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 1 - 西宁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2019年8月29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6日青海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证城市供水用 水安全,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维护用 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城市供水条例》 《青海省饮用 水水源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 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 水和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 第三条 城市供水用水坚持统一规划、计划用水、节约 用水、安全卫生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 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将发 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 - 2 - 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市、 县 (区) 人民政府、 园区管委会应当统筹安排资金, 按照城市供水规划和实际需要,建设和改造城市公共供水设 施,提高城市供水能力。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园 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的监督管 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 环境、水务、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房产、 林业和草原、应急等部门应当 依法履行城市供水用水的相关 管理职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 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依法受理并及时查处,将查处 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章 供水工程建设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组织自然资 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务、卫生健康和城乡建设等部门,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需要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编制供 水设施年度建设和改造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供水专项规 - 3 - 划,与交通、电力、通信、燃气以及地下综合管廊等规划建 设相协调。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由供水 企业依法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监理,遵守国家 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概 算。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 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 用。 第十条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供水设 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报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 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计量装置 应当按照专有部分一户一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配置。既 有居民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由供水企业配合县(区)人民政 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一户一表、计量到户。业主及物 业服务企业应当为改造工作提供便利。 水表安装前应当进行首次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和 使用,并按照国家冷水水表计量检定规程进行周期检定或轮 换。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施工、管理、 运行维护按照 《西宁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执行。 - 4 -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 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冲洗、 试压、消毒,并委托有相应资 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覆土前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竣工测量,并 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供水企业和城市供水、自然资 源和规划、卫生健康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以及规划核实,纳 入城市地下管线三维管理平台。 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护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供 水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 口、泵站、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专用供电线路、 公用水站、阀门井、消防井、检查井、水表井、入户总水 表 及二次供水等城市供水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 行。 消防、园林、环卫等专用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管理和 维护。 第十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的供水最终用户分户计量表 和分户计量表以前的设施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 范设计,由供水企业依法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并 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所需费用依照 - 5 - 国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计价规定 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配合供水企业设施设 备的施工。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供水设施的所有权 移交给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应当接收, 并负责供水设施的管 理、维修、养护和更新。 第十六条 居民住宅已经安装的供水最终用户分户计 量表和分户计量表以前的供水设施的所有权,由业主大会决 定是否移交给供水企业。决定移交的,房产主管部门应当组 织供水企业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 收合格的,供水企业应当接收,并负责供水设施的管理、维 修、养护和更新。验收不合格的,由供水企业按照国家技术 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合格后移交。住 宅物业尚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超出保修期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居民住宅已经安装的供水最终 用户分户计量表和分户 计量表以前的供水设施的所有权没有进行移交或者业主大 会决定不移交的,供水设施维护责任以注册水表为界,注册 水表及注册水表用水端以前的,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 用水端以后的,由用户或者所有权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 供水企业负责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日常管 理和维护,建立消防供水设施档案,定期检查、维护,保证 - 6 - 消防供水设施有效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取水。 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的消火栓,由所有权人或者所有 权人委托的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 消防用途。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损害供水设 施或者影响供水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二)擅自在供水管道安装水泵等取水设备; (三)擅自在供水设施上堆放物料; (四)擅自在供水专用供电线路和设施上搭接其他用电 设备; (五)擅自动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六)盗窃或者损坏供水管道、配电设施、泵房、阀门 等设施; (七)将再生水、供热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 等非饮用水管网系统及设备与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八)其他损害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 为。 第十九条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挖沟渠或挖坑取土; - 7 - (二)建造建筑物或构筑物; (三)打桩或顶进作业; (四)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造成供水设施损坏,应当及时 通知供水设施维护单位组织抢修,并承担相应的抢修费用。 应当赔付水费的,按照用水类别的城市供水价格乘以单 位时间管径流量乘以水溢出时间计算。涉及多种类型用水的, 按照多种类别城市供水价格的平均值计算。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等;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制水、输配水设施; (三)具备国家规定的水质检测能力,能够开展与供水 规模相适应的原水和供水水质检测; (四)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安全 正常供水; (五)从事制水、水泵运行、水质检验等岗位的人员应 当经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七)定期检查、维护公共供水设施,推动城市供水管 - 8 - 网的升级改造; (八)建立经营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开水质、水 压、流量、水价、供水成本等相关信 息; (九)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购置、安装和更换 公共供水设施; (十) 建立投诉、 查询专线和投诉处理机制, 及时答复、 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 (十一)接受供水、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等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供水突 发事件应急预案。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定期组织演练。 遇到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 安全。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 当建立健全城市供 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加强对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并向 社会公布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年度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 门应当对饮用水水质进行监督监测,监测结果至少每季度向 社会公示一次。水质不达标的,供水企业应当限期整改。 供水企业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 - 9 - 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次和标准、方法,对 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建立检测档案,并及时将检测数据报送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在企业网站上公开供 水水质信息,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发生水质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 康时, 供水企业应当立即关停城市供水设施, 并向城市供水、 应急、城乡建设、卫

pdf文档 西宁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西宁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第 1 页 西宁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第 2 页 西宁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2:05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