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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9年8月27日黄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一节 政府职责 第二节 责任区和责任人 第三节 社会参与 第三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建(构)筑物外立面管理 第二节 小广告治理 第三节 生活垃圾管理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共建整洁、优 美、文明的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 在地镇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 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 分区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文明市 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营造、维护整洁、优美、文明市 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 劳动,不得妨碍、阻其执法或者正常作业。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一节政府职责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黄石经济技术 开发区管委会,下同)领导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履 行下列职责: (一)将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 -2 - (二)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 算; (三)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 决重大问题; (四)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数学化管理系统,推进市容 和环境卫生信息与其他公共信息依法互联共享; (五)逐步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 (六)指导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以及法律、法规宣 传教育; (七)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申取得突出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佳房和城 乡建设、水利和湖泊等部门,编制、实施本辖区市容和环境 卫生专项规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计划: (三)运用市容和环境卫生数字化管理系统,建立智慧 化运行、网格化管理、常态化巡查和投诉举报、工作联动等 机制; (四)依法查处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3 - 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六)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环卫工人劳动保障,改善环卫 工人工作条件,保障环卫工人劳动安全; (七)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 工作科学化、专业化水平。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 标准和规定,制定本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 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教育、经济和 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 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督促落实责任区制度。 第二节‧责任区和责任人 第九条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和 环境卫生责任区由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十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主次于道,责任人为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 - 4 - 理部门;主次干道以外的道路,责任人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二)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码头及其管辖范围, 责任人为其管理人 (三)公园、广场、步道、文物保护单位、工业遗产保 护区等公共场所,责任人为其管理人; (四)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责任人为其管理 人; (五)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责住人为物业服务人;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责住人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 (六)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单位及其管理区域,责 任人为其管理人; (七)生产经营场所及其管理区域,责任人为其管理人: (八)建筑工地的责任人为施工单位,储备土地的责任 人为土地储备实施主体,待建及其他地块的责任人为土地使 用权人; (九)环境卫生设施,责任人为其管理人。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等的 所有人为责任人。 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仍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 地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确定。 -5- 第十一条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市容和 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并告知市容和环境 卫生责任人。 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住人应当在责任区履行 下列义务: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搭建、乱开挖、乱堆放、乱 停放、乱排放、乱晾晒等行为; (二)及时清理垃圾、粪便、污水(油)以及道路雨水 乾子、进水井的杂物,清除积水(冰雪);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 (四)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载明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制止,并依据物 业服务管理规约或者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约等予以处 理;对不听劝告、制止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及时向所在地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节‧社会参与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告、制止、投诉和 举报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有关投诉、 举报,对投诉、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并于受理后七日内反 - 6 - 馈处理情况。投诉、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可以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民政府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组织居(村)民制定市容 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约、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自治。 第十六条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户播电视 等单位在道路、公共场所设置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本市容貌 标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进行相关作业时,应当及时清除 作业产生的垃圾。 物业服务、餐饮烹饪、维修养护、物流快递等行业协会 应当督促协会会员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宣 传,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学校应当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学生 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践活动。 鼓励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以 及主题实践等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建(构)筑物外立面管理 第十八条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符合本市风貌色彩 规划和容貌标准,与建(构)筑物使用功能及周围环境相协 调。 - 7 - 对建(构)筑物外立面原有外观造型、主体色调和设计 风格实施成片统一改造的,应当报市、县(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在建(构)筑物外立面安装防盗防护设施、 空调外机、遮阳篷、排气排烟设施、太阳能设施和管网管线 等,应当符合本市容貌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对建(构)筑物 外立面进行维护管理,保持建(构)筑物外立面完好、整洁。 建(构)筑物外立面残损、变色、有明显污逐的,市容 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及时修补、粉刷、清洁;存在脱落危 险的,建(构)筑物所有人应当排除危险。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临街建(构)筑物 的阳台外、窗户外放置、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二节‧小广告治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桩杆、楼道、 围墙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张贴、涂写、喷涂、刻画 小广告;不得在道路、公共场所散发小广告。 第二十三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巡查, 发现有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张贴、涂写、喷涂、刻画小 告以及在道路、公共场所散发小广告的,应当予以劝告、制 止;劝告、制止无效的,向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理部 -8 - 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张贴、涂写、喷涂、 刻画的小广告以及在道路、公共场所散发的小广告,标有通 信方式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核实后,通知违法 行为人接受处理;拒不接受处理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违 法事实通知有关通信运营商或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由其根 据服务协议采取相关措施。 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 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履 职、协调联动,对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张贴、涂写、喷涂、 刻画小广告以及在道路、公共场所散发小广告的行为进行整 治,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指导街道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划在街巷、住宅小区、经营 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 第三节生活垃圾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 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全程分类体系,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 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商务、生态环境 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分类指导自录,报市人民政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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