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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滇池船舶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滇池船舶入湖管理,防治船舶污染, 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滇池 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滇池保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入滇池的船舶(渔业捕捞船舶除外)应当遵 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从事公务、营运、施工作业、科研教学、体育 运动等活动的船舶,按照本办法经批准后方可进入滇池水域。 第四条滇池船舶准入遵循安全第一、环保优先、总量 控制、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滇池船舶实行严格的准入制。进入滇池的船舶 应当办理《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实行“一船一证”。未取 得《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的船舶不得进入滇池。 第六条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及船 舶污染水体防治工作,负责船舶总量定期评估,负责船舶准 入审批,并发放《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 币交通运输、公安、教育体育、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各 自职能职责开展船舶准入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进入滇池的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严 -1- 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对其所属船舶的水上 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负责。 第八条滇池船舶实行总量评估。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滇池水环境承载力并结 合实际需求,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有关规定,每3年进 行一次评估,拟定船舶总量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 第九条‧滇池船舶实行总量控制。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 船舶总量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滇池船总量根据滇池水环境承载力实行动态调控。 第十条滇池船舶以清洁能源动力为主。鼓励船所有 人对现有船舶进行清洁能源动力系统更新升级,有关职能部 门可以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滇池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审请办理《滇 池船舶入湖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资格: (二)具备水路运输经营、港口经营、水上水下活动、 公务活动、公共救援等相应的行政许可或者职责授权; (三)具备水上应急处置的基本能力和条件;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进入滇池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 -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 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体育运动船舶应当具备产品质量和行业技术检测合格 证明。 第十三条《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向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提 出船舶入湖书面审请并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 (二)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对提交的书面审请和材料进 行审核; (三)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船舶动力、 水上交通安全设备、防水体污染设施等进行实船核查: (四)经实船核查合格后,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尚 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审办《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审办材料15日 内发放《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 予发放《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并书面告知审请人。 体育运动船舶审请办理《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的,应 当由体育活动或者赛事主办方持国家部委或者市级以上人 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统一审请办理。 - 3 - 第十四条申办《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材料包括: (一)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证明材料: (二)《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 权登记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三)船舶责任保险证明材料: (四)安全防污染方案和应急预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干五条滇池船舶的登记项自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 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滇 池船舶入湖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实行有效期制度。 《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 营运船舶入湖许可证与该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效期限一致:施 工作业船舶入湖许可证有效期与所实施工程期限一致;体育 运动船舶、科研教学船舶入湖许可证有效期与批准其开展有 关活动的期限一致。 《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船舶所 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换证审请。 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予以换发。 体育运动船舶、科研教学船舶入湖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 自动失效。 - 4 - 第十七条滇池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 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 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 度等; (二)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的宣传和培训学习,加强对乘客以及水上从业人员滇池保护 宣传; (三)制定水上交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 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按照要求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四)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消防、救生和环境保护等设 备及器材,做好日常检查,及时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排除 安全隐患; (五)因气象原因,或者接到有关管理部门的停航通知, 应当及时停航,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船舶安全靠岸: (六)船舶应当有防渗、防漏、防溢设施,对其残油、 废液应当封闭处理: (七)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 容器或者实行袋装,按照《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对产生的垃 圾及其他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置; (八)在船舶显著位置标注船名和编号、载客数量、安 全须知、注意事项、警示标识、救助电话等信息。 -5 - 第十八条滇池船舶发生水上事故应当立即组织自救, 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现场附近的其 他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全力进行救助。 第干九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滇池 船舶入湖许可证》。 第二十条船舶灭失(船舶沉没、失踪)或者船舶拆解, 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自船舶灭失(沉没、失踪)或者 船舶拆解之日起3个月内到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滇池 船舶入湖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要求,建立滇池船舶现场监督检 查制度,依法监督检查船舶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水体污染保障 措施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滇池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滇池行 政管理部门对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持有有效《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进入滇池的,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变造、卖、转借、冒用《滇池船舶入湖 许可证》的,或者利用虚假信息取得《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 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滇池船管理工作 - 6 - 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私舞弊的,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7 - 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私舞弊的,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7 - 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私舞弊的,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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