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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2019年10月30日铜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防治环 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心城区,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碧江区、 万山区、铜仁高新区的建成区以及需要加强规划管控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黑火药等为主要 原材料制成的,引燃后能产生烟、光、声、色等效果的易燃 易爆物品。 第三条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应当坚持综合治 理、属地管理、禁限结合、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中心城区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科研机构、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区等;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和销售场所: -1- (四)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商贸集市、旅游景 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机场、车站、码头、隧道等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 路安全保护区: (六)停军场、地下通道、人防设施、人行天桥、城市 桥梁、地下管网等市政设施; (七)燃油、燃气、输变电等能源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第五条在中心城区内,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的场所外,下列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一)碧江区:市中街道;环北街道清水社区、两板桥 社区、板桥社区、北门社区、北关社区、响塘龙社区、桂花 塘社区、桐梓巷社区;灯塔街道灯塔社区、龙田社区、滨江 社区、矮屯社区、白岩溪社区、打角冲社区、正光社区;锦 江街道梵净山社区、铜江社区、熊家屯社区;滑石乡三寨村、 琶蕉村;河西街道双江社区,文笔峰社区,大江坪社区,广 场社区,花果山社区,凉水井社区,新华社区湾头组、凉水 井组、杨家湾组、大土湾组、桐木坪组、长岩坡组、韩新区 组、浅滩组、枫木坪一组和二组、坝地岗一组和二组、韩家 坪一组和二组;川桐街道坞妮社区,川桐社区大坳组、木秀 坪组、格落坡组、姚家庄组、新寨组、洋麻塘组、龙凤场组、 街上组、云盘组、广场组、堰边组、坝关组、蛤蟆口组及凉 -2 - 湾村; (二)万山区:仁山街道仁山社区、唐家寨社区、贵苑 社区、木杉河社区;谢桥街道谢桥社区、冲广坪社区、城南 驿社区;丹都街道河坪社区、楚溪社区、旺家社区、龙生社 区、龙都社区、丹苑社区; (三)铜仁高新区:工业园区。 除前款确定的区域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确定 并公布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第六条在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燃 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除岁12时至正月初一24时、正月 十五12时至次日凌晨1时;除上述时间外,其他时间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 竹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碧江区、万山区人民政府和铜仁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燃放 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开展燃放烟花爆 竹管理的宣传和巡查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宣传和巡查工作,并将燃放烟花爆 竹管理规定列入村(居)民公约,增强村(居)民安全、环 保、守法和自律意识。 -3 -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查 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教育、文 体广电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监 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户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应当做好燃放 烟花爆竹管理的公益宣传,引导公众自觉遵守燃放烟花爆竹 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干条学校应当将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知识纳入法 制教育内容,加强对学生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 行为的教育和监管。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依法 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大气污染护散条件预报。当大气环 境质量达到重度污染预警等级时,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 竹。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村(居)民委 员会,在中心城区划定升空类、礼花类、组合烟花类烟花爆 竹的燃放地点和范围,并在村(居)民住宅区、主要街道、 广场和路口设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标识标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燃放烟花爆竹管理 标识标牌。 - 4 -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划定地点和范围外燃放升空类、礼花类、 组合烟花类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军辆、建(构)筑物、窖并投射或 者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在建筑物的屋顶、阳台、窗口、公共楼道等 场所燃放或者抛掷烟花爆竹; (四)未取得相应资质不得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五)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 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酒店、宾馆等经营管理者, 应当向服务对象告知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 管理范围内的违法燃放行为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 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重大公共节庆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 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 关审请,依法取得燃放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心城区生产烟花 爆竹。 在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经批准可以设置 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 -5 - 第干七条烟花爆竹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 置张贴烟花爆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遵照执行。 确因公共安全管理需要,对烟花爆竹购实者实行实名登 记的,销售者应当如实记录销售信息:购实者不能提供相关 身份信息的,销售者不得售予。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劝 阻和举报的权利。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核查举报事项,并告知举报人核查结 果。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 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 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燃放烟花 爆竹管理标识标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 原状的,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物业服务企业、酒店、 宾馆等经营管理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告 知或者劝阻、报告义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 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 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6 -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烟花爆竹销售者未在销 售场所张贴烟花爆竹管理有关规定或者未如实记录销售信 息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 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 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 较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伺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 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0日起施行。 -7 -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烟花爆竹销售者未在销 售场所张贴烟花爆竹管理有关规定或者未如实记录销售信 息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 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 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 较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伺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 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0日起施行。 -7 -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烟花爆竹销售者未在销 售场所张贴烟花爆竹管理有关规定或者未如实记录销售信 息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 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 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 较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伺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 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0日起施行。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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