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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2019年11月5日岳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村庄规划和宅基地管理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章 建设和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集约节约利 用土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集镇)规 -1- 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和护 建住房(以下简称村民住房建设)及其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村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 一户一宅、适度集中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 政区域内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管 理和改革有关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 态环境、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 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 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是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主 体,负责审核批准、核实宅基地用地和乡村建设规划,根据 法律法规授权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 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其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议事机构,组 织实施村庄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研究、审议规范村民住房 建设管理的各项措施。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民住房 建设的审查、批准和监管等工作,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开展 村民评议等方式对村民住房建设行为进行规范。 - 2 - 第二章‧村庄规划和宅基地管理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 制和修订本辖区内村庄规划,编制经费由县(市、区)人民 政府统筹安排。 村庄规划是管理村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实施国土空间 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司、进行各项建设的法 定依据。 第八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听取基层组织和村民意见, 加强与相关部门衔接,坚持简便实用、符合实际。 村庄规划报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县(市、区) 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者村民会 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自批准之 日起二十日内由村民委员会进行公告。 第九条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 委员会严格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和修改。确需调整和修 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送批准。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注重传承传统文化,保护历 史建筑和特色民居,引导村民建房体现湖湘民居特色,保持 邻近房屋建筑风格协调。 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村庄规划引导村民适度集中建房,依法推进“空心房” 整治,统筹解决住房建设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资金。 - 3 -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土地 利用计划中,统筹安排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计划。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住房建设应当充分 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地和其他未利用地。 宅基地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 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 八十平方米。 第十三条村民住房建设选址禁止在下列区域选址: (一)永久基本农田和国家一级生态公益林地: (二)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和地下采空区; (三)行洪、灌溉、排涝通道等水利设施管理范围; (四)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五)公路建筑控制区和铁路建筑限界范围: (六)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和历史文化街区; (七)供水、供电、供气和通讯等设施管理范围; (八)需修复的污染或者有污染风险的地块;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住房建设区域。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 第十四条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 审请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住房: (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新户建设住房的: - 4 - (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房,需拆除新建的: (三)自愿退出宅基地向村民集中建房点集聚的: (四)因自然灾害、政策性移民等原因,需搬迁安置的: (五)住房因国家建设项目征收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 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的: (六)改善住房条件,需改建、扩建或者拆除新建的; (七)可以审请住房建设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住房建设申请不子 批准: (一)不符合国王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 (二)申请建房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原有住房被征收已得到住房安置的; (四)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五)将现有住房改作非生活居住用房的: (六)有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处理结案的 (七)不符合用地和建设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村民住房建设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 续: (一)建房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 经村民委员会审核符合建房条件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张榜 公示,公示期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村民委员会签 署意见后由建房审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审请: - 5 - (二)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审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现场选 址踏勘,经审核符合批准条件的,在接受审请后二十个工作 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批准条件的,退回申 请材料,并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审请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建房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 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村民审请易地建房的,应当提供在新房建成 后六个月内处置原有建筑物并退出原有宅基地的承诺书,再 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村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 第四章‧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 可证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定位放线,实地 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风貌,设立村民新 建房屋施工公示牌,并根据建设施工进度组织验线。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住房建设管理 档案,实行一户一档。 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档案应当包含宅基地用地、建设规划 手续、设计图纸。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联合编制、修 订农村住宅建筑设计示范图集,指导示范图集推广工作。 - 6 - 鼓励村民佳房建设使用绿色节能新技术和装配式建筑, 推广应用绿色建材产品。 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村民住房峻工 验收审请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宅基地用地和建设规划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的,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十二条村民住房原址重建的,应当在建成新房三 个月内拆除超出用地面积的建筑设施;易地新建的,应当按 承诺书处置原有建筑物并退出原有宅基地。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 应当建立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 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 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的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村民住房建设申 请条件、申请资料目录、申请受理机关、审批机关、审批权 限、审批程序、审批时限以及村民住房建设年度用地计划, 并公布建房审批结果。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在辖区内公布前款 事项。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及 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辖区内村民违法建房行为。 -7 - 村民委员会发现村民违法建设住房的,应当立即劝阻, 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 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村民违法建房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举报线索。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 住房建设管理考核制度,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有关部门村 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 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相关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审批、修订村庄规划的: (二)未依法进行建设规划审批和用地审批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定位放线、验线、宅基地 用地和建设规划核实的: (四)对村民住房建设违法行为巡查不到位、制止查处 不力的; (五)在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恂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的。 -8 - 第二十九条村民未获用地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 取用地批准,非法占用王地建住宅的,由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 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三十条村民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 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 止建设,限期改正,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 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 实施的影响: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的,可以责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 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南城陵矶新港区、 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本条例做好管理范围内村民 住房建设管理和监督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住房建设管理以及国有农场、 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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