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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2003年8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 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 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恢复人体器管功能或者挽救生命,规范人 体器官捐献移植行为,保障人体器官捐献者和接受人体器官 移植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人体器官(人体组织)的捐献移 植活动,但是下列人体组织除外: (一)血液及其制品; (二)精子、卵子; (三)胚胎;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三条捐献人体器官实行自愿、无偿的原则,禁止以 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 -1- 鼓励个人身后捐献人体器管。 第四条移植人体器管实行公正、公平的原则。 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据公认的医学原理,符合国家医学 科技的发展水平,并应当优先考虑其他更为适当的医疗方法。 人体器官移植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市卫生健康部门是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主管 部门。 第二章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第六条身后捐献人体器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死者生前以书面遗嘱或者其他书面形式同意捐献: (二)死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且死者生前未有不同意捐献 的意思表示; (三)死者生前意识清醒且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 并有不参与该人体器官的摘取或者植入的医师两人以上书 面证明,而且其近亲属也不反对的。 第七条生前捐献人体器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同意捐献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不危害其生命安全; (四)以移植于其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亲属为限, 但是捐献人体组织的除外。 - 2 - 不满十八周罗的未成年人,经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同意, 可以捐献骨髓给近亲属。 捐献的人体器移植于配偶的,接受人体器管移植的配 偶应当与人体器官捐献者生育有子女或者结婚满两年以上。 但是婚后患病确需接受人体器官移植的除外。 其他生前捐献人体器官的,应当尚市卫生健康部门审请, 经批准后方司实施。 第八条人体器官捐献者(以下简称捐献者)、接受人 体器官移植者(以下简称患者)享有知情权和决定权,有权 了解人体器官移植的可行性及其后果、手术的过程及对自身 健康的影响,有权决定是否捐献人体器官或者是否接受人体 器管移植,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撤销已作出的捐献或者 接受移植决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不能行使知情权、 决定权的患者,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决定是否接 受器官移植。 第九条医院、医师应当告知捐献者、患者享有的知情 权和决定权,并对捐献者和患者应当知情的事项作出真实、 全面的说明。 第十条自遗体摘取人体器官的,应当经至少两名未参 与治疗的具有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医师作出书面判定,确 认捐献者死亡后方可进行。 - 3 - 判定捐献者死亡的医师,不得参与该人体器官的摘取或 者植入手术。 第十一条遗体需要依法鉴定或者经鉴定认为需要继 续查验的,不得摘取遗体的人体器官。 判定捐献者死亡的医师认定死者死亡的原因明显与摘 取的人体器管无关,并且等待依法鉴定将延误摘取时机的, 经法医和死者近亲属书面同意,可以摘取。 第十二条医师自遗体摘取人体器官后,对摘取部位应 当予以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在摘取人体器官后两小时内,医师应当将摘 取的人体器官及捐献者的有关资料报告医院,医院应当在二 十四小时内将有关资料报送市红十学会。 第十四条实施人体器管移植手术的医院应当设置人 体器管保存库,妥善保存摘取的人体器。 人体器官保存库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和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摘取的人体器管经检查不适宜植入的,可以 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或者予以焚毁,但是应当报市卫生健康 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患者享有平等获得人体器官移植的权利。 患者接受移植的顺序由币红十学会按照审请登记的时 间先后确定。只有当前一名备选患者不适合接受该人体器管 - 4 - 移植时,方可选择后一顺序的备选患者。 是否适合接受人体器官移植,应当遵循公认的医学标准。 近亲属中有已经捐献人体器官的患者,在接受人体器官 移植时享有优先权。同时享有优先权的患者由市红学会根 据审请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顺序。 第十七条患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有偿获取人体器官,但 是应当支付移植手术所需的正常医疗费用。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体器管捐献移植的 管理与监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技术标准和相关管理规 定; (二)对人体器管捐献移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审定(核)实施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医院、医师 的资格和类别;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市红十学会负责受理人体器官捐献的审请, 建立人体器管信息库。对医院报送的资料应当予以登记、统 计,并实现与各医院和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 医院接到人体器管捐献审请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在五 日内报送市红十字会。 - 5 - 第二十条,医院负责受理人体器官移植的申请,并对患 者的资料进行登记。 医院应当在三日内将登记的资料全面、真实地报送市红 十字会。 第二十一条市红十字会应当将人体器官捐献者、患者 的资料,按照适应症、禁忌症、适宜的年龄和组织配型等医 学标准进行分类,如实录入人体器管信息库,录入的资料应 当及时反馈给捐献者或者死者近亲属、患者,并由其予以确 认。 币红十学会应当保证人体器信息库的信息数据的完 整和真实,未经捐献者或者患者书面审请,不得删减、更改。 第二十二条实施人体器管移植手术的医院和医师应 当具有市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资格并按核定的类别进行移 植,不具有相应资格的医院、其他医疗机构和个人,不得实 施人体器管的摘取或者植入手术。 第二十三条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人体器官信息库 患者的排序情况进行监督,有关当事人对排序情况有异议的, 可以向市卫生健康部门投诉,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投诉进 行调查、核实,并于接到投诉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 复。 第二十四条医院、市红十学会、医师及有关工作人员 应当对人体器管捐献者和患者的资料予以保密。 - 6 -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 官的,由市卫生健康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倒卖人体器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对购买人 体器官的,并处售价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医师、医院、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或者参与人体器官买卖 的,对医师处交易额十倍罚款,吊销其执业证书,并给予开 除处分或者予以辞退;对医院、其他医疗机构处交易额二十 倍罚款,并取消其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专门资格;对医院、 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吊销其执业证书,并给予开除 处分或者予以辞退。 买卖人体器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市卫生健康部 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执业 证书。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院、医师不 按规定的方法处理不适宜植入的人体器官的,由市卫生健康 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医院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市红十字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 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 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处三万元罚款: (一)擅自更改患者排序位次的; -7 - (二)擅自删减或者更改人体器官信息库资料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具有资格 的医师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由市卫生健康部门给予处 分,并处五方元以上十方元以下罚款,吊销其执业证书;不 具备器管移植专门资格的医院、其他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管 摘取或者植入手术的,处三于万元以上五于万元以下罚款, 并吊销其负责人的执业证书。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泄露捐献者或 者患者资料的,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处一方元罚 款。 第三十一条医院、其他医疗机构、市红十字会及其工 作人员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对其单 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市卫生健康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 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医院、医师在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时,违反 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制定以下与人体器 -8 - 官捐献移植工作相配套的规定: (一)可实施移植的人体器管的种类自录; (二)人体器管保存库的设置标准及管理办法: (三)对不适宜植入的人体器官的具体处理办法: (四)人体器官信息库的管理和保密规定: (五)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和医师的资格认定 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称死者近亲属范围及顺序如下: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第姐妹; 第三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死者近亲属依照本条例作出书面同意的,应当由第一顺 序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均作出书面同意表示: 没有第一顺序近亲属或者第一顺序近亲属均没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的,应当由第二顺序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 亲属均作出书面同意表示;没有第二顺序近亲属或者第二顺 序近亲属均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第三顺序中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均作出书面同意表示。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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