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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保护租赁房屋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活动,适用 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租赁房屋,是指出租用作居住或者 兼用作居住的房屋,包括商品住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单 位用于居住的房屋、有人居住的商业用房等。保障性住房、 旅馆业客房除外。 以小时、以日为租期的租赁房屋,按照旅馆业客房治安 管理。 第四条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实行房屋管理与人口 管理相结合,坚持源头预防、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 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租赁房屋治安管 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 保障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 第六条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租赁 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 -1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 房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教育、城市管理、市场监 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接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租赁房 屋治安管理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 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货房屋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条用于租赁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 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 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 出租房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 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车军库等不 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八条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全市租赁房屋治安监管 平台,提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水平,并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 共享机制,推进租货房屋治安管理规范化、信息化。 第九条出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货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报 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出租房屋具体地址 等居住登记信息,并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出租人可以通过全市租赁房屋治安监管平台在线审报 承租人居住登记信息,也可以在线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十条出租人可以委托单位或者个人尚公安机关审 -2 - 报承租人居住登记信息。 出租人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预定并完成租赁交易 的,可以委托网约房平台公司审报承租人居住登记信息。网 约房平台公司应当如实登记租赁房屋信息,及时核验线上提 供服务的房屋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房屋相一致,加强网络 和信息安全保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防止信息泄 露、损毁、丢失。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转租 他人居住使用。承租人应当将居住使用人的居住登记信息尚 公安机关报送。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收到的居住登记信息申报材料, 应当及时登记、录入全市租赁房屋治安监管平台,并不得收 取登记费用。 公安机关应当为出租人或者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报 送居住登记信息提供便利,简化办事程序,在办事窗口、网 站公布报送和办理的流程、方式、材料目录。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支持出租人和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 人通过信息化手段报送承租人居住登记信息。 第十三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治安责任: (一)查看承租人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 证件的人员; (二)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并尚公 - 3 - 安派出所申报; (三)定期检查租赁房屋,及时消除治安、消防安全隐 患; (四)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应当及 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集中出租房屋给他人居住使用,出租房间达到10 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张以上的,应当建立相应的管 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 设施设备和疏散通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出租人应当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治安责任: (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二)不得利用承租房屋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毒 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或者进行传销、赌博、吸 毒、卖淫唱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三)发现承租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当 及时予以排除或者告知出租人予以排除; (四)发现同住人员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 关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承租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 系统加强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 - 4 - 公安机关应当对租货房屋集中地区进行日常巡查,定期 走访并进行治安安全检查,指导做好治安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制定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自治公约。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 可以将租赁房屋管理相关规定纳入住宅区管理规约。 社区网格员应当对租货房屋加强日常检查,核验租货房 屋信息;发现未登记或者未审报承租人居住登记信息的,应 当及时采集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报送。 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 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居住房屋租货信息的采集和报送等 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租赁房屋治安管 理服务工作中获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 以外的用途。 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对获悉的租货房屋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出 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十八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主动参与租赁房 屋治安、消防安全监督,对违反本规定行为进行举报,查证 属实的,公安机关应当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 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5 -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租赁房屋治安管 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恂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20年3月 1日起施行。 -6 -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租赁房屋治安管 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恂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20年3月 1日起施行。 -6 -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租赁房屋治安管 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恂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20年3月 1日起施行。 -6 -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租赁房屋治安管 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恂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20年3月 1日起施行。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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