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河北省口岸服务苏办法 (2014年12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11号 公布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 第11号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口岸开放管理,提高口岸服务水平,保 障口岸安全畅通,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口岸,是指依法在港口、机场、军 站划定的供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直接出入国(关、 边)境的区域。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口岸的开放管理以及为口岸 开放、运行提供行政服务和环境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口岸的综 合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区的市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口岸所在地设区的 市口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口岸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 工作。 国家设在本省的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海事机关 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口岸查验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 - 1 - 责口岸的检查、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协同落实 与本省口岸开放、运行有关的行政服务工作。 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 责,负责与本省口岸开放、运行有关的行政服务工作。 第五条,口岸的开放,由省和口岸所在地设区的市口岸 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口岸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以及省 人民政府的规定,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有关部门在编制港口、机场、铁路等专项规划时,涉及 口岸开放的,应当征求所在地口岸主管部门和口岸查验机构 的意见。 第六条新开放口岸或者扩大开放口岸,由口岸所在地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商 有关军事机关和口岸查验机构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七条新开放口岸或者护大开放口岸经国务院批准 后,对相关的港口、机场、军站等建设项目,省口岸主管部 门应当会同口岸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口岸查验机构和 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经济发展实际,协调落 实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 口岸现场检查检验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 设计、统一投资和统一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口岸 非现场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有关部门在办理第一款所列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 -2- 案手续时,应当征求同级口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新开放口岸或者扩大开放口岸的,相关基础设 施和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峻工后,省口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组织预验收;经预验收合格的,向国家口岸主管 部门申请正式验收。 第九条临时开放口岸或者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运 输工具在非开放区域临时出入国(关、边)境的,相关检查 检验配套设施及经费保障应当符合口岸临时开放的需要,并 由省口岸主管部门征得有关口岸查验机构同意后,按照规定 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后,由省和口岸所在地设 区的市口岸主管部门协调口岸查验机构开展检查、检验、检 疫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口岸开放范围内的作业区对外开通启用时,口 岸所在地设区的市口岸主管部门应当向省口岸主管部门提 出审请。省口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口岸查验机构和有关部门 对作业区的生产、安全、查验、监管等对外开通启用条件进 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开通启用, 并报国家口岸主管部门备案。 已批准对外开通启用的作业区在口岸开放范围内扩建、 改建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因口岸建设、应急保障、科研考察等原因, 确需在口岸开放范围内未对外开通启用的作业区临时接靠 -3 - 国际交通运输工具的,口岸所在地设区的市口岸主管部门应 当及时组织口岸查验机构核实作业区是否具备基本查验监 管条件;经核实具备条件的,由口岸所在地设区的市口岸主 管部门协调口岸查验机构办理临时接靠手续。 第十二条本省支持口岸查验机构创新口岸服务监管 模式,优化通关流程,完善通关服务,为人员、货物、物品 和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提供便利。 省口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通关协调服务,推进口岸查验 机构、有关部门、口岸运营单位加强通关协作,及时协调处 理日常通关运行申发现的间题。 对涉及提高通关效率和优化通关模式等重大事项,省口 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 府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口岸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集 中通关服务场所建设,组织口岸查验机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进驻集中通关服务场所联合办公,并建立日常运行协调机制, 方便企业或者个人办理通关申报及相关的税务、金融等业务。 电力、通信等企业应当做好集中通关服务场所的电力、 通信等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本省加强口岸信息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电 子口岸信息服务平台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支持口岸查 验机构、口岸运营单位提高通关申报、查验、放行和后续监 - 4 - 管等方面的信息化应用水平。 第十五条对口岸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的保税货物 流转,省和口岸所在地设区的市口岸主管部门及海关特殊监 管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口岸查验机构,合理确定监管流 程和监管方法,建立保税货物便捷流转的监管模式。 第十六条本省推动京津冀区域通关一体化,并根据跨 区域通关和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需要,与其他省、自治区、 直辖市建立口岸跨区域合作机制。 第十七条省口岸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口岸查验机构健 全通关服务窗口业务规范,并组织推进口岸查验机构、口岸 运营单位开展文明口岸共建工作。 第十八条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健 康等部门,应当协同口岸查验机构做好查处出入境违法犯罪 活动、防控传染病疫情、管控危险货物等口岸安全保障工作。 口岸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定期检查 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按照规定 向有关部门报告。 港口、机场、车站等口岸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国家 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 练。 第十九条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 - 5 - 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口岸及其 周边道路、仓储、堆场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完 善交通集疏运体系,实现多种运输方式统筹、协调发展。 遇有旅客滞留、交通堵塞等情况时,口岸所在地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旅客 和车辆。 第二十条省口岸、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督管 理、税务等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应当会同 口岸查验机构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信用评价标 准互认,并协同实施以企业信用度为基础的口岸通关分类监 管制度。 第二十一条‧省和口岸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 将按照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负担的口岸建设资金以及口岸 日常维护、查验保障等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口岸临时开放期间查验保障所需的费用,由省和口岸所 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比例负担。 第二十二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 国际船舶代理、报检报关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自律管理, 引导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指导会员提高服务能 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口岸主管部门、口岸查验机构等行政机关 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6 - 伺私舞弊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子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1994 年6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2002年9月24日修订的 《河北省口岸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7- 伺私舞弊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子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1994 年6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2002年9月24日修订的 《河北省口岸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7- 伺私舞弊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子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1994 年6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2002年9月24日修订的 《河北省口岸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7-

pdf文档 河北省口岸服务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河北省口岸服务办法 第 1 页 河北省口岸服务办法 第 2 页 河北省口岸服务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7 17:30:36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