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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9年10月22日广元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寸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 优美、和谐、文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元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 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 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 -1-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经济 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户电旅 游、卫生健康、教育、财政、商务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 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管理制 度,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市 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 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住人签订责 书,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明确双 方的权利义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责任人进行 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 -2 - 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公 共服务水平。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运用先进技术 装备和管理方式,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城市智慧 化管理系统,推行网格化管理,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和文化电旅游、教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广播、电视、 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车站、机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 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增强市 民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可以与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 管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第十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当规范作业, 遵守职业道德。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 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作业。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 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举 报、投诉、处理和反馈制度。 - 3 - 第十二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 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建(构)筑物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城乡规 划和城市容貌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 以及房屋屋顶、平台等区域建设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十四条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残 缺、污损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洁,整修不得改变 原规划设计要求。 公共绿地、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采光(通风) 通道及窗外等公共、专有区域不得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 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 地从事施工作业、搭建建(构)筑物、堆放物料;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设置 停车场(点)、施划停车位或设置车辆门禁设施: (三)擅自占用道路、广场、桥梁、绿地及其他公共场 地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和举办文化娱乐活动: (四)临街商场、店铺、餐馆等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 - 4 - 摆放经营设施、商品从事经营活动: (五)在城市道路、桥梁、护栏、标牌、电线杆、路灯 杆、树木、绿禽等晾晒、吊挂衣物和其他物品; (六)占用机动车、非机动车公共停放场点,擅自拆除、 移动、遮蔽、损毁或者涂改停车设施、设备和标识;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城市市容的行为。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维护单位 或者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日常管护,保持完好 整洁。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类井盖、沟盖板应当 保持平整完好;出现破损、沉降、凸起、缺失或者其他安全 隐患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示 标志,及时采取更换、正位、补缺等修复措施,排除安全隐 患。 第十七条附着于城市道路的信息亭、通信交换箱、配 电箱(房)、路灯杆、电线杆、交通标识、交通护栏、路标 牌、公交站牌(亭)、垃圾箱、消防栓、执法岗亭、公益岗 亭等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有序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执法岗亭、公益岗亭不得改变原使用性质。 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持干净整洁、牢 固安全;设施污损、陈旧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清洗、 修复、拆除或更换。 - 5 - 第十八条机动车停军场、非机动军停放点应当按照规 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停 车场(点)内规范停放。 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临时停军泊位。 鼓励新技术、智能化停军场建设,推行分时分段停军计 费,提高公共停车场使用效率。 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者应当配置必要的管理维护人员, 做好车辆投放日常维护、停放秩序管理和损坏、废弃车辆回 收等工作,采取技术手段引导军辆租赁人在规定区域内有序 停放军辆,并及时清理占用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的 车辆。互联网军辆租货人不得随意停放车辆。 第十九条车辆维修、装饰清洗场所设置,应当符合市 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城市供排水等要求。 第二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集贸市 场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 入集贸市场经营。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置 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和便民服务点等,其 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时间经营,保持摊点场地整洁, 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 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采取铺设防渗漏 垫等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污染地面。 - 6 - 第二十一条对公共绿地(带)及行道树应当采取拦土、 遮盖措施,防治裸土流失或扬散。 公共绿地(带)、行道树及其附属设施等,应当保持整 洁、完好。绿地(带)损坏、行道树缺株、枯死的,应当及 时补植、更换。 第二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城市容貌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的; (二)影响原建(构)筑物风貌或超过城市规划中限定 的建(构)筑物高度的; (三)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 外广告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设置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等发光材质广告 设施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不得 影响交通安全和居民生活。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巡视、 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 芦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污迹、图文残缺、灯光显示不 完整、严重褪色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存在 安全隐患的,应当暂停使用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7 - 第二十五条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招牌 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划要求、城市容貌标准、 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 需在建筑物入口处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 者管理人统一规划、集中设置。 第二十六条招牌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保持招牌图案 清晰、完整美观、安全牢固。 招牌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存在 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楼道、 电杆、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 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适当地点设置公 共张贴栏,并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及城市道路施工、管 道维修、沟渠清疏、打围作业、装卸物品的,应当保持施工 场地和周围环境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中应当采取降尘降噪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和 噪声污染; (二)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应当及时分类收集 清运; - 8 - (三)施工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 管道; (四)施工造成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路面、地面 破损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路面、地面质量标准进行修复, 修复工程完工后应当通过相关主管部门验收。 第二十九条储备土地、闲置用地、待建用地、施工工 地应设置围墙、围挡。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围墙、围挡整洁、安全,破损、污脏的应当 及时修、更换; (二)工地围墙、围挡设置符合有关规定; (三)围墙、围挡设置警示标识标语,完善照明设施, 不得涂绘、张贴有违公序良俗的标语、图画。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共场所 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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