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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 (2019年10月25日乐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 护和管理,确保世界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推进生态文明 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 然遗产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乐山 实际,制定本条例。 -1-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 保护和管理。 哦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以下简称峨眉山)的保护 范围:东至黄湾镇唐河坝,西至峨眉山市与洪雅县交界处, 北至黄湾镇尖峰顶,南至方公山。具体范围由依法批准的规 划确定或者调整。 第三条哦眉山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 色发展,遵循保护第一、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永续利用的 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乐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峨眉山保护管理 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市长担任召集人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 协调解决重大事项、重大问题。 哦眉山保护管理机构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承担 峨眉山保护范围内的生态保护、文化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旅 游发展、特许经营、社会参与、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等职责。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必须 由设区的市以上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监督管理职责外,峨眉 山保护范围内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市场监管 等职责,由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属地乡(镇) 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乐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峨眉山生态环 境和资源保护责任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 -2 - 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文物保护绩效考核等制度,落实生态 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 单的要求,系统保护峨眉山的山、水、林、田、湖、草,统 筹推进世界遗产的保护利用传承。 第六条乐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峨 眉山保护管理相关经费列入预算。 第七条乐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和哦眉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世界遗产保护的宣传 教育,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参与相关保 护活动,增强原住居民以及其他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和生态 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世界遗产的义务,并有权制止、 检举破坏世界遗产的行为。 对保护世界遗产以及在相关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保•护 第八条依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实施 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等相关规定,采取分类保护措施, 严格保护下列世界遗产核心要素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一)文化遗产:以报国寺、万年寺为代表的寺届古建 筑及其他文化遗存;以普铜像、贝叶经、普贤愿主金印为 - 3 - 代表的佛教文物;以馆藏文物、峨眉山普资金殿碑为代表的 碑刻及有关历史文献和专著;以峨眉山佛教音乐、峨眉武术 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二)自然遗产:以九老洞、普资石船为代表的从前寒 武纪以来比较完整的地质地貌遗迹;世界上最典型、保存最 好的亚热带山地植被景观以及从低至高由常绿阔叶林一常 绿与落叶阔叶混交林一针阔叶混交林一亚高山针叶林形成 的亚热带一温带一亚寒带一寒带森林垂直带谱;以小熊猫、 峨眉藏酋猴、中华枯叶蝶为代表的珍稀野生动物;以桢楠、 峨眉冷杉为代表的古树名木;以峨眉杜鹃、拱桐为代表的珍 稀野生植物:以峨眉佛光、峨眉云海、圣灯晋照、雷洞烟云、 象池夜月为代表的自然景观等。 第九条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规划对峨眉山实行用途 管制和分级分区保护。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接按照规划确 定的保护范围标明界区,设立界碑,作出准确的标志说明, 在醒目位置设置世界遗产徽志。 第十条建立文化自然资源资产调查制度,对峨眉山保 护范围内的文化自然资源资产进行本底普查和定期调查,编 制反唤资源存量及变动情况的资产负债表。 加强对世界遗产的日常监测、定期监测和反应性监测, 根据监测情况进行风险预警,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按照国家 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等信息。 -4 - 建立峨眉山保护专家委员会制度,对世界遗产、文物等 开展科学研究,评估保护现状,提出保护对策措施。 第十一条对古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评估、鉴 定登记、建立档案等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和安全监管,确保 文物安全。 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文 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和利用,按照 国家文物保护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古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人、所有人应当在哦眉山保 护管理机构和文物、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 责文物的修、保养,落实防火、防蜓、防雷、防震、防洪、 防风、防盗、防污染等保护措施,防止人为破坏和自然损毁。 修、保养不可移动文物,应当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及其风 貌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二条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及其正常的宗教 活动受法律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国家有关宗教事务管理的规定执行。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峨眉 山保护管理机构以及文物、林业、旅游等方面的关系,维护 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 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从 -5 - 规划管控、生态修复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哦眉山景观 资源,保持峨眉山雄、秀、神、奇的独有特性。 第十四条加强峨眉山生态系统多样性、生物多样性的 保护,保持动植物种质基因库的原始特性。对受到威胁且原 生境已不能满足生存繁衍基本需要的物种,应当采取建立繁 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迁地保护等措施。 对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明显、野生动植物集中、生 物多样性丰富的区域,应当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基地、重要 物种栖息地。 第干五条严格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加强对以小熊猫、 藏酋猴为代表的珍稀野生动物行为学研究、疫源疫病监测、 伤病治理救助,保持野生动物的自然属性和种群的自然繁衍。 建立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 第十六条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森林 植被的保护和培育,确保森林垂直带谱和亚热带山地植被景 观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建立森林资源保护修复、森林防火、 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制度,保障森林生态安全。 加强对以峨眉杜鹃、珙桐为代表的珍稀野生植物的保护, 建立珍稀野生植物及植物景观分区和点状保护制度。 第十七条对桢楠、峨眉冷杉等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 定、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设立保护标志,落实保护措施。 根据保护古树名木的实际需要,可以在古树名木相对集 -6 - 中的区域划出一定的范围作为古树名木保护区,严格控制各 类建设活动。 第十八条加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做好泥石流、山体 滑坡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和抗震设防工作。对存在地质灾害隐 患的山体进行实时监测、联网监控;对已破损或者存在安全 隐患的山体,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及时 修复治理,保护山体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加强对河流、溪水、地下水等水资源的保护, 建立健全生态用水保障机制。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严格按照《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峨眉山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擅自出让或者变相出让世界遗产资源; (二)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环生态和造成水土流失的设施; (三)非法砍伐林木、采挖野生植物、损害古树名木, 毁林开垦、毁林采种、砍柴以及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 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等毁林行为; (四)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五)在文物古迹、人文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六)非法从事开山、采石、垦荒、开矿、取土等破坏环 地表、地貌的活动; (七)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 -7 - 蚀性等物品设施; (八)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从事别墅建设和房地 产开发经营; (九)违法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及各类培训中心 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十)擅自引进外来植物和动物物种; (十一)新建水电站或者擅自从事引水、截水、蓄水等 改变水系自然环境现状的活动: (十二)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野外涉火祭祀、燃 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 (十三)向水域或者陆地乱扔废弃物: (十四)散放牲畜、违法放牧,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 小区; (十五)擅自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十六)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碑标识; (十七)其他损害世界遗产原真性和完整性、破坏生态 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在峨眉山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 经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举办体育赛事、大型游乐、演艺娱乐等活动; (二)从事影视拍摄等活动; (三)野外教学、科考等活动: -8 - (四)商用、私用直升机起降等活动: (五)其他影响景观景物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乐山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要求和资源环 境承载能力,建立以资金补偿为主,技术和实物补偿、提供 就业岗位等为辅的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承担哦眉山生态保护 责任而导致正常的生产生活受到限制、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 原住居民给予扶持、帮助,处理好生态保护、世界遗产保护、 产业优化和改善民生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峨眉山核心保护区内常驻人口数量超出世界遗产保护 规划确定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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