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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2019年10月24日鹰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技术规范 第三章 广告设置 第四章 管理维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 置行为,美化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规划、管 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公 -1- 共开散空间、市政公用设施、工地围墙(挡)、交通工具外 部、飞行器等载体,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 投映、列队巡游等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提供服务或 者进行公益宣传推户而发布的户告。 本条例所称户外户告设置,是指为发布户告而设立灯箱、 凳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橱窗、广告架、招贴栏、 气球、彩旗、条幅、充气拱门、桁架等设施的行为。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安全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 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具体 负责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鹰潭市信江新区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内户外广告 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 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市城市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财政、发展改 革、气象、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管理部门做 好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户 - 2 - 外户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户外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 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 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七条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 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告宣传。 鼓励户外广告设置创新,提升广告艺术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技术规范 第八条市、贵溪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公 安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贵溪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还应 当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遵循城乡规划,根 据不同区域的功能、地理环境、文化氛围和商业特点,设定 芦外广告许司区、限制区和禁止区,规定卢外广告设置的条 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有效期限等内容。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规划不低于总量百分之二 十的公益广告设置。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和户 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芦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 - 3 - 开。 芦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 制作、安装、维修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应 当听取有关部门、企业、行业协会、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户外广 告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草案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相关网 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二条户外户告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不得擅自 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编制程序和要求 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电力设施、通信 设施、燃气设施的; (二)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林地、农田的; (三)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 (四)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的: (五)影响市政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无障 碍设施使用的; (六)影响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妨碍消防车 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七)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 - 4 - 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户告的区 域设置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禁止设置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公共安全 的屋(楼)顶广告、桥体告、高立柱告等。 第十五条在设置规划划定的禁止区范围内,禁止设置 户外广告,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在绿地、公园结合园林景观适度设置公益广告的; (二)利用商业、商务办公、居住建筑的附属商业设置 橱窗广告的; (三)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商业综合体建筑设计方案预 留的广告位并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设置广告的: (四)在道路规划红线内设置公交候车亭广告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特别批准设 置广告的。 第三章‧广告设置 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设置技术规范。 芦外广告设置应当选用安全、节能、环保的材料,避免 危害公共安全和造成噪声污染、光污染等不利影响。 第十七条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自 -5 - 设置之白起十白内将设施具体位置、设置效果图以及设施设 置人及其联系方式等事项告知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 应当依法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法审请行政 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 申请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 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户告设施设置审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信息: (三)载体权属或者取得使用权的证明; (四)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 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等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定期 安全维护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大型户外广告设 施设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核实、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对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和本条例规定条件 的,核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 可,并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设置人、位置、数量、 形式、规格、许可期限以及类别等内容。 第二十条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展 - 6 - 销会、交易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户告设施的,应当 向城市管理部门审请行政许可。 申请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 材料: (一)临时性大型户外户告设施设置审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信息 (三)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 的书面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 否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 按照批准的位置、数量、形式、规格、时间、类别设置,不 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手 续。 第二十二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不得超 过五年。许可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 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原许可部 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 决定的,视为同意;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获得延续许可的, 设置人应当在许可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相关 设施,并恢复原状。 -7 - 临时性大型户外户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三十 日,设置人应当在许可期限届满之日起二日内自行拆除相关 设施,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公共资源设置 户外户告设施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设置人,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 在城区繁华地段、广场、车站、码头、居民区等公共场所规 划设置公共广告栏。 禁止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 所书写、刻画、喷涂、张贴户外广告。 第二十五条在主要街道及重要地区临街建筑立面设 置广告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体现地方文化特色或者现代 都市风格。 第四章管理维护 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户外广告设置工 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执 法巡查和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户外 广告设置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以及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制 度,加强配合协调。 -8 - 第二十八条户外户告的设置人是户外户告设施维护 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 保证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牢固、完好整洁。 遇有大风、暴雨或者其他恶劣天气预警时,设置人应当 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人应当立即 予以消除。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广告内容中的图案、 文字显示不全或者出现破损、污浊、褪色、变形等情形影响 城市容貌的,户外户告设施设置人或者户外户告内容发布者 应当在七日内修复、更换。 第三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 关规定,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许可、不按本条例规定设置或 者维护户外广告、拒不履行公益广告义务等情形中的重大行 政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进行公开。 第三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社 会监督机制和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有权向城 市管理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对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自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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