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南京市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促进托育服务 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三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 托、半白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婴幼儿托育机构, 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对婴幼儿托育机构(以下称托育机构)管理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托育机构发展应当遵循公益导向、普惠优先、 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托育服务工作的统一领导, 将托育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自标责任考 核,保障相关财政经费,协调解决托育服务工作中的重大事 项。 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落实托育服务工作 的属地化管理责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合理规划辖区 内托育机构布局,促进托育机构规范发展。 -1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托育机构的相 关监督管理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五条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托育机构的业 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托育服务发展规划和工作 实施计划,指导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的托育机构 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辖区内托育机构管理工作,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妇联、工会等群团组织按照 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托育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支持婴幼儿早期发展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评估、 通报、培训等工作,规范从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会 员和行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第七条托育机构应当坚持以婴幼儿为中心,遵循婴幼 儿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提高照护服务水平,确保婴幼儿安 全和健康,促进婴幼儿身心全面发展。 第二章‧设立和管理 第八条设置托育机构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生产、食品 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 范,根据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配备设备、设施和人 - 2 - 员。 第九条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依法由市场监管行政 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审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托育机构, 依法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登记前应当根据民办非企业 单位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出具 审查意见。 托育机构依法登记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尚 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托育机构变更登记事项 的,应当依法尚原登记机关审请办理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托育机构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 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托育机构信 息管理平台,定期发布、更新托育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规定以及辖区内托育机构的报备信息,为公众提供高效、 便捷的查询服务。 市场监管、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托育机构管理信息, 应当及时纳入托育机构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一条托育机构应当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履行 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的相关 规定,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各项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 - 3 - 策文件的相关规定,建立并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 将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单位管理自标,保障治安保卫工作 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装备;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检查,不得设置、 放置危及婴幼儿安全的设备、设施和物品; (四)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五)在主要出入口和婴幼儿生活、活动区域,安装视 频安防监控系统,确保监控全覆盖,并按照规定时间保存录 像资料; (六)建立婴幼儿接送制度,由婴幼儿监护人或者其委 托的成年人接送婴幼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急救的基本技 能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紧急情况下优先 保障婴幼儿安全。 第十三条托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卫生保健管理职责: (一)建立卫生消毒、疾病防控制度。对婴幼儿实行每 日入园健康检查、健康观察,发现传染病患儿后,按照规定 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工作人员患有危害婴幼儿健康 的疾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婴幼儿感染 (二)根据婴幼儿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作息 制度、体格锻炼计划,加强日常托育护理,对体弱儿进行专 - 4 - 案管理; (三)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婴幼儿的生长发育 需求和营养标准,科学编制每日食谱,向家长公示,并按照 规定做好膳食留样; (四)了解婴幼儿入园时的身体健康、预防接种情况, 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计划: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卫生保健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鼓励营利性托育机构按照成本核算、公益普 惠的原则收费。收费项目、标准以及退费办法应当尚社会公 示,并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托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 理制度,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和资产管理,并 接受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托育机构应当单独设立伙食费台账,不得克扣、挪用婴 幼儿伙食费。 第十六条托育机构应当聘用身心健康、热爱婴幼儿的 工作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聘用外籍人员的,按照国家关于出境入 境管理以及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鼓励托育机构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健康体检、职业道德教 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托育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5 - 机构设立、食品安全等相关证照信息,不得以任何名义出租、 出借、转让相关证照。 第十八条托育机构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服务协 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办法。 定托育服务协议范本,并尚社会公布,便于公众查询、使用。 第十九条托育机构终止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婴幼儿, 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等手续。 第三章托育和发展 第二十条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托育服 务工作规范,指导托育机构提供托育服务。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家长学堂,为家庭 提供科学养育指导。 第二十一条托育机构应当按照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 和特点实施照护,根据年龄特点培养婴幼儿的自理能力,不 得开展违背婴幼儿发展基本要求、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活 动。 禁止虐待、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婴幼儿,禁止泄漏 婴幼儿隐私。 第二十二条托育机构应当对有特殊需要的婴幼儿实 施特殊照护,协助家长及时发现、预防、干预婴幼儿疾病和 - 6 - 残疾。 第二十三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婴幼儿家长联系制度, 加强沟通合作,及时反馈婴幼儿的健康、生活状况,宣传先 进的育儿理念、方法,指导家长解决相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鼓励托育机构为婴幼儿购买人身意外伤 害险,防范、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第二十五条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 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托育服务设施专项规划。鼓励利用 存量资源建设托育机构。托育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 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第二十六条鼓励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采取 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托育 服务。 第二十七条托育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政策。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 类价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婴幼儿托 育课程、专业,发展职业教育体系。鼓励区人民政府、江北 新区管理机构依法对从事托育服务达到规定年限的个人给 予补贴,对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免费体检和专业培训。 -7 -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托 育机构的卫生保健、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托育服务等 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咨询服务。 第三十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托育机构 监管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婴幼儿托育服务 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的培 养; (三)公安机关负责托育机构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托 育机构登记管理和监督; (五)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托育机构的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峻工验收备案,对托育机 构工程建设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六)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托育机构房屋 结构使用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 (七)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托育机构的注 册登记,对托育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以及招生广告依法实 施监督管理; (八)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托育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 - 8 - 责任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市建立市、区、街镇三级联动的综合监 督管理机制。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 展联合执法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日 常检查。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 部门应当适时开展抽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共同做好托育 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市建立托育机构诚信档案。相关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共信用信息自录要求,归集托育机构的公 共信用信息,对失信主体依法实施惩戒措施。 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婴幼儿, 严重损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属于严重失信主体。 第三十三条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托育 机构质量评估制度,每年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托育机构质量评 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推行托育机构分级 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 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 分工开展调查,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 9 -

pdf文档 南京市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南京市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办法 第 1 页 南京市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办法 第 2 页 南京市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7 17:30:37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