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13日兰州市人民政府【2018]第9号公 布根据2020年1月14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兰 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 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及其 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 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餐厨垃圾、 可回收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 民参与、源头减量、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 -1 - 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 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设施建设及 运营的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 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白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 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管理阶段性 自标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 行指导、考核和监督。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指导辖区街道办事处、镇 人民政府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 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有害垃圾存、处置过程中污染防 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再生资源 个体回收站点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 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 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协助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 -2 -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 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督促小 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用于生活垃圾分 类管理、回收利用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提高 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 然资源、发展和改革、住建等行政管理部门,将生活垃圾分 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 筹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基础设施的布 局、用地和规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阶段预留环卫用地,将 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规划。 第九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健全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和信息管理系统。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 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应当将垃圾房、 -3 - 转运站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作为环境卫生配套设 施,与建设项自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区域等公共场所,应当逐 步建设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 设置: 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住宅、商业楼 宇等区域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 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公共场所、城市道路等区域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 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场所、农贸市 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 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场所应当设置 厨余垃圾密闭收集容器。 鼓励生产、经营者和环保、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企业设 置特定类型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二条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规范化改造,增配符合密闭运 输要求并有统一标识的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或 者高于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所采用 - 4 - 的技术、设备、材料等应当符合或者高于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迁移 或者损坏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因建设确需 拆除的,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所在地区(县)市容环 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接先建后拆和不低于原面 积的原则,由拆迁单位负责重建。确有困难不能重建的,由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易地安排建设,建设费用由拆迁 单位承担。 第三章分类投放 第十五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一)可回收物,是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利用 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 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 的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和居民在白常生活中产生的餐厨垃圾, 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 肉碎骨、蛋壳、畜禽类动物内脏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 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镐镍电池、氧化 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白光灯管、节能灯等), 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 -5- 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 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 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前款规 定的生活垃圾分类基础上,根据本市实际再行细分。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实行单独分类,定点投放至可回收物收 集容器; (二)厨余垃圾滤出水分后单独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 器; (三)有害垃圾根据不同品种分类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 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废家用电器、家具等大件垃圾,可 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上门 收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 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 - 6 - 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约 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和标隹。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 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 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站、 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 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住宿、娱乐、商场、餐饮、集贸市场、展览展销 等经营场所,经营者为管理责任人; (五)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清扫保洁单 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地区(县)市容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九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下 列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白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区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 监督; -7 -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设置生活垃圾 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容器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 洗或者补设; (四)及时制止翻掠、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五)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要 求工作,及时处理保洁人员反映的有关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第二十条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 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援后再行投放;投 放人不重新分掠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报告区(县)市容环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不 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管理责任人,要求其 按照规定重新分擦;管理责任人不重新分擦的,生活垃圾收 集、运输单位应当报告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 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 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重新分掠: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 位不重新分栋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报告区(县)市容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 -8- 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 对公共机构和企业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生 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 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 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收集。厨余 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在分类投放后及时收集转运,做到日产 日清。 第二十二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 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环境卫生作业

pdf文档 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 1 页 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 2 页 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7 17:30:31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