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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2000年6月30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根 据2016年1月1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宁波市人 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20年2月27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宁波市人民 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使用与 管理,适应平时和战时报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 法》《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 设施的建设、维护、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 设施),是指战时防备敌人空袭、平时用于严重灾害报警的 基本工具,包括警报器、控制设备及线路、供电设备及线路、 中间控制站、中心控制站等。 第四条警报设施是人民防空设施的组成部分,受国家 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侵占警报设施。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1- 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广播 电视、通信、电力、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人民防 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和警报信号发放工作。 第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人 民防空专项规划时,应当明确警报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并制 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 第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接按照人民防空警报设 施建设方案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组织人民防空警报设施 的安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权 属发生变更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权属变更之日起15日内, 就警报设施及维护管理责任等移交事项,向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备案,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邮电、通信、户播电视系统等应当根据人民防 空警报保障计划,制定传递防空信号的方案,保证战时优先 传递、发放防空警报。 建设人民防空警报网所需的专用线路、无线电频率、微 波电路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战备要求予以保障。 第十条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属专用信号,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频率的音响信号。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 -2 - 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与安装相关设施的人民防 空主管部门协商,签订重新安装协议。 拆除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提出拆除要求的单位或者个 人承担。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警报信号,战争时期由当地人民防 空指挥部门或者上级指挥机关统一发放;平时试鸣和重大突 发事件警报信号的发放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和 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7月20日起施行。1992年 9月16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宁波 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甬政办【1992】20号) 同时废止。 - 3 - 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与安装相关设施的人民防 空主管部门协商,签订重新安装协议。 拆除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提出拆除要求的单位或者个 人承担。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警报信号,战争时期由当地人民防 空指挥部门或者上级指挥机关统一发放;平时试鸣和重大突 发事件警报信号的发放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和 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7月20日起施行。1992年 9月16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宁波 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甬政办【1992】20号) 同时废止。 - 3 - 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与安装相关设施的人民防 空主管部门协商,签订重新安装协议。 拆除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提出拆除要求的单位或者个 人承担。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警报信号,战争时期由当地人民防 空指挥部门或者上级指挥机关统一发放;平时试鸣和重大突 发事件警报信号的发放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和 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7月20日起施行。1992年 9月16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宁波 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甬政办【1992】20号) 同时废止。 - 3 - 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与安装相关设施的人民防 空主管部门协商,签订重新安装协议。 拆除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提出拆除要求的单位或者个 人承担。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警报信号,战争时期由当地人民防 空指挥部门或者上级指挥机关统一发放;平时试鸣和重大突 发事件警报信号的发放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和 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7月20日起施行。1992年 9月16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宁波 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甬政办【1992】20号) 同时废止。 - 3 - 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与安装相关设施的人民防 空主管部门协商,签订重新安装协议。 拆除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提出拆除要求的单位或者个 人承担。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警报信号,战争时期由当地人民防 空指挥部门或者上级指挥机关统一发放;平时试鸣和重大突 发事件警报信号的发放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和 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7月20日起施行。1992年 9月16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宁波 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甬政办【1992】20号) 同时废止。 - 3 - 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与安装相关设施的人民防 空主管部门协商,签订重新安装协议。 拆除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提出拆除要求的单位或者个 人承担。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警报信号,战争时期由当地人民防 空指挥部门或者上级指挥机关统一发放;平时试鸣和重大突 发事件警报信号的发放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和 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7月20日起施行。1992年 9月16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宁波 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甬政办【1992】20号) 同时废止。 - 3 - 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与安装相关设施的人民防 空主管部门协商,签订重新安装协议。 拆除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提出拆除要求的单位或者个 人承担。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警报信号,战争时期由当地人民防 空指挥部门或者上级指挥机关统一发放;平时试鸣和重大突 发事件警报信号的发放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和 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7月20日起施行。1992年 9月16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宁波 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甬政办【1992】20号) 同时废止。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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