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衡水市人工影响大气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防御和减轻气 象灾害,科学开发空中云水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 例》《河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和管理人工影响天气 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 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 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 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三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 导、科学规范、安全审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人工影响 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体制和联合工作机 制,统筹协调解决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人工 影响天气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按计划开展 -1 - 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审请实施人 工影响天气活动,所需费用由审请者承担。 第六条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 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飞行管制、通信等部门和 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 作。 第七条本市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 推户使用先进技术,拓展应用领域。 第八条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上级人工 影响天气工作规划、计划,结合本地防灾减灾、生态修复、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实际需要,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 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划和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施。 第九条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人工 影响天气指挥系统、通信系统、安保系统和天气监测预警系 统,并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地 气候、气象灾害特点、地理、交通、人口密度、飞行管制等 情况,提出人工影响大气作业站(点)的布设意见,经本级 -2 - 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确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申请建设人 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的,应当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 出审请,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前款规定提出意见并报 审。 经确定的作业站(点)不得擅自变动,确需变动的应当 按照第一款规定重新确定。 第十一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应当按照相关规 定和标准建设,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及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破坏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 (二)损毁、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设施、装备: (三)挤占、干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通讯频道: (四)扰乱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秩序。 第十三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有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符合有关安全规 定的基础设施、装备; (二)有经培训考核具备作业能力的作业人员,其中每 门高射炮作业人员不少于4名,每部火箭发射装置作业人员 不少于3名; -3 - (三)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和设备维护、运输、储存、保 管等制度; (四)有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中心和飞行管制部门 保持联系的通信工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保障作业人员 队伍相对稳定,依法保障作业人员劳动报酬,并为作业人员 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将作业人员名单报送所在 地气象主管机构,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 备案。 第十五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适宜作业的天气条件; (二)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 (三)作业设备性能良好,符合使用要求; (四)作业人员全部到位; (五)与指挥中心和飞行管制部门通讯畅通。 第十六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必须在批准的空域 和时限内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收到停正作业的指令时,必须 立即停止作业。 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市气象主管机构向 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 4 - 第十七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业地的气象主管 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 安全保卫工作。 作业期间,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地点显著位置设置警示 标志。 跨县(市、区)联合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市气 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录作业 时段、方位、高度、工具、弹药种类及用量、作业空域的批 复等情况,作业结束后将作业情况报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 由气象主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 立作业档案。 第十九条作业地气象台站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 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气象探测资料、情报和预报,做好人工 影响天气作业所需气象保障工作。 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统计等 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灾情、 水文、火情等资料。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人工影响天气 作业环境和专用设施。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大气作业安全管理工 -5 - 作,建立各项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 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和试验使用的专 用装备及炮弹、火箭弹等弹药,由作业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 逐级报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采购。 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 职责,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专用装备、炮弹、火箭弹 的运输、储存进行监督和指导,落实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 前发射装置等作业设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年检。年检不合 格的,应当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和要求的,予以报废。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对需要报废的高射炮、火箭 发射装置等作业设备和超过有效期的炮弹、火箭弹等弹药登 记造册,按有关规定销毁。 禁止使用不合格、需要报废的作业设备及超过有效期的 弹药。 第二十三条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过程中发生人 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其他安全事故的,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 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 6 - 组织处理。 第二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审请空域直接指挥实施作业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作业情况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恂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作业人员违 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未获批准的作业站(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 业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告作业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作业档案的; (四)违反本办法组织实施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第二、第四项 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 -7 - 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具备省气象主管机 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 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 的作业设备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十方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关于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 适用于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8 - 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具备省气象主管机 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 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 的作业设备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十方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关于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 适用于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8 -

pdf文档 衡水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衡水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第 1 页 衡水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第 2 页 衡水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7 17:30:33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