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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体育赛事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和 体育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 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是指以国家和本省公布 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体育赛 事,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和职业联赛以及其他体 育赛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本单位、本行业系统内的体育赛事,可以参照本办 法执行。 第四条举办体育赛事,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 公平、公正、诚信、环保、文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 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 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故好体育赛事管理的相关工作。 体育协会等社会团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 -1 - 程规定,履行体育赛事的裁判员派遣、专业技术指导等职责。 第六条单位、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体育主管部门对举办体育 赛事不实施行政许可。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财 政补助、购实服务和提供公共设施等方式,鼓励单位、个人 举办或者参与举办体育赛事。 第八条鼓励发展以体育竞赛表演机构为主体,以旅游、 交通、餐饮等为支撑,以告、印刷、现场服务等为配套的 产业集群,形成行业配套、产业联动、运行高效的体育竞赛 表演产业服务体系。 鼓励具有自主品牌的体育竞赛表演机构,通过管理输出、 连锁经营等方式,延伸产业链;鼓励各类中小微体育竞赛表 演机构专业化发展。 推动体育竞赛表演产业与资本市场对接,引导社会力量 参与,拓宽体育竞赛表演机构的融资渠道。 第九条鼓励各类中介咨询机构,向体育竞赛表演机构 依法提供经济信息、市场预测、风险评估、法律咨询、人员 培训等服务。 第十条省体育主管部门根据本省体育运动项目开展 情况,每两年向社会公布本省体育运动项目名录。 第十一条体育赛事的有关活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 - 2 - 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 康、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有关部门应当优 化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公安、住房城乡建 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主管部 门应当建立体育赛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实现信 息共享。 第十三条发起组织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以下称主 办人)应当建立与体育赛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举 办体育赛事相关事务及责任分工,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相关 预案,督促各项具体措施落实。 第十四条具体承担筹备、组织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 (以下称承办人)应当在其承担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对体育 赛事的安全负责,并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配备与体育赛事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 员; (二)落实符合要求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三)根据体育赛事需要落实相关医疗、卫生及安全保 卫措施,保证通信、交通、安保、消防、救护、应急通道等 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举办体育赛事15白前,通过报纸、电视、户播、 网站等途径,尚社会公布竞赛规程,明确体育赛事名称、时 - 3 - 间、地点、内容、主办人、承办人、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 体育赛事基本信息; (五)根据体育赛事的专业技术要求,按照公开、择优、 中立的原则确定裁判员。 主办人直接承担筹备、组织体育赛事的,履行承办人责 任。 第十五条体育赛事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体育赛事举办地域、参赛范围、竞赛项目等相 一致; (二)与他人举办的体育赛事名称有明显区别: (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含有欺骗或者可能造成误解的文学;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体育主管部门、体育协会举办体育赛事,应 当公开、公平选择承办人,鼓励和支持社会户泛参与。 第十七条协助举办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应当对其尚 体育赛事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公正执裁,严禁 弄虚作假、伺私舞弊、操纵比赛等行为。 第十九条参与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以下称参赛者) 享有获得安全保障、赛事服务等权利。 参赛者应当遵守体育赛事规则、公平竞争,禁止使用兴 - 4 - 奋剂。 参赛者对比赛判罚有异议时,有权按规定程序审诉。 第二十条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体育赛事, 承办人可以要求参赛者提供符合体育赛事要求的身体状况 证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参加 体育赛事的,主办人或者承办人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 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观众应当服从体育赛事工作人员管理,维 护赛场正常秩序,文明理性观赛,不得扰乱体育赛事秩序和 公共秩序。 第二十二条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在体育赛事中 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体育赛事组织机构工作人员、裁判员、参 赛者、观众、志愿者等人员在体育赛事中应当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等法律、法规: 弘扬中华体育精神,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有违反社会公序良 俗的言行。 第二十四条体育赛事的名称、徽记、旗帜、吉祥物及 创意产品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十五条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 规模或者取消体育赛事的,主办人或者承办人应当及时发布 - 5 - 公告;因变更或者取消体育赛事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体育赛事公共安全服 务的管理,鼓励专业保安公司参与体育赛事安保服务。 第二十七条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完善赛事举办指导服 务制度,制定体育赛事办赛指南、参赛指引!,明确举办体育 赛事条件、标准、规则等,为举办体育赛事提供技术指导、 办事指引和信息服务。 第二十八条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赛事的监 督管理。在体育赛事举办前或者举办中,发现涉嫌不符合体 育赛事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的情形,或者收到投诉、举 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 送。 第二十九条体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建 立失信名单制度,对举办体育赛事中有严重不良记录的单位、 个人,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 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体育赛 事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伺私舞弊 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 - 第三十二条承办人在体育赛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7 - 第三十二条承办人在体育赛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7 - 第三十二条承办人在体育赛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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