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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山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 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发布 根据2016年12月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汕头市 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等1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2019年12月31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 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城乡 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 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 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按照国家有 关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所称的建设 用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计容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净 (实)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并负责 市区(濠江区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 -1 - 工作。 南澳县、濠江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 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工作。各功能区管委会 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 内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照各自职责 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提出或者修改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容积率等 规划条件,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尚未编制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除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和建设用地审批 手续。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等规 划和特区规划技术规范,提出或者修改使用性质、容积率等 规划条件,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建设用地现场公示三 十天以上,经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依据: (一)因国家、省或者特区重点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 的; (二)因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使用 土地的; -2 - (三)小于二公顷的政府储备土地; (四)建设项自的用地小于二公顷,且建设项目周边片 区已经建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能够满足需要的; (五)仅涉及修改单条支路走向、宽度或者单个地块建 筑高度、建筑密度等内容的 (六)修改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容积率的,或 者将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调整为其它非居住、商业 服务业设施用地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类 用地划拨前需提出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所在区域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以简化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等 规划和特区的规划技术规范提出规划条件,在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网站、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 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公示情况提出意见,经规 划委员会或其策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建设用地出让、划拨前,需对居住、商业服务 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进行修改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调 整为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的,应当按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再依据修改后的控制 -3 - 性详细规划办理调整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 第八条建设用地出让、划拨前,需对公共管理与公共 服务、工业、物流仓储、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用地的容积率 进行修改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调整为非居住、商业服务 业设施用地,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接照以下程序办 理,并将调整内容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 家等就拟调整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并将拟调整的使用性 质或者容积率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建设用地现场公示 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进行 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二)专题论证同意调整内容且公示没有合理异议的, 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出具规划条件;专题论证有不同意 见,或者公示反对意见强烈,或者公示反对意见具有合理性 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 定。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建设用地规 划条件确定的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开发 建设,需要调整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应当向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审请,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或 -4- 者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不予办理。不予办理或 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不予批准调整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 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个 人可以审请调整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 (一)因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 划和专项规划,导致开发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者政府重大 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开发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业、物流仓储、交通设 施、公用设施用地因建设需要确需提高容积率的; (四)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审请调整使用性质或者 容积率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建设用地闲置,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的;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用地范围内有违法建设行为, 尚未查处完毕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规划确定的道路与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绿地与户 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水域及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 5 - 用地的,不予批准调整使用性质。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审请调整建设用地使用 性质或者容积率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 理: (一)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审请;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 地使用权的,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建设用地现场公示 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进行 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公示情 况,办理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的确认、调整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审请调整公共管理与公 共服务、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用地的容积率或者将非居住、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调整为其他非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 地,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接照以下程序办理,并将 调整内容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审请并说明调整内 容和理由;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且不需要收回(收购)土 地使用权,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规划技术规范要求 的,将调整内容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建设用地现场公 示三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 - 6 - 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公示没有合理异议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后续的规划许可;公示反对意见强烈或者反对意见具有合理 性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审定。 第十四条两宗以上建设用地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 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审请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不同宗地合 并使用,并按照合并归宗后的宗地出具规划条件,以及进行 地价、归宗等用地管理: (一)建设用地相: (二)建设用地属于同一使用权人或者共有使用权人; (三)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相同或者兼容。 不符合前款规定,或者需要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 不能合并归宗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出具规划条件并书 面告知审请人。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出具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 个人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归宗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审请将不同宗地合并使 用出具规划条件,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 理: (一)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审请: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且不需要收回(收 -7 - 购)土地使用权和能够合并归宗的,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 站、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 人的意见,必要时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公示没有合理异议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合 并后宗地的规划条件。 第十六条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建设单位或者 个人审请将不同宗地合并使用出具规划条件,不符合控制性 详细规划或者所在区域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办 理。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业、物流仓储、交通设施、公 用设施、绿地户场类用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审请将不同宗 地合并出具规划条件,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所在区域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并将调整 内容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审请,说明理由;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且不需要收回(收 购)土地使用权和能够合并归宗的,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 站、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十天以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 人的意见,必要时进行走访、座谈或者组织听证; (三)公示没有合理异议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合 并后宗地的规划条件。 第十七条分割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原规划条件或 -8 - 者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 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关法律文书、 用地批准文件或者转让合同中明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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