延安革命日址,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由延 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延安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延安革命旧址保 护利用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延安市国土空间规划时应结合延安革命旧址保护、 管理和利用需要。 第十七条延安革命旧日址应当明确保护管理责任人,根 据产权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革命旧址产权不明,且暂无使用人的,由县级文物行政 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并与其签 订保护协议。 革命旧址产权属集体或者个人的,由产权所有人负责日 常保护管理,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与产权所有人签订保 护协议。 革命旧址产权属于国家的,由使用权人负责日常保护管 理,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使用权人为非文博 单位的,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与使用权人签订保护协议。 非国有产权的革命旧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给予一定 - 5 - 的保护经费资助。 第十八条延安革命日址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 列责任: (一)做好革命旧址的日常养护; (二)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白常巡查监测,排 查安全隐患; (三)开展革命旧址修、环境整治、陈列展示等工作: (四)对保护标志和界碑进行维护; (五)建立并定期更新记录档案。 第十九条延安革命旧址实施原址保护,不得擅自拆除、 迁移。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确需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 当进行论证和公示。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依法履 行报批程序;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延安市人民 政府批准。 迁移异地保护、拆除或者灭失的,应当在原址设立必要 的标志和说明。 第二十条延安革命旧日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本体和保护设施、标志、界碑上刻划、涂污、 涂画、张贴; (二)排放污水、挖砂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倾倒垃圾 及其他废弃物; -6- (三)生产、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进行其他与革命日址保护 无关的工程; (五)侵占革命旧址的土地和设施; (六)其他对革命旧址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在延安革命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其 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延安革命旧日址的环境风貌 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延安革命旧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 带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与延安革命旧址环境风貌不协调 的,延安市人民政府应当作出方案,依法进行改造或者拆除。 第二十三条在延安革命旧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 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延安革命旧址及其环境的设施。对已 有的污梁延安革命旧日址及其环境的设施,延安市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四条延安革命旧址的修应当遵循最小干预、 不改变旧日址原状的原则,防止过度、不当修。 延安革命旧址修缮方案的编制、审批以及修工程的勘 祭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执行有关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的规 定。 第二十五条延安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7 - 应当对延安革命旧址的迁移、拆除、修等情况,建立记录 档案。 第三章展示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延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 证革命旧日址安全和历史风貌完整的前提下,创新革命旧址展 示与利用方式,推动集中连片保护利用。 第二十七条延安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组织开展与革命旧址相关的可移动文物、资料的征集和 认定工作,充实革命旧址陈列展示内容。建立延安革命文物 数据库,推进数学化保护利用和资源信息开放共享。 延安革命日址及相关纪念场馆的陈列展示说明和解说 词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审查,并根据最新研究成果完善补充, 做到准确、完整和规范。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 延安革命日址及其承载的革命历史和革命文化的研究,梳理、 编纂和出版延安革命旧址相关资料和书籍,挖掘延安革命旧 址的价值内涵。 第二十九条在延安革命旧址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主题和内容围绕弘扬延安精神、传播革命文化、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8 - (二)突出陈列展览地革命旧址文物特色; (三)运用适当的展示方法,形式与内容和谐统一;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鼓励延安革命旧址在陈列展示中运用现代 科技和信息技术,增强互动性和体验性,拓展教育传播方式, 促进延安精神和革命文化的传播。 第三十一条具备开放条件的延安革命旧址,应当向公 众免费开放。尚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应当设立便于公众辨 识和了解的说明牌。 第三十二条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依托延安革命日址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干部教育机构应当将延安精神融入教育 教学环节,鼓励依托延安革命旧址开展研学实践活动。 延安革命旧址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为爱国主义 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研学实践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条延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延 安革命旧址的利用纳入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和 生态建设,发展红色旅游。 鼓励将延安革命旧址与其他文物史迹、自然景观和非物 质文化遗产等文化和自然资源进行整合,拓展展示路线和内 容,形成联合展示体系。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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