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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 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 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 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 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 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 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 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 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 -1 - 的,依照其规定。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 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 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 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 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 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 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 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 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 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 在出台前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 - 2 - 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 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专职督查机构按照规定对本级重大行政决策 执行情况进行督办。 第九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包括决策启动、公 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和决策公布、决策执行和调整等。 第干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 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决策启动 第十一条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 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 单位研究论证;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 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 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 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 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 3 - 第十二条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 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 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公众参与、专家论证、 风险评估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 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户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 专业机构或者社会组织进行调研。 第十四条‧决策事项调研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 (三)决策事项的可行性和风险预测: (四)决策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五)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 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预测: (六)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 第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充分掌握有关信息,全 面梳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 上,拟订决策草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有关方 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十六条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一级人 - 4 - 民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察密的,决策承办单位 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争议 点、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和理由以及依据 提交决策机关决定。 第三章‧公众参与 第十七条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 益的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 通,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 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 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 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决策事项涉及企业权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听取有代 表性的企业、企业家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决策机关应当加强社会公众参与平台建设。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 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 会、民意调查、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 第十九条决策事项尚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 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户播、电视 -5 - 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和参与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 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 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 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做好社会公众意见收集、记录,将公 开征求意见情况报告决策机关,并尚社会公开反馈意见采纳 情况。 第二十条决策承办单位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的,应当 邀请利益相关方、行政管理部门、专家学者以及群众代表等 就重点问题座谈研讨。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将座谈会的议题和相关背景资 料送达与会人员。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各发言人的 主要观点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 位可以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 (二)可能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 (三)存在较大分歧。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举行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 6 - 定。 第二十二条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公告 下列内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决策草案及其说明、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 第二十三条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 审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较多,需要避选听证参加人的, 听证机关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遵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 遵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 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 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学者参加听证会。 第二十四条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 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参加人, 宣布听证会议程: (三)决策事项承办人员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 况; (四)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 -7 - (五)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 (六)必要时可由专家解释说明; (七)听证主持人总结发言。 第二十五条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听证参加 人签学。听证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并将听 证报告作为决策机关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 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推行民意调查制度。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民意调查,应当及时制定调查方案, 科学设计调查内容、问卷,采取措施提高调查知晓率、公众 参与度以及意见反馈的真实性,认真研究分析调查情况,并 形成民意调查报告。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进行民意调查。第三方组织民意调查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 规定。 第二十七条决策承办单位进行实地走访的,应当深入 实地就决策草案主要内容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基层行政管 理部门的意见,并做好解释说明。 第二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 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 策草案。 - 8 - 第四章‧专家论证 第二十九条决策事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承 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 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 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 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 名、盖章。 第三十条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咨询会、论证会、书面咨 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召开咨询会、论证会的,决策承 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第三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 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 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决策时应当充分参考咨询会、论 证会的结论以及专家咨询意见。 第三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 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诚信考核和退 出机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 库,或者聘请若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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