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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执法检查条例 (2008年7月22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8 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 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市、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等六项法规的决 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 划 第三章 组 织 第四章 程 序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 -1- 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保 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区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和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 检查,也可以就其中部分内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 查工作。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 关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实施执法检查具体工作。 执法检查组集体开展执法检查活动。 第四条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 人应当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章计划 第五条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第六条市、区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以下简 称执法检查计划)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执法检查议案: - 2 -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 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 出间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 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 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项自目的建议。义必要时,市、区人大常委 会可以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第七条执法检查计划草案由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室)组织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编制。 第八条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在每年人民代表大会闭会 后一个月内提请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 会议)讨论决定。 执法检查计划决定后,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 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执法检查计划书面告知本级人民政 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项自每年不少于 两项。 - 3 - 币、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联合开展执法检查。 上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需要下级人大常委 会配合的,下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市、区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 作时,应当报告执法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执法检查项目需要调整的,有关专门委员会 或者工作机构司以提出建议,由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 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组织 第十二条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执法检查计划, 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成员,从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参加。 执法检查组可以邀请上级、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 有关专家、市民代表参加执法检查活动。 第十三条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负责下列工 作: (一)拟订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并向社会公布; (二)执法检查活动的联络、协调、安排等具体工作; - 4 - (三)组织有关问题的调研、评估; (四)草拟执法检查报告; (五)有关执法检查的其他工作。 第干四条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时间、内容和要求: (二)执法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三)执法检查组成员名单; (四)其他事项。 执法检查组可以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 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负责法律、法规实施的本级人 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程序 第干六条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前应当集中学习 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第十七条执法检查组应当尚社会公开执法检查事项 和执法检查组联系方式,征求公众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 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执法检查组应当听取负责法律、法规实施的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执法情况汇报。执法 情况汇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 - (一)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三)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四)完善本市有关立法的建议。 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具体负责法律、法规实施的有关部门、 机构(以下简称实施部门、机构)汇报执法情况。 第十九条执法检查组可以通过实地考察、调查、座谈、 检查、听证、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评估以及查阅有关档案、 案卷等多种方式了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执法检查组应当按照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 要求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级人大常委 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基本评价: (三)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改进执法工作的主要建议; (五)完善本市有关立法的建议; (六)其他重要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执法检查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后,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应当在会议闭会之白起 十个工作日内,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 - 6 - 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第二十二条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 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审议意见以及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出的问 题进行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 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三个月内向本级人大 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二十三条执法检查完成后,可以根据下列情况依法 组织执法情况跟踪检查: (一)实施部门、机构已经采取整改措施,但是有必要 对整改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的; (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问题需要进 行跟踪检查的。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上述情况决定跟踪检查,跟踪检查情 况应当尚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 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 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问题,统一转 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涉嫌重大违法问题或者执法中存在 的普遍性、倾尚性问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可以 听取实施部门、机构的汇报,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听取汇报 -7 - 并责成实施部门、机构依法处理,报告处理结果。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经济特区法规(以下简称特区法规)、设区的市法规在实施 前,实施部门、机构应当制定法规实施工作方案;特区法规、 设区的市法规修改或者废止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 构认为必要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实施部门、机构应当制定 法规实施或者废止工作方案。 法律、行政法规、户东省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修改或者 废止对本市有重要影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可 以建议实施部门、机构制定法律、法规实施或者废止工作方 案。 法律、法规实施工作方案应当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实施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根据授权制定相应的处罚实施标准、技术规范、 具体实施办法的计划; (二)法规宣传普及工作计划: (三)执法培训计划: (四)需要建立、健全的相关配套措施; (五)必需的人员、编制、经费等落实计划: (六)其他事项。 -8 - 法律、法规废止工作方案包括废止后相关工作的具体安 排。 第二十八条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经主任 会议委托可以对法律、法规实施或者废止工作方案的执行情 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时,其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年度特区法规、设区的市法规 的实施情况。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机构应当在每年一月份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上一年度特区 法规、设区的市法规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负责实施的法规名称; (二)实施情况以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户东省地方性法规制定、 修改和废止情况及其对本市的影响 (四)完善本市有关立法的建议。 第三十条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东省地方性 法规对本市适用特区法规、设区的市法规有重大影响的,实 施部门、机构应当自法律、法规颁布之白起三个月内向市人 大常委会提出报告,说明适用法律、法规变化情况以及完善 本市相关立法的建议。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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