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2010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9 号发布2020年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4 号修正)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现役军人和户籍在本 自治区的复员军人、退伍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 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 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统 筹协调、及时解决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的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级财政负担的军人抚恤 优待经费,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标准不低于国家和自治区的 规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创办光荣院,集中供养孤老、生 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1 -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 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五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 供捐助,创办接收、安置抚恤优待对象的福利机构。 第六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栖 性或者病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其遗属 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 因公牺牲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以下统称《证明书》,并依照《条例》规定发放抚恤金。 第七条《证明书》的持证人由死亡军人遗属协商确定, 并书面告知负责发证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 门给其协商确定的持证人发放《证明书》:协商不成的,退 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顺序确定持证人并发放《证明书》: (一)父母(抚养人);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 无前款规定对象但有兄第姐妹的,由兄第姐妹中的年长 者持证;无兄弟姐妹的,不予发放。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一次性 抚恤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一)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按照其共同 -2 - 协商确定的分配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二)无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 周罗的兄第姐妹和已满18周罗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 前供养的兄第姐妹。兄第姐妹为两人以上的,按照其共同协 商确定的分配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无前款规定遗属的不予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第九条烈士遗属、因公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审请,享受定期抚恤金。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内调查核实,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定期抚恤金 领取凭证,并于当月起发放定期抚恤金;对不符合法定条件 的,不予发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 属、病故军人遗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增发20%的定期 抚恤金: 一)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无法定赠养人的老 人; (二)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残疾的: (三)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 源的子女。 第十一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困难的, -3 -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条件,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十二条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 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其家庭生活水平低于本县(市、区) 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审请生活困难补助的,其审请、审核、 发放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的规定执行。 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由县级人民政府民 政、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测算,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栖牲军人 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或者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 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由其芦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或 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并自其死亡次月起 停发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第十四条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其户籍所 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发给 护理费。 集中供养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集中供养机构统一安 排使用。 第十五条残疾军人除享受《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外, 还可以享受下列优待: - 4 - (一)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残疾人的优惠待遇; (二)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意愿的,免费参加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或者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 且优先推荐就业;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就医费用在按其所参加医疗保 险制度规定报销(补偿)后,可再享受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 助或者城乡医疗救助。 第十六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入伍时的户籍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其家属发放年度优待金。年度优待金标 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平均 生活水平标准确定。 义务兵入伍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保 障其享有与本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同等的集体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义务兵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当年给其 家庭增发优待金: (一)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增发80%; (二)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增发60%; (三)一等功,增发40%; (四)二等功,增发30%; (五)三等功,增发20%。 第十八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牲军人遗属、 -5 - 病故军人遗属和现役军人家属就业和有就业要求的,享受下 列优待: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税务 等部门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税 费; (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按照政策有政府 补贴或者补助,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给予补贴或者补助; (三)申请就业的,在同等条件下招工用人单位应当优 先录用; (四)审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优先 安排; (五)符合条件报考职业院校,在同等条件下职业院校 应当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城镇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出 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 遗属,审请且符合承租廉租住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 户籍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对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应当保障安排。 衣村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 车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的住房 遭灾损毁需要重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灾民倒房重建 补助的最高标准给予优先安排;其居住的住房属于危房的, -6-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危房改造中给予优先安排,并可以提高 一个补助标准等级;其住房条件低于当地一般农村居民需要 改建住房的,县级人民政府参照灾民倒房重建补助的一般标 准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就 医基本费用在按所参加医疗保险制度规定报销或者补偿后, 可再享受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或者城乡医疗救助。 第二十一条驻军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安 置符合条件且要求安置的现役军人家属。 驻边境、海岛部队的军人随军家属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统一安置。 第二十二条现役军人子女需要就读驻地九年义务教 育公办中小学或者幼儿园的,由驻军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按 规定就近安排其子女就读。 第二十三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本人有效证件参观 游览本自治区境内的公园、科技馆、博物馆、爱国主义教育 基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免收门票。 第二十四条享受定期抚恤金、定期补助金的抚恤优待 对象因在自治区内迁移户籍申请抚恤、补助关系转移的,迁 入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予以接收。当年的 -7 - 定期抚恤金、定期补助金由迁出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 从次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迁移自治区外的, 按照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3 年1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户西壮族首治区实施《军 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8- 定期抚恤金、定期补助金由迁出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 从次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迁移自治区外的, 按照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3 年1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户西壮族首治区实施《军 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8-

pdf文档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办法 第 1 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办法 第 2 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7 17:30:32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