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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全域旅游促进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建设旅游强市,维护 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 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全域旅游 发展的规划、设施建设、服务保障、扶持、引导、市场规范 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全域旅游,是指将本市行政区域作为完整旅 游目的地进行整体规划布局、综合统筹管理、一体化营销推 广,促进旅游业全区域、全要素、全产业链发展,实现旅游 业全域共建、共融、共享的发展模式。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全域旅游发展 战略,将旅游业作为重要支柱产业,遵循积极鼓励、大力支 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以建设国际生态休闲度假 旅游自的地为自标,促进全域旅游发展。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域旅 游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两级负责人 -1 - 联系全域旅游工作制度、议事协调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全域旅游促进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旅游文化产业协会、商会等相关社会团体应当 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依法制定、实施行业规 范,开展行业自律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旅游纠纷、规范 全域旅游行业发展。 第二章‧规划与实施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 估、登记,协调全域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利用。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 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市全域旅游发展规划,报 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 划,应当符合市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并征求市人民政府旅游 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旅游重点建设项自自录,推动旅游重点项 - 2 - 日建设,逐步落实全域旅游发展规划。 第九条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重大旅游建设项自时,应当 书面征求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召开相关论证会、评审会等会 议,应当通知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文化产业协会、商会等相 关社会团体参加。 第十条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全域旅游发展规划。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以及建设对旅游资源和环境可能有 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制定旅游资源恢复治理方案。旅 游开发项自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 不良环境影响的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发利用旅游 资源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 立国有旅游资源开发经营退出机制,对不按照全域旅游发展 规划开发建设、经营,造成国有旅游资源严重破坏环或者长期 闲置的,可以依法收回国有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 第三章‧设施建设与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 全域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和配套设施,推进跨区域合作与经营, 消除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 - 3 - 第十三条全域旅游交通网络建设应当突出以下重点: (一)开展重要节点道路路网规划编制和项目建设,合 理布局旅游交通路线,逐步实现两条高等级公路通达5A级 旅游景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一条高等级公路通达4A级 旅游景区,一条二级公路通达3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 假区、省级旅游风景名胜区、文旅特色小镇、国家森林公园、 国家湿地公园、国家地质公园、旅游特色村、绿道以及古驿 道等重要节点; (二)完善旅游自的地客运交通基础设施体系和多元化 旅游出行接驳体系,逐步开通旅游专线或者旅游辅助公交, 实现城市中心、交通枢纽到主要景区、绿道、古驿道等重要 节点的便捷快速衔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市政园林等主管部门对旅游 交通引导标识进行统一规划设置和改造提升,使用符合国家 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十四条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司以统筹建设城 市绿道、骑行专线、登山步道、慢行系统、交通驿站等旅游 休闲设施,开发具有通达、游憩、体验、运动、健康、文化、 教育等复合功能的主题旅游线路。 鼓励在国省干线和通景区公路沿线增设观景台、自驾车 房军营地和公路服务区。 - 4 -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现代信 息技术,完善全域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市、县(市、 区)、部门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推进智慧旅游发展。 优先发展互联网旅游咨询服务网络体系,逐步实现涉旅 场所实现免费无线网络、通信信号、视频监测全覆盖,主要 旅游消费场所实现在线预订、网上支付,主要旅游区实现智 能导游、电子讲解、实时信息推送。 第十六条车站、机场、码头、景区、宾馆饭店等应当 按照国家、省标准,设置和配备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医 疗救护设施、大件行李寄存设施、垃圾分类设施等,合理设 置方便旅游者使用的停车场或者上下客站点。 景区、旅游线路沿线、交通集散点、乡村旅游点、旅游 街区等主要为旅游者服务的活动场所,应当建设符合国家标 准的旅游厕所,按照规定设置第三卫生间。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 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域旅游工作指引!,简化行政审批程序, 最大限度压缩办理时限,履行服务、引导和规范的职责。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应急 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 事件应对机制。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旅游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旅游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安全应急 -5- 演练。 第四章‧扶持与引导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县(市、区)人 民政府应当将其列入重点扶持对象范围: (一)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 (二)引进的国际知名旅行商、旅游服务商、品牌酒店、 旅游电商、旅游金融企业和跨国旅游集团等优质旅游龙头企 业; (三)乡村旅游; (四)其他。 第二十条下列项目可以列入市、县(市、区)人民政 府扶持项目范围: (一)优质产业融合项目。具体包括: 1.利用昆曲、赶分社、湘剧、香火龙、雄戏、夜故事、 苏仙传说、伴嫁歌、皮影、大布江拼布、湘南民居木雕、瑶 族盘王节、金山藤编织技艺、碲石爬竿狮子、花灯小调、栖 凤渡鱼粉制作技艺、长鼓舞、龙灯会、炎帝传说、跳龙、六 月六禾苗节、端午划龙船、抖辣椒制作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 产建设的文旅融合项自;利用称州的历史文化、福地文化、 红色文化、理学文化、祠堂文化、神农文化、佛仙文化等文 化资源建设的文旅融合项目; -6 - 2.乡村休闲旅游圈、度假区、现代农业示范园等农旅融 合项目; 3.特色休闲度假农庄、精品民宿项目; 4.绿色生态水利风景区、森林康养与旅游融合项目、体 育与旅游融合项目; 5.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与旅游融合项目: 6.其他。 (二)省级以上工业旅游示范点、省级旅游购物示范点 项目; (三)研学旅游、博物馆旅游、汽军旅馆、房军露营地、 自驾游基地、通用航空基地、户外极限运动基地等旅游新业 态项目; (四)特色乡镇; (五)利用夜间景观、区位布局、商业设施、特色餐饮、 文创产品等优势要素建设的夜间旅游经济项目; (六)其他。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产业扶 持资金,应当加强对全域旅游产业的资金投入,支持重点扶 持对象和扶持项目。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围绕本市全域旅游整体形象和旅游目的地品牌,整合旅 游资源,培育分级旅游品牌,建设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旅游 -7 - 目的地。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重大外事、经贸、文化、科技、 体育等活动中使用、推广本市全域旅游整体形象和旅游自的 地品牌。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市会展主管 部门应当加强旅游与会展资源整合和国际化营销,引进、举 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展会,促进会展旅游发展。 第二十四条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用地指标,确保全域旅游项自用 地的合理需求。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 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参与旅游资源开发,提供住宿、餐饮、 停车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推进旅游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鼓励和扶持旅游企业上市 融资;逐步建立健全旅游产业融资担保体系,为金融机构、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旅游企业提供交流、互动、合作的 平台。 第二十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旅游资源的所 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可以实行分离;适宜用于旅游业经营、 能够进入市场流转的国有资产的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 -8- 借施,引进高层次、紧缺型旅游人才,扶持有关院校培养旅 游人才,提升旅游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旅游文化产业协会、商会等相关社会团体可以反映行业 合理诉求,依法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开展法律、政策、技 术、管理、人才等咨询服务,组织市场开拓、举办行业会展、 招商活动和业务培训,促进全域旅游行业发展。 第五章‧市场规范与监管 第二十八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者收取费用或者提供 服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 旅行社、景区、宾馆饭店提供的设施或者服务不得使用 超越评定的质量等级、星级进行宣传;未获得质量等级、星 级的,不得使用与等级、星级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符号、标 志、文字进行宣传和经营,误导旅游者。 禁止在景区、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以及周边道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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