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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9年10月30日南充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 企业以及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 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 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 南充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南充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 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 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 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建 立物业管理和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机制,有序引导业主自主自 治,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信息共享平台,为 - 1 -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物业管理招投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 理、业主共有资金管理、业主实时查询、政府部门监督管理 等提供高效便捷、公开透明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鼓励采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 理质量和物业服务水平,推进绿色和智慧小区建设。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佳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物 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规划、标准、规范和措施; (二)组织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 (三)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 (四)负责物业管理信息共享平台的运行和维护: (五)统筹、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培训与宣传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 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 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职 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 督。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 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 - 2 - 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并配合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居 (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村)民委 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 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居(村)民 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 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及时协调解决业主大会设立、 业主委员会选举和换届、物业服务企业交接等物业管理中的 问题。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一节业主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经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 人为业主。 因新房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 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 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 3 - 第九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 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十条物业转让或者出租的,转让人、出租人应当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买受人、承租人及其联系方式、 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交纳的约定等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 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决定以及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使用、公共 秩序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共同营造安全舒适、文 明和谐、诚信友善的社区环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 法权益。 第二节‧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 议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自条件具备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 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审请设 立业主大会。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申请设立业主大会的,同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司 以联名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4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审请书之白 起十五日内会同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市、区)佳房和城 乡建设部门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 会会议。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佳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街 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 立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 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建设单位注销或者未 派人参加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 居(村)民委员会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确定,业主代表应当 符合本条例有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的规定。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经费和召开首次业主 大会会议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经费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 费标准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佳房和城乡建设 部门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人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 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前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 -5 - 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交纳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经费和召 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 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经费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 费专用账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设立。首 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经费使用情况由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公示。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 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逾期未能组织召开首次业主 大会会议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同意, 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九十白。 业主大会筹备组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后,应当自业主委员会备案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 交筹备业主大会期间的全部资料、筹备组工作经费和召开首 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余额后解散。 业主大会筹备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组织召开首次业主 大会会议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公示并说明理由,业 主大会筹备组自公示之日起自行解散。业主大会筹备组解散 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所在地居(村) 民委员会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是业主实行自治管理的自治组织,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与业 主共同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 - 6 -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选举或者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业主委员会 候补委员; (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 准和收费方案,确定需要全体业主公摊费用的收取标准; (四)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制定、修改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共有物业 管理、使用、经营等方面的规定和程序;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 (七)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实施: (八)依法改建、重建共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 变共用部分的用途; (九)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及其标准; (十)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由业主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前款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 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 以上的业主同意。前款其他事项需要作出决定的,应当经专 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 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会议依法作出的与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决定, -7 -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业主委员会具 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 理,业主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 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议题公 示、表决程序、公示方式和业主委员会的届期、组成、成员 任职条件、终止成员资格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可以约定业主 代表的推选、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设立、执行书或财务人员 的聘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具体情形等事项。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 议时间、议题、表决方式等内容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并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 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提议的;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等紧 急事件或发生重大事故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需要召开业 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组织召开业 -8 - 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由物业所 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开。逾期不 组织召开或者因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缺、辞职、离住等原因无 法组织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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