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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5年4月16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根 据2020年3月13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修订) 第一条为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建设、道路 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 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扬尘污染 防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 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 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施工工地、运输军辆遗撒和道路 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园林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绿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1 - 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建设防风固 沙林网、林带,加强湖泊湿地的保护和管理,提高大气环境 净化能力,减少和控制扬尘污染。 第六条从事采砂、采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境 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填报 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意见采取防治扬尘污 染的措施。 第七条在本市市区进行建(构)筑物拆迁、建设和市 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的单位,除按照规定履行 有关审报审批手续外,在项自开工前十五白,应当到市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有关扬尘污染的排污审报登记,提交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方案。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专项资金列 入工程预算。 第九条建(构)筑物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拆除 现场周围设置围挡,在拆除过程中,应当采取湿式作业等有 效防尘措施。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围按照规定设置 围挡,对施工现场内的施工道路进行硬质覆盖;对砂石、灰 土等物料应当采取封闭、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经批准进行现场 - 2 - 搅拌混凝土的,应当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装卸产生扬尘的物质、清理楼层及平整场地 等活动时,应当采取湿式作业等有效防尘措施。 第十二条拆除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 清运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处置。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 取封闭、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 禁止高处抛撒建筑垃圾。 第干三条进行管线敷设等需挖掘道路的工程,应当采 取逐段施工的方式,封闭、围挡一段,施工一段,严禁散开 式作业。 第十四条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做除泥 除尘处理,严禁车轮带泥的车辆上路行驶。 第干五条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或者五级以上大风时, 施工单位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 扬尘污染的施工建设活动。 第十六条房屋拆除、建设项自停工后三个月内不能开 工建设的,其土地使用权所属单位或个人,应对裸露地面进 行临时绿化、硬化或者覆盖等有效防尘措施。 第干七条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按规划 要求对地面绿化。当年不能绿化的,在主体工程完工后一个 月内对裸露地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干八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 -3 - 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 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干九条长途汽车站点、公交汽车场站应采取有效措 施,保持卫生设施及场地清洁,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干条存放煤炭、煤碎石、煤渣、煤灰、沙石、灰 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质,必须采取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 第二十一条城市街道保洁应当有计划地推行洒水压 尘,在无霜冻期、特别是大风扬沙天气应定时向路面洒水、 降尘。 第二十二条城市主要街道绿化带,应采取多层次、立 体绿化方式种树、种草,减少裸露地面,防止扬尘污染。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采砂、采石的单位 和个人,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意见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 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 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 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方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 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 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 -4 - 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 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 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 治扬尘污染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车轮带泥的车辆上路行 驶的,由市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以50元 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工程完工后一个月 内,建设单位对裸露规划绿地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 期仍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 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 的机关审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扬尘污染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恂私舞 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 -5 - 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永宁县、贺兰县及灵武市的城市扬尘污染防 治,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6- 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永宁县、贺兰县及灵武市的城市扬尘污染防 治,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6- 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永宁县、贺兰县及灵武市的城市扬尘污染防 治,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6- 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永宁县、贺兰县及灵武市的城市扬尘污染防 治,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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