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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2019年10月25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促进 第三章 设施与服务 第四章 规范与监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 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遵循《中华人 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 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作为重要支柱产业。 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突出厦门旅游休闲度假和对台交流 口岸优势,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促进旅游 业现代化、集约化、品质化、国际化,建设国际滨海花园旅 -1- 游名城。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 领导,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 大问题。 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工作的行业 指导、宣传推户、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其他部门按照各直 职责,依法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 为,反映行业和会员的合理诉求,调解旅游纠纷,主动发挥 引导、服务、交流、协调、监督作用。 第二章‧规划与促进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引领,制定相关 鼓励政策推进旅游全域化建设和发展。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 及国土空间规划,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 关部门组织编制市全域旅游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实施。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市全域旅游专项规划的实 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市 全域旅游专项规划,并征求市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 -2 - 支持旅游资源保护、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重大项 建设、旅游形象宣传、高端旅游及旅游新业态培育、厦台旅 游交流合作、旅游人才培训等。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引进高层 次、紧缺型旅游人才,扶持有关院校培养旅游人才,提升旅 游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旅游项自用地、用海指标,保证旅游项目用地、用海的合理 需求。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山海岛城自然票赋和 人文历史资源优势,突出鼓浪屿、闽南建筑、华侨文化、嘉 庚文化、音乐文化、滨海风光等地域特色,展现文明、开放、 美丽、温馨的城市形象,鼓励开发具有厦门特色的旅游产品 和旅游新业态。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推动旅游业与文化等相关产业 融合发展,丰富海峡旅游、滨海旅游、闽南文化旅游等特色 产品内涵,促进会展旅游、休闲旅游、乡村旅游、康养旅游、 研学旅行、工业旅游等业态发展,完善旅游产品供给体系, 满足旅游者多元化需求。 第十一条•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发 掘本市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支持各区依托本地传统文化资 源,开展特色节庆活动,扶持开发厦门漆线雕技艺、珠绣技 - 3 - 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老字 号品牌等旅游商品。 鼓励发展文化创意、影视制作、演艺娱乐和动漫游戏。 支持各类文艺院团、演出制作机构与演出中介机构、演出场 所等以多种形式参与旅游演艺项目。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职责,采取措施推 进发展邮轮、游船、游艇、帆船等涉海旅游项目,促进邮轮 旅游目的地建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港口等部门应当协同 推进邮轮母港、游艇码头等海上旅游公共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完善旅游服务功能、配套设施以及岸电设施。 第十三条市旅游主管部门和市会展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旅游与会展资源整合和国际化营销,引进、举办具有国际 影响力的品牌展会,促进发展会展旅游。 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旅游休闲度假 体系建设,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鼓励发展城市体验式旅 游、美食旅游等特色休闲旅游产品,提升中山路、环岛路、 沙坡尾、五缘湾、集美学村、天竺山、环东海域、大小镇 等城市休闲空间的度假功能。 鼓励单位与职工结合工作安排和个人需要分段灵活安 排带新年休假、错峰休假。 第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与乡村振兴 有机结合,统筹项自规划,建设旅游特色村镇、田园综合体, - 4 - 加强乡村旅游道路及引导标识、停军场、充电桩、通讯网络、 给排水、环境卫生、消防、绿化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 务设施建设。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引导乡村旅 游转型升级,开展乡村旅游标准化评定,对乡村旅游服务提 供培训、指导。 衣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和闲置 农房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 第十六条鼓励发展研学旅行,加强研学实践教育基 (营)地建设。