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阜新市细河保护条例 (2019年10月30日阜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细河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细河干流和支流的规划、建设、 污染防治、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细河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一 规划、防治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细河保护实行河长制。市、县(含区,下同) 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河长制办公室,建立市、县、乡(含镇、 街道办事处)、村(含居民委员会)四级河长体系。 河长、河长制办公室应当依据《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 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细河河道、护堤护 岸、水土保持、水资源和水利设施的保护与管理。 市、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细河水污染防治实 施统一监督管理。 - 1 -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 财政、公安、卫生健康、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细河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细河保护资金纳入本级 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细河河长制工作考核 制度,对细河保护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 部综合考核评价以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每年6月26日为细河保护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细河的义务,并有权就发现的 司题尚市、县河长制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细河保护信息 共享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 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县人 民政府编制细河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细河保护规划应当包括防洪、水源地保护、水功能区划、 水污染防治、河道整治与清淤、城镇供排水、岸线管理等内 容。 第十一条城镇管网覆盖区域内应当逐步实现雨污分 流排放。在新建、扩建或者改建项目时,应当建设雨污分流 - 2 - 排水系统。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 设施与配套管网,形成与用水量相匹配的污水处理能力。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 设施,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 第十三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河道疏 浚、构筑和修复堤防、营造护堤护岸林等细河河道整治工程。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营造细河城市段两岸绿化景观和建设公共服务设施。 第干十四条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供水需求的区 域,禁止建设从细河及地下取水的设施。 第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划定细河河道 管理范围,设立界桩、标识牌或者公告牌。 细河河道管理范围应当分段确定,有堤防的河段从堤防 背水面堤脚外划定不少于15米;无堤防的河段根据设计洪 水位或者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第十六条在细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擅自建设建筑 物、构筑物。 修建涉河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 防洪影响评价,并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 意。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 设。 -3 - 涉河建设项自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 查同意的位置和界限施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项目峻 工验收。 第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细河巡查保洁机制, 巡查河道淤积、侵占和水土保持情况;对河面漂浮物、河道 垃圾、有害藻类进行清理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细河保护联合执法 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 第十九条在细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采砂、取土; (二)开垦、烧荒; (三)堆放物品; (四)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或者排放污染水体的 液态废物、废水; (五)砍伐护堤护岸林,抚育更新除外; (六)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高秆作物; (七)覆盖、涂改、损毁、擅自移动界桩、标识牌或者 公告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细河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细河跨县交界断面的 水质进行监测,并公布监测结果。 - 4 -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水环境 质量改善目标或者未完成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县,市生态 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县人民政府的 主要负责人,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 批其新增排污许可或者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一条细河沿岸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请办理排污许可,并接照受纳水体 功能区划要求排放。 鼓励工业企业废水零排放,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细河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纳入名 录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 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二十三条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检测进出 水水质,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并对出水水质负责,不得擅自 停运污水处理设施。 污水处理广不得将应当处理而未经处理的污水通过溢 流口直接排放。 污水处理单位应当依法妥善处置所产生的污泥,防止造 成二次污染。 - 5 - 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户生态农业, 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处置农业废弃 物,防止污染细河水体。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细河保护规划划定禁养区、限 养区,并尚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细河河道管理范围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 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砂、取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 得,可扣押作业机具,并处五方元以上十方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十方元以上二十方以下的罚款。 (二)开垦、烧荒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堆放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逾 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 者承担,并处每立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高秆作物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覆盖、涂改、损毁、擅自移动界桩、标识牌或者 公告牌的,责令限期恢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污水直 - 6 - 接排入细河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方元以上一百方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 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 处罚。 第二十六条公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恂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7 - 接排入细河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方元以上一百方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 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 处罚。 第二十六条公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恂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7 - 接排入细河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方元以上一百方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 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 处罚。 第二十六条公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恂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7 -

pdf文档 阜新市细河保护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阜新市细河保护条例 第 1 页 阜新市细河保护条例 第 2 页 阜新市细河保护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2:05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