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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巩经济特区王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1994年6月18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 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 正根据1998年2月1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 出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9月23日深 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 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决定》第三次 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4 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 公司条例》等三项特区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 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章‧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 - 1 - 第四章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五章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土 地使用权出让的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合理利用 土地资源,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人民政府 以拍卖、招标、协议的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 内让与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向市人民政府支付土地 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交纳土地开发与市政配 套设施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应当一 次性交付。 第三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是特区土地使用权出 让的主管部门,统一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对出让的土地 进行管理。其他单位不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2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由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土地使用者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签订或者变更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交纳土 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地下自然资源及其他理藏物属国家所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 让范围之内。 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依 照本条例出让其使用权。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 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 者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使用、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 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 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其他有关部门, 根据特区城市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年度 土地开发供应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规划和自然 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 3 -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坚持与建设项自相结合 的原则。没有建设项自的,不供应土地,但是按照本条例规 定以拍卖、招标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 金等土地收益,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收集后统一缴 入市人民政府在地方国库中设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 入专户,由市财政部门依法管理。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深圳市土地投资开发中心 (以下简称开发中心),组织土地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 设。 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按照国家、省、市 有关规定使用,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并审核,市审计部门定 期审计。 市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年度计 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加 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的管理。 第十三条市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向深圳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收支情况。 市审计部门应当同时尚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土地使用权 出让收支审计情况。 - 4 -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照下列用途确 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者依照本条例签订出让合同付清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后,应当按 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 的规定办理登记,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 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使用者未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 不动产权属证书前,可以占有和使用该宗土地,但是不得处 分。 第二章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订立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委托他人 代签出让合同的,代理人应当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交 娄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香港、澳门、台湾和境外的企业、 组织或者个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公证、认 证手续。 -5 - 第十七条出让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宗地号、面积; (三)土地使用年期及起止时间: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币种、交付方式及时 间; (五)交付土地的时间; (六)规划、市政设计要点; (七)项目峻工提交验收时间: (八)市政设施配套建设义务 (九)使用相邻土地和道路的限制 (十)建设附属、附加设施的项目及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当事人认为义必要的其他条款。 出让合同应当附上宗地图,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对出让的土地权属、开发及配套 设施状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通知其签 订出让合同前十日内提出异议。但是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以拍 卖、招标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 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视为已交付土地。 第十九条出让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住何一方不得擅自变 - 6 - 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付 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应当缴交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六十日后仍未 付清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可以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 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只支付定金或者保证金的,不予退还。 土地使用者已将定金或者保证金抵充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的,不予退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扣除土地开发与市 政配套设施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余额予以退还,已 兴建的建筑物、附着物无偿收归政府所有。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用 途、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 地用途或者条件的,应当征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同意。 币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以书面形式变更 出让合同,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并按照有关规 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指定的时间、 公开场合,在币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授权的拍卖主持人(以 -7 - 下简称主持人)的主持下,竞投者按照规定的方式应价,由 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至少在拍卖 前二十日将土地使用权拍卖的有关事宜在《深圳特区报》或 者《深圳商报》上公告。 第二十五条下列文件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印制 并于公告之日起向竞投者提供: (一)土地使用权拍卖须知; (二)出让合同样式。 第二十六条,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发出拍卖土地使用权公告; (二)竞投者领取有关文件: (三)主持人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依照下列规定 主持拍卖活动: 1.简介拍卖土地使用权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 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2.公布拍卖起叫价以及每一次应价增加数额; 3.竞投者按照规定方式竞相应价; 4.主持人连续两次宣布最后报价数额而没有竞投者再 应价时,最后应价者为竞得人: (四)竞得人应当即时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一次性 付清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 8 - 签订出让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 定金,余额应当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工业用 地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并在出让合同中注明,余额 可以延期交付,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付清的,市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起叫价不等于该幅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底 价,竞投者最后应价低于底价时,主持人有权终止拍卖。 第二十八条竞得人不能交付定金或者拒绝签订出让 合同的,应当赔偿组织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部门将该幅土地另行拍卖,拍卖所得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低于前次拍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差额部分由上述 违约的竞得人负责支付。 第四章招标出让士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由市规划和首 然资源部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投标,经评 标后确定的中标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条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可以采取下列两种方 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发出招标公 告; (二)邀请招标: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尚特定人发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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