机场、军站、码头、景区、高等院校、文博 单位、科研机构、文化遗产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等, 应当为研学旅行提供优惠或者便利服务。 第十七条鼓励利用符合条件的工业园区、工业展示区、 工业历史遗迹等开发工业旅游,为旅游者提供科普、文化展 示、工艺演示、产品体验、休闲活动等综合配套服务。 第十八条鼓励发展夜间旅游经济。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 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结合夜间景观、区位布局、商业设施、 特色餐饮、文创产品等优势要素,加强规划引领和产业扶持 力度,丰富夜间旅游业态和产品供给,引导发展夜间旅游消 费集聚区。 鼓励有条件的景区在保证安全、避免扰民的情况下开展 - 5 - 夜间游览服务,推行夜间门票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文化 服务设施延长场馆开放时间、开展互动体验活动。发挥品牌 餐饮企业作用,建设夜间美食街区。丰富夜间文化演出市场, 加强演艺项目与本地文化资源的融合,提升旅游演艺产品多 元化、规模化、品质化水平。引导旅行社等宣传推户夜间旅 游线路和项目。 第十九条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完善闽西南协同发展 区等区域旅游协作机制,会同漳州、泉州、三明、龙岩等市 旅游主管部门协商编制区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协调解决规 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实现资源互补、客源互送、市场共建、 利益共享。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厦台旅游常态化交流 合作机制,推动对台青少年研学旅行、自驾互通等旅游业态 创新发展。 台湾同胞可以在本市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导游、领队可 以在本市换证执业。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 内的台资旅行社可以按照规定经营大陆居民出国(境)团队 旅游业务。 澎湖、金门、马祖的导游可以带领台湾旅游团到本市开 展导游讲解活动。 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可以享受本市居民旅游优 惠待遇。 -6- 第三章‧设施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组织建设旅 游集散服务中心,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信息、交通换乘、旅游 投诉、旅游救援等服务。旅游集散服务中心实行统一设置和 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交通枢纽、景区和主要 商业街区等旅游者集聚区域,组织设置旅游咨询站点或者设 施,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全域旅游专项 规划,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国家标准建设自驾车、房车 露营地。 开展旅游经营的自驾军、房军露营地纳入景区序列登记 管理,开展住宿业务的露营地应当实行实名登记管理。 乡村旅游点、景区、公园等在停车场建设或者提升改造 时,应当根据规划结合实际条件建设一定比例的房车停车位, 并配备电源、照明、给排水和垃圾收集设施。 第二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通往主要景区、 乡村旅游点、旅游特色村镇的道路交通以及周边停车场建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保障旅游客运省、市际运力投放, 会同旅游主管部门加强公共交通旅游专线建设,完善旅游公 共交通线路运营,加强公共交通与旅游目的地的衔接,方便 旅游者出行。 -7 - 第二十四条军站、机场、码头、景区等应当设置方便 旅游者使用的停车场或者上下客站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旅游等主管 部门,根据道路以及通行条件,为旅游车辆在车站、机场、 码头、景区等区域通行提供便利,并设置团队旅游车辆上下 客站点或者临时停车点。 第二十五条车站、机场、码头、景区、宾馆饭店等应 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标准,设置和配备无障碍设施、母婴设 施、医疗救护设施、大件行李寄存设施、垃圾分类设施等。 第二十六条景区、旅游线路沿线、交通集散点、乡村 旅游点、旅游街区等主要为旅游者服务的活动场所,应当建 设符合国家标准的旅游厕所,按照规定设置第三卫生间。 第二十七条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以及交通运输、市政园林等主管部门对旅游交通 标志进行统一规划设置和改造提升。 车站、机场、码头、景区等区域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 规范设置多国语言的引导、解说标识标牌,其内容应当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二十八条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 完善全域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并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实现互 联互通,推进智慧旅游发展。 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旅游公共服务网络 -8 - 平台,向旅游者提供景区、旅游线路、食宿、购物、交通、 厕所、医疗、特殊天气预警等线上全域导览信息,以及消费 警示、投诉等旅游服务功能,推动实现旅游服务、旅游体验 和旅游营销的智慧化。 第二十九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 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产品和设施应当符合 国家强制性标准。高风险旅游项目的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程序认定后方可投入使用。高风险旅游 项目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业救援人员和设施。 第三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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