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1-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2014年12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发布, 2020年3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 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 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其 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的 安居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杰出人才、领军人才 的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市级公共 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监管;负责定 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负责提供人才租住公租房 情况以及由其负责的购房优惠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提供人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证书以及享 受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人才安居年度货币补贴预算-2-和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和人 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拨付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款。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 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 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 房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 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 规划国土、公安、税务部门负责根据住房保障或者人力 资源部门提出的核查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房屋 产权登记、户籍、纳税等信息。需要由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 源部门提供的相关核查信息,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五条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公租房的配租(售) 及管理;负责提供区住房保障情况。 第六条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 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市财政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研究 审议人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 责。 第七条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 实施。 实物配置包括免租金租住、产权赠与、租住公租房和购 买安居型商品房等形式;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3-等形式。 第八条申请人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住公 租房或者购房优惠政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 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都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 可以各自申请。 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应当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并通 过用人单位提出安居申请。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和 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申请人同时符合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和公租房 申请条件的,不得同时享受。 申请人自愿承租或者购买低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 积标准住房的,低于标准部分不予补偿;自愿承租高于其人 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同期 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租金(以下简称市场指 导租金)缴交租金。 人才安居政策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申请租房补贴。 各类人才已享受广东省有关人才住房货币补贴的,在享 受本市人才安居政策时应当扣除广东省人才住房货币补贴。 第十条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人的资 格条件审核合格后,应当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落实相关人才安居政策。-4-第二章杰出人才安居 第十一条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 惠政策的杰出人才,可以通过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 请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第十二条杰出人才租住免租金住房应当签订租赁合 同,免租金期限累计不超过10年。免租金期限届满后可以 续租3年,但应当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承租人不得转租住房。租赁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水电 气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承租人未按时缴交的,由用人 单位先行垫付。 承租人离职的,原用人单位应当自离职之日起15日内 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承租人离职未退房的,自离职之 日起至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之日止,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 缴交租金,1年后仍未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的,按照市场 指导租金缴交租金。 第十三条杰出人才签订免租金住房租赁合同后,在本 市全职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并取得本市户籍的,可以通 过其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赠与所租住房。 经审核符合赠与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提交市人 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经审定同意赠与的,由市住房保 障部门与杰出人才签订住房赠与合同。-5-第三章领军人才安居 第十四条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 惠政策、未拥有商品住房、未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领 军人才,可以申请租住免租金住房3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 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免租金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不超过150平方米;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不超过100平方米; (三)后备级人才不超过80平方米。 领军人才租住免租金住房期间的管理以及续租,参照本 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五条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 惠政策、未租住过免租金住房、未拥有商品住房的领军人才, 可以申请累计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 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租房补贴标准为: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4800元/月;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3200元/月; (三)后备级人才2560元/月。 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部 门按季度发放。 第十六条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6-惠政策、在本市拥有不超过一套商品住房的领军人才,可以 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购房补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 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由用人单位和政府按照1:1的比例 分担,政府根据用人单位实际补贴情况确定补贴金额,但政 府补贴金额不超过以下标准: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每年15万元,总额75万元;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每年10万元,总额50万元; (三)后备级人才每年8万元,总额40万元。 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部 门在5年内按年度发放。 购房补贴续发期间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影响余额发放。 第十七条领军人才在领取货币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 单位的(退休的除外),原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15 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自其离职当 月起暂停发放货币补贴。 领军人才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后,可以通过新用人单 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继续发放货币补贴剩余部分。 第十八条申请购房补贴之前已经领取过领军人才租 房补贴的,应当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租住过免租金住房 的,应当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 已经领取购房补贴的领军人才或者其配偶的人才层级-7-提升后,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补发购房补贴差额,且 不受拥有商品住房套数的限制。 第十九条领军人才自首次领取购房补贴之日起10年 内,用以申请购房补贴的房屋产权限制转让,在限制转让期 内申请转让该房屋产权的,应当退回已经领取的购房补贴。 第二十条领军人才可以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房,按照 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时,领军人才可以申请 不超过90平方米的住房,且不参加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住 房面积不受家庭人数的限制。 第四章公租房配租(售) 第二十一条公租房通过个人轮候、重点企事业单位定 向配租(售)等方式面向人才出租。 本市户籍人才可以按照深圳市公租房轮候的有关规定 申请轮候。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租房定向配租给重点企事 业单位或者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租金按照公租房 租金标准由承租单位统一缴交。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租房或者安居型商品房出 售给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二条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市政府重 点扶持产业政策,定期拟订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8-遴选条件及初选名录。 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初选名录汇总后,形成本市人才安居 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草案,在市政府网站和本部门政府网站 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 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 名录的增减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按照上述程序确定。 各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区重点扶持产业政策确定本区重 点企事业单位名录。 第二十三条重点企事业单位人才租住公租房的建筑 面积标准为: (一)单人20平方米左右; (二)两人35平方米左右; (三)三人50平方米左右; (四)四人及以上65平方米左右。 第二十四条面向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的公租房 的首次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租一次,续 租期限不超过3年。 续租期满后再次申请续租的,应当按照市场指导租金标 准缴交租金。 定向配租的承租单位被取消重点企事业单位资格的,公 租房租赁合同期满后,住房保障部门不再与之续租。 第二十五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每年在本级政府网站-9-和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布面向重点企事业单位配租(售)的公 租房的数量、位置以及配租(售)情况。 实行定向配租(售)的住房由承租(买受)单位负责日 常管理。承租(买受)单位只能出租给本单位在本市未拥有 商品住房或者政策性住房的职工。 定向配租(售)的承租(买受)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配租 公租房的条件、程序以及结果等在本单位网站或者信息公告 栏公示,并将配租结果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 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 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pdf文档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第 1 页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第 2 页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7 17:30:29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