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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6 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 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三章 招 标 第四章 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 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 建、护建、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应当招标的工程化整 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 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者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 等专业为理由,要求工程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 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第五条市住房建设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 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区住房建设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施 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2 - 币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 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 住房建设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在十五日 内书面答复。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建设工程发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招 标: (一)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两百方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足两 百万元人民币,但是工程总造价在两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下列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发包,由投资者自 行决定: (一)全部由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的; (二)外商或者私人投资控股的; (三)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百分之五十且国有资 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 通过发行彩票、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会公共资金进行工 程建设的,参照国有资金进行招标。 本条例所称控股是指投资占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九条‧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以上住房建 -3 - 设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且承包人 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且该施 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 业有直接控股的施工企业,且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 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经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权 密、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和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应 急建设工程,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可以邀请招标或者不 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 施工企业投标,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 式: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 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选定中标人的 招标方式。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 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一次发 - 4 - 包工程造价在两百方元人民市以上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余 工程可以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依照本条例应当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未实 行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未列入招标范围的专业 工程按照本条例规定另行组织招标。 提倡对分包工程实行招标发包。分包工程的招标工作由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三章招标 第十三条‧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照规定办理计划立项手续: (二)已按照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 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 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十。建设单位应当持 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者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 证明。 第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 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 招标投标活动。 交易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工程发包与承包活 - 5 - 动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的不以营利为自的的法人。交 易中心应当接受住房建设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交易中心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 从事与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不相一致的行为。交易服 务的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对未进入交易 中心招标的工程,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用。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易规则,对交易所涉 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住房建设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应当在 交易中心为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招标备案、合同备案、工程质 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以及施工许可证核发等手续。 除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以外,有关 部门和机构不得因某项工程未在交易中心招标而影响其办 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 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 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 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其招标代理资质从事招标代理 业务,禁正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 询,禁止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 -6 - 邀请书的七前,向住房建设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需提交符合自行招 标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住房建设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 法规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责令 招标人改正。 第十八条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交易中心信 息网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连续发布应当不少于三个工作 日。招标人也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但是公告内 容应当与在交易中心发布的一致。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尚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 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同时将招标信息在交易中心信 息网公布。 第十九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 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 (三)工程投资来源; -7 - (四)工程承包方式; (五)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要求; (六)招标工作时间安排; (七)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投标邀请书还应当载明邀请的投标人名称。 第二十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审 请人依法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办法由市住房建设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不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符合资质条件报名的投标审请 人均可参加投标。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 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以及获取资格预审 文件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 (一)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 (二)审请人须知,其中应当明确规定资格预审的程序、 评审的标准和方法; (三)需要投标审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证明 (四)在建工程、以往工程或者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五)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装备清单; (六)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七)拟派出的项自经理与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简历、 业绩等证明材料。 -8 - 第二十二条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 标人参加投标。 招标人提出的资格预审条件使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 六名的,视为不合理条件,但是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超过六名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审请人均可以参加 投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审请人数量过多的,招标人可以 通过随机抽取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从中选择七至十一 名参加投标。 第二十四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作出资格预 审决定,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审请人,同时告知资格预审合 格的投标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在交易中心公示三个工作 日。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 参照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 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 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 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 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 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要求,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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