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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 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 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实行餐厨垃圾集中管理的行政区域,餐厨 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 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 第三条餐厨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 则,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集、专业运输、集中处置。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 省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的工作部门(以下称“餐厨垃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 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餐厨垃圾的 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厨垃圾的集中管 -1- 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餐厨垃圾属于生活垃圾,依法实行垃圾排放收 费制度。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对在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 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配置符合标准的餐厨 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单 独存放,并保持收集容器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九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台 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尚等信息。 第十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收集、运输单位约定 收集、运输的时间和频次,将餐厨垃圾通过专用收集容器送 至固定设置点,由收集、运输单位统一收集、运输。 第十一条利用餐厨垃圾处置设备自行就地处置的,应 当确保设备、工艺及处置的安全和正常运行。餐厨垃圾管理 部门应当定期对其处置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按照环 境卫生作业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垃圾,并 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送至餐厨垃圾处置场所。 第十三条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应当为全密 闭式专用车辆,确保密封、完好和整洁,并喷涂收集、运输 单位的名称和相关标识标志。 - 2 - 运输过程不得泄漏、撒落餐厨垃圾。 第十四条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建立餐 厨垃圾收集、运输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 数量、去向等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地的餐厨垃圾管理部门报 告。 第十五条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技 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 其排放的特征污染物的监测,确保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 等符合环保排放标准。 第干六条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监测发现污染物 排放超标的,应当及时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的措施,分析 原因,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安全技术规程,配备管理人员与操作人员,制订管 理制度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处置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 圾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处置 情况和生产产品的数量、去向等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地的餐 厨垃圾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在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 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3 - (二)将餐厨垃圾排入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 公共设施以及河道、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 (三)随意倾倒、抛撒餐厨垃圾; (四)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五)直接使用餐厨垃圾喂猪;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因设 施检修、调整等事由需要暂停收集、运输、处置的,应当提 前15白尚所在地的餐厨垃圾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交收集、 运输、处置应急处理方案;因突发事由暂停收集、运输、处 置的,应当即时报告所在地的餐厨垃圾管理部门并采取应急 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餐厨垃圾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垃圾管 理信息公开机制,将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情况向社会 发布。 第二十二条餐厨垃圾管理部门在对餐厨垃圾投放、收 集、运输、处置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间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中发生 - 4 - 的检查、处罚等信息,依据有关规定纳入信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已有 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规定,未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台账的,由 餐厨垃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 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将餐厨 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由餐厨垃圾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直接使 用餐厨垃圾喂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管理 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恂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 域的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 5 - 的检查、处罚等信息,依据有关规定纳入信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已有 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规定,未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台账的,由 餐厨垃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 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将餐厨 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由餐厨垃圾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直接使 用餐厨垃圾喂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管理 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恂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 域的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 5 - 的检查、处罚等信息,依据有关规定纳入信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已有 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规定,未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台账的,由 餐厨垃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 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将餐厨 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由餐厨垃圾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直接使 用餐厨垃圾喂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管理 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恂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 域的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 5 - 的检查、处罚等信息,依据有关规定纳入信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已有 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规定,未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台账的,由 餐厨垃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 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将餐厨 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由餐厨垃圾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直接使 用餐厨垃圾喂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管理 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恂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 域的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 5 - 的检查、处罚等信息,依据有关规定纳入信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已有 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规定,未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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