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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 的认定、评价及管理,发挥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 心功能与示范作用,确立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及技术创新体 系中的主体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技术中心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术中心是指:在全省支柱产业、 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中建立的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 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行业技术经济组织。 技术中心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中心。 第四条设立技术中心应当坚持遵循国家产业、技术政 策,符合本省经济发展战略,提高支柱产业及优势产品技术 创新能力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技术中心 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 财政、税务及海关等部门开展技术中心的认定,并依据各自 职责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1 -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以下 工作: (一)发布当年省级技术中心认定领域; (二)受理省级技术中心审报: (三)组织省级技术中心认定; (四)指导省级技术中心建设; (五)制定省级技术中心评价办法及指标体系,开展年 度评价工作; (六)公布省级技术中心评价结果。 第八条审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及技术中 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已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 术中心一年以上; (二)企业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 币场竞争能力,为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三)企业在全省同行业或者同领域中具备明显优势和 重要地位,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技术创新在企业的发展中具 有重要作用; (四)技术中心应当具备政策研究、市场分析、知识产 权管理及生产对接能力; (五)技术中心应当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及试验条件, 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 -2 - (六)技术中心具有优秀的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技 术水平较高的技术创新队伍; (七)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健全,规划目 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省级技术中心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审请认定省级技术中 心的受理截止日期为每年9月5日。 第九条申请认定省级行业技术中心除具备本办法第 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产学研或者同行业企业共同建设: (二)行业共性技术扩散和服务能力; (三)行业关键技术研发能力。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认定 省级技术中心: 一)有走私违法行为的; (二)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的: (三)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 刑事处理的。 第十一条‧省级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拟申报企业向设区的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或者省 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审请并按 要求上报审请材料; (二)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审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 - 3 - 有关要求择优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企业审报材料及推荐 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工业经济主管部门: (三)省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评估机构或者 有关专家进行初评,并组织评审答辩 (四)省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 及海关等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省技术创新发展规 划,结合初评结果、答辩意见,择优确定新认定的省级技术 中心,并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十二条省级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年度评价 结果对技术中心给予表彰、警告、撤消资格。 第十三条‧省级技术中心评价程序: (一)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 价,省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参加省 级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应当根据省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的评 价要求于当年4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对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于当 年5月10日前上报省工业经济主管部门: (三)省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中 介评估机构或者有关专家对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 关情况进行核查; (四)技术中心评价专家对需核查的数据按照技术中心 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 -4 - 成评价报告; (五)省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对评价结果及评价报告进行 审核确认,并在70个工作日内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省级技术中心的评价实行评分制,等级分为: 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在60分(含60分)到85分之间为合 格; (三)评价得分低于60分、企业依法破产及逾期一个 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为不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5分(含65分)的给予警告。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工业经济主管部门 核准可以暂缓评价,但不得超过两年: (一)企业搬迁; (二)企业重组; (三)企业技术、产品出现重大调整。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省级技术中心资格: (一)不具备省级技术中心基本条件的; (二)评价不合格的: (三)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七条省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 -5 - 税务及海关等部门对调整和撤消的省级技术中心以公告形 式公布。 第十八条企业报送的申请认定材料和评价材料应当 真实、完整。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不得审请省级技 术中心认定,已认定省级技术中心的撤销资格。 第十九条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 办理相关手续30个工作日内告知主管部门,并在10个工作 日内向省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设区的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或者省行业主 管部门,负责对在年度评价中受到警告的省级技术中心督促 整改。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上年度评价 中取得优秀等级的省级技术中心给予表彰和支持: (一)省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优先推荐审报国家级企业技 术中心,对连续两年以上评为优秀等级的授予“山西省技术 中心建设成就奖”; (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报的项自给予审核优先 和资金支持; (三)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四)税务机关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海关机关依法提供便捷通关、税收减免、凭保验 放和上门服务。 -6 -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技术中心管理中, 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子 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 由省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 依据本办法制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并给予政策扶 持及资金支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7 -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技术中心管理中, 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子 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 由省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 依据本办法制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并给予政策扶 持及资金支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7 -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技术中心管理中, 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子 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 由省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 依据本办法制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并给予政策扶 持及资金支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